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留人士新修訂搜查程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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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部在檢討現行搜查被羈留人士程序後,作出若干修訂,該些修訂程序已納入《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內,並已由七月一日起生效。為協助前線人員按新程序執行職務,一套新指引亦已同時推出。

該檢討於去年十月展開。事緣有被捕人士指控人員在搜查他們時濫用職權,當局遂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會講解警隊處理被羈留人士的程序。

助理處長(支援)顧履勤在接受《警聲》訪問時指出,新修訂的程序是該檢討第一階段的結果,旨在確保處長對被羈留人士履行謹慎責任,特別是在人權方面。對被羈留人士的謹慎責任是指遵從有關人權的法例來對待該批人士。

他補充說:「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關注被羈留人士的人權,故我們認真檢視有關的《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從實際角度及法律角度來看,基本上我們已遵守了相關人權法例,但同意有部分地方可進一步改善。」

顧履勤續說:「有關法例指出人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犯市民的私隱,而法例要求被剝奪自由的人士,應獲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權尊嚴的待遇。人員當然須遵守相關條例包括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八三章)、其他法例、普通法及賦予警方權力的《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三二章)而製訂的《警察通例》,故此,新的程序必須嚴格遵守。」

律政司已確定根據新程序進行搜查並非不合法或無理侵犯他人的個人私隱或尊嚴。

處長的決定

就《警察通例》上的修訂,顧履勤說:「《警察通例》明確指出,為了適當地履行警方的法定職責及對被羈留人士的謹慎責任,並確保其他可能接觸他們的人士的安全,處長作出決定警方會對所有被羈留人士進行搜查。」

由於搜查被羈留人士屬侵擾個人私隱和尊嚴,《程序手冊》規定:「不得對被羈留人士任意進行任何搜查,人員會根據當時環境視乎個別情況而決定搜查範圍。」

《警察通例》亦因此訂明值日官須按當時情況決定搜查範圍,並須向被羈留人士解釋搜查的原因和範圍。此外,值日官須確保向被羈留人士發出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ol.1123),並向其解釋表格內容,被羈留人士須簽收該表格,以證明他明白表格內容。

顧履勤強調向被羈留人士解釋搜查範圍及原因,並讓他簽收有關表格,均為方便搜查。該項程序是無可避免,並會向被羈留人士清楚指出,若有需要會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執行搜查。

顧履勤指出為協助值日官決定搜查範圍,已清晰界定不同搜查範圍,包括「無需脫去衣服」、「脫去衣服」和「脫去內衣」。值日官必須詳細記錄搜查並上載到通用資訊系統內。

他亦指出:「我們強調搜查必須要合理和詳細記錄其原因和範圍,以示警方向被羈留人士充分解釋其個人權利,及尊重其權利。詳細記錄的另一個原因是保障人員免被指控濫用權力或行為不當,亦保障處長不會被指任意搜查,及無善待被羈留人士。該記錄亦可使處長了解該人士所獲的對待。

前線人員的指引

顧履勤亦指出該新指引旨在協助前線人員了解有關被羈留人士個人權利的法例,為何需進行搜查以及值日官在決定搜查範圍時必經的過程。指引強調不可任意作任何程度的搜查,並須嚴格根據《警察通例》及《程予手冊》進行。

他說:「若我們遵守該指引進行搜查,便符合人權方面的要求。」

他亦強調督導人員的角色,並指出督導人員須在通用資訊系統中作查核以確保屬下遵守新程序。

最後他總結:「三個月後我們會作檢討以確保新程序有效達到保障被羈留人士的人權,管理層亦會監察該新安排,並按檢討報告作出進一步的改善。」

同時,警隊管理層理解到在街上執行截停搜查,與搜查被羈留人士的職務同樣富挑戰性,並可能引起誤解和批評。但警隊深信凡此種種均為使社區更安全,並以維持香港為世界上其中一個最安全城市為目的。

助理處長(支援)顧履勤表示人員若遵守新指引搜查被羈留人士,便符合人權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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