《香港警務工作》撮要報告系列
不斷轉變中的警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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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的歷史發展

早期的香港警隊在一八四四年根據《香港法例》第五號條例而成立。到了二十世紀初期,警隊開始建立本身的力量。二十年代時,成立了刑事調查部,一九三○年則成立了首隊衝鋒隊,以處理嚴重罪案及小型騷亂。此外,二十世紀初期亦分別成立了警察後備軍及一支特別警察。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警隊進行重組,分別在海內外招聘退役軍人,這些人員在執法及準軍事行動方面均曾受過較佳訓練。一九五六年的十月十日發生了一場暴動,其後警隊在一九五八年成立了警察訓練分遣隊(分遣隊後來在一九六八年變為警察機動部隊)。警察訓練分遣隊的職責是維持本港內部安全,為警隊提供一支常設的緊急事故後備軍。不久,屬兼職性質的警察後備軍與特別警察明顯需要合併,輔助警察隊遂於一九五九年宣告成立。

當今的警務模式在七十年代開始形成。在一連串嚴重的貪污事件發生後,投訴警察組及廉政公署分別在一九七三年及一九七四年成立;而在警務人員抗議廉署的事件發生後,調查委員會建議成立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目的是改善警隊管理層與員佐級人員之間的內部溝通。其間,警隊落實了警民關係主任計劃;而在一九七四年,警察公共關係科亦組織了少年警訊,以改善警方與市民之間的關係。

此外,警隊於七十年代亦開始實行警察派出所計劃,這可說是以社區為本警務工作的先驅,目的是要爭取市民大眾的支持,以對付地區內的罪案和社會問題。

到了八十及九十年代,警隊加強管理方面的改革。一九九二年香港最後一任總督彭定康到任,給香港帶來了英國《公民約章》中行政回應及提供優質服務的概念。警隊亦在一九九四年成立了服務質素監察部,接管了警隊的內部監察工作,並開始實行各項措施以提高警隊服務質素。

一九九七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的警務制度並無出現重大改變。根據《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區的防務和外交事務,而香港特區則負責維持社會治安。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警隊保留了本身的警務制度,這制度與中國內地公安局的制度有所不同。

隨著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公營機構管理改革,警隊亦逐漸轉向服務為本的文化,這情況一直持續至今。事實上,服務為本的警隊文化在二十世紀後半部分已奠下基礎,期間警隊曾經邀請市民大眾一同參與防止罪案運動、組織少年警訊活動、成立警察公共關係科,以及在各區成立警民關係主任辦事處等。

與政府的關係

警隊在社區提供服務,亦是公務員隊伍的一員。因此,我們的財政完全依賴政府每個年度的財政撥款。這對警隊和市民大眾都有好處,因為這樣警隊便不會受到任何直接的政治干預,可全心全意落實最符合巿民大眾利益的警務策略。

在政策問題上,警隊會透過保安局與政府當局聯繫。保安局的首長是保安局局長,負責香港的內部保安,包括監察警方的工作。《香港法例》第二三二章《警隊條例》第四條訂明,在符合行政長官的命令及管制下,警務處處長「對警隊負有最高指示及管理責任」。第四條所用的字眼讓警隊在決定其方向及確保行動效率方面擁有法定的自主權。

延伸閱讀 (可於警隊圖書館借閱)

* Sinclair, Kevin and Nelson Ng Kwok-cheung (1997) Asia掇 Finest Marches On: Policing Hong Kong from 1841 into the 21st Century. Kevin Sinclair Associates Ltd.

* Watson, Mike (1991) 毢rief History of the Royal Hong Kong Police Force� in Police Museum. Royal Hong Kong Police Museum.

《香港警務工作》撮要報告系列(十一之二)

副處長(管理)馮兆元向人員推介《香港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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