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基金及家庭保障基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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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基金及家庭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已通過決議,兩個基金的會員在未來二十四個月(即由本年七月一日至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的每月供款額將維持不變。中央基金會員的供款額維持在每月四十八點四元,而家庭保障基金會員的供款額則仍為每月五十元。

根據人事服務及職員關係科新訂為期二十四個月的保險合約,兩個基金的會員同樣可享有基金所提供的下列保障:

(A) 五十萬元的人壽保險(不論死因為何);

(B) 五十萬元的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險;以及

(C) 最高五十萬元的意外傷殘賠償,保障範圍包括:

雙眼永久完全失明    五十萬元

喪失兩肢或永久完全喪失兩肢的活動能力    五十萬元

一眼永久完全失明    二十五萬元

喪失一肢或永久完全喪失一肢的活動能力    二十五萬元

除上述保障外,會員在七月一日至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的新合約期內,亦可享有新合約所提供的下列額外保障:

(D) 末期疾病保障

如會員證實患上末期疾病,並經醫學證明極有可能在六個月內離世,在該情況下,會員或可獲預付百分之五十的人壽保險賠償(即二十五萬元),預付賠償額最高為三十萬元。會員不幸去世後,其指定受益人將可獲發有關保額減除預付款項後的餘額。

保險公司會承保所有在七月一日及以後被診斷為末期疾病的個案,不論該病是在保險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罹患。

(E) 完全傷殘的額外人壽保障

如在退會當日,會員因意外或疾病導致其完全永久傷殘,並因而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職業,只要他從未領取傷殘賠償,其五十萬元人壽保險可免保費而自動延長,但以退會日之後十二個月為限。

(F) 意外傷殘賠償

下顎脫落(最高賠償額為五十萬元)

永久喪失語言能力(最高賠償額為五十萬元)

完全及永久失聰:雙耳(最高賠償額為五十萬元)/單耳(最高賠償額為十五萬元)

上肢或下肢的指定神經完全癱瘓(最高賠償額為二十二萬五千元)

喪失手指或拇指或永久完全喪失手指或拇指的活動能力(最高賠償額為二十二萬五千元)

喪失腳趾或永久完全喪失腳趾的活動能力(最高賠償額為十二萬五千元)

腿部或膝蓋骨骨折,並證實無法癒合(最高賠償額為五萬元)

下肢縮短(最高賠償額為十五萬元)

嚴重燒傷,身體表面有百分之二十五達到三級燒傷程度(最高賠償額為二十五萬元)

如上述傷患有多於一項適用於會員,其可獲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五十萬元。有關賠償比率的細節稍後會上載到人事服務及職員關係科網頁。

呈報更改資料

基金會員或其受益人的個人資料如有改變,請緊記向有關基金的秘書處呈報。如沒有就資料變更作出呈報,會對發放賠償造成不必要的延誤,甚至會產生法律問題以致申索無效。會員如欲更新個人資料(包括受益人的個人資料),請填寫「個人資料更改通知書」。該通知書可向相關的基金秘書處(熱線電話:2860-3242)索取,或從人事服務及職員關係科的網頁下載。填妥的表格可以郵遞方式(地址: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三十八樓人事服務及職員關係科)或傳真方式(傳真:2200-4334)交回有關基金的秘書處。

如有查詢,請致電2860-3242與相關的基金秘書處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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