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務工作》撮要報告系列
管治及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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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設有管治架構和健全的問責制度,以確保在維護法紀方面可滿足市民大眾的要求。作為專業警務組織,我們的運作機制具透明度、善於回應市民的需要、有效益和高效率;我們又與市民緊密合作,一起保持社會和諧安定。

警隊的管治架構以警務處處長及警隊首長級高級人員(包括副處長、高級助理處長職級的綱領監督)為首。除制定政策方針外,警務處處長及警隊首長級高級人員的職能還包括監督各項警務工作。政策方針會透過「管制人員報告」1、「策略行動計劃」與「警務處處長首要行動項目」,傳達給各前線指揮官及區段巡邏人員。日常各種警務工作均遵從所制定的警隊政策方針,並以總區、區及分區計劃的形式進行。

1「管制人員」負責及交代其部門服務的一切開支、公帑及政府財產,而警務處處長便是警務處的「管制人員」。

警隊每年均須擬備管制人員報告,當中就各項主要工作範疇的進展情況向立法會報告,以作為下一財政年度可獲多少財政預算撥款的依據。文件會概述以往及現時各項主要計劃的工作成果和進展,以及相關的表現指標。立法會議員可以就年內所達到的目標為依據來審議部門的開支。管制人員報告與策略行動計劃密切相關,警隊管理層會根據管制人員報告,並因應過往成績,重新考慮警務行動的優先次序,並制定未來的工作策略。

策略行動計劃以三年期為目標,由警隊首長級高級人員負責作定期監察,每十八個月予以修訂。這份文件列出在此三年期間優先處理的行動與管理工作,由處長及首長級高級人員在徵詢主要單位指揮官的意見後一起制定。在此之前,諮詢市民大眾的工作則會在各總區、區及分區的層面上進行,指揮官會在不同的場合就警務問題與撲滅罪行委員會及所屬地區的區議會收集他們的意見。

警務處處長首要行動項目是處長每年均須制備的文件,開列來年的首要行動項目,由前線人員執行。根據警務處處長首要行動項目中所訂定的概括原則,各總區會制定本身的總區行動優先次序,而各區及分區亦會分別制定本身的區警務計劃及分區活動計劃。

高層管理人員每月、每季、每半年及每個年度都會就罪案趨勢/統計數字、道路安全及投訴等情況作出檢討,並評估未來的工作形勢。此外,亦會召開會議,檢討其負責管理的綱領下各項工作的進展。

警隊的財政體系具靈活性,政府以整筆撥款方式給警隊撥款,款項可以在不同帳戶之間轉移而無須得到警隊以外人士的核准。換句話說,在這整筆預算撥款中,警隊可靈活地自行調配用於各類不同開支的款項,以及把節省下來的資源轉撥給其他新工作。然而,警隊既不會獲得額外撥款,而政府當局亦預期警隊在運用款項時會量入為出,故此處長必會確保警隊的財政管理健全,而在制訂預算及開支時亦會持審慎的態度。

在行動方面,警隊亦獲賦予高度的自主權。儘管如此,我們仍須在這方面向行政長官、行政會議、立法會及公眾負責。

立法會會透過保安事務委員會審議警隊的政策,並會透過財務委員會及政府帳目委員會監察警隊的財政狀況。警務處處長會就警務事宜在每年年初及每兩個月分別向保安事務委員會及行政會議作出報告。警務處處長首要行動項目、總區及區的警務行動優先次序亦會提交區議會及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會議席上討論。行動處處長和刑事及保安處處長會就年中的罪案趨勢會見傳媒,而各區指揮官則會向區議會及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報告總區及區的警務行動優先次序。

社區組織及社區領袖皆為市民喉舌,當中包括區議會、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鄉議局及鄉事委員會等,他們會就區內居民的需求與警方聯絡。透過這些組織和傳媒,警隊可緊貼公眾的脈搏。警察公共關係科則負責監察民意,以及回應公眾所關注的問題。

警務人員須對本身的行動、決定、行為和紀律負責。他們須確保履行所有職責,並且達到警察通例、總部通令、程序手冊及警隊有關通告所訂明的各項標準。

警隊設有本身的內部紀律及調查投訴機制。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由投訴警察課及內部調查課組成。若有市民投訴警務人員行為不當,或指控警務人員犯法,投訴警察課會進行調查;此外,亦會就市民對警隊行政、程序或行動方法欠妥的指控作出調查。內部調查課則負責進行責任承擔調查,以及就違反紀律的指控進行內部調查。

為著不斷改善警隊組織程序及其工作方式,服務質素監察部會定期進行全面的審查工作,而各級的指揮官亦會進行相關查核。

這些警隊審查工作會在各個不同的層面進行。在單位層面,審查工作的重點會放在與警務處處長首要行動項目有關的事項、根據策略行動計劃實行的單位計劃、單位事務、優良工作程序、人力資源運用、經濟效益及問責架構等。在警察總部層面,審查工作會針對警隊優先工作、政策制訂及執行、溝通及監察機制,和其他較廣泛層面如「領導才能」、「員工管理」、「程序成效」等。專題審查由首長級高級人員所指示而進行,研究可能影響警隊行動或管理的某些課題;而遵辦審查則協助警隊管理層確保人員會遵照警隊及政府所制定的各項政策、程序及法律規章行事。

延伸閱讀

* Bruce, Andrew. "Ten years of the Bill of Rights and the ICCPR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 Cheung, Jocelyn (2005) "Police Accountability" in The Police Journal Volume 78 No 1 (2005). (可於警隊圖書館借閱)

* 《程序手冊》第68章「警隊策略管理架構」。

《香港警務工作》撮要報告系列(十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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