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不當使用在執行公務期間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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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觀察所得,近日接獲數宗投訴,均涉及前線人員被指控不當使用他們在執行公務期間(如在接報調查一宗罪案期間或進行截停查問期間)所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謹此提醒人員,了解「行為不當」所指的意思及範圍,以及《警察通例》的相關內容。

(一)《警察通例》第6-01(44)條訂明「除非取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以及基於收集資料的原本目的或與該目的直接相關的目的,否則警務人員不得使用或轉移在執行公務期間所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

(二)警務人員不得使用在執行公務或進行調查工作期間所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作任何個人用途。公眾向警務人員託付行使公職的權力及酌情權,以及期望警務人員在行使公職權力及酌情權時,必須保持正直誠信,忠誠可靠。警隊不會容忍任何形式的濫用職權情況或不當行為,因此,如任何警務人員涉及濫用職權或行為不當,便可能要接受紀律處分。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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