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回覆保險公司有關死因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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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手冊》第20-37(21)條訂明向公眾人士發放資料的一般指引:「在回覆保險公司、保安機構或偵探社有關損失賠償問題、盜竊、火警意外等事件的來函時,只須說明曾否接獲有關的報告、是否已進行調查及調查的結果為何便可。單位資料事務主任只可證實曾否就個別事件作出報告」。

(二)憑藉《程序手冊》第20-37(21)條的規定,警務人員只限於提供事實性資料,但不得就有關死亡個案的情況提出個人判斷。死亡個案的死因只可在進行死因研訊後透露。

(三)《程序手冊》第38-11(15)條訂明「負責調查死因的人員須注意,在一些案件中,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可能不想接受某人已經死亡的事實。人員必須有技巧及審慎地處理該類案件。人員應盡量口頭通知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最新的調查進展。死因裁判官決定是否進行死因研訊後,應盡快通知有適當利害的人。若死因裁判官決定不進行死因研訊,而有適當利害的人對此決定感到不滿,人員應告知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有權根據第504章第20條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在死亡調查的最後階段,調查人員如認為有需要,可以與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進行『完結』會面,以協助他們克服悲傷的情緒」。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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