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退休紀念品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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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在警隊退休的紀律或文職人員,包括提早退休或因健康理由而退休的人員(被迫令退休者除外),只要符合載於以下文件的資格,都可獲警隊及/或公務員事務局頒發紀念品:

警隊程序手冊第7章第18節及第11章第10節

資格(1) :加入政府服務滿10年或以上;

資格(2) :過去5年有良好的評核報告;及

資格(3) :過去5年並無接受嚴重紀律處分。

以合約制僱用的人員如具備上述資格,亦可獲贈紀念品。另外,過往已獲頒警隊退休紀念品而其後重行受僱的人員,在約滿離職時,不會再獲贈紀念品。

公務員事務局頒發的退休紀念品為一面錫碟。警隊的退休紀念品目前為一個水晶座,上面鑲有一個金鑄警察徽章。負責分發兩種紀念品到各警區的單位是人事服務及職員關係科福利服務課就業輔導組。

退休人員如在離開警隊的日期前仍未被通知領取紀念品或出席頒發紀念品儀式,又或你已收到通知但未能出席頒發紀念品的儀式,請立即與你的訓練及職員關係主任或同等職務人員查詢並要求另行安排領取。

如在SOS日期〔從實際編制中刪除日期〕後三個月內,你的訓練及職員關係主任或就業輔導組仍未收到你要領取紀念品的要求,我們會當作你已放棄領取紀念品,以後也不能再補發。

請各同事預早提出領取紀念品的安排,否則你或會錯失你的退休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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