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警察制度邁向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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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於七月十八日刊登憲報,投訴警察制度已準備邁向新里程。該條例的生效日期有待保安局局長指定。

監警會條例旨在把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編纂為成文法則,並使現存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成為法團。警隊歡迎該制定條例,並會繼續全力支持警監會執行其覆檢及監察須報投訴的重要工作。

基本上,監警會條例是反映現行的兩層處理投訴警察的制度,清楚訂明警監會的職能及權力,同時以法律條文訂明警方處理公眾人士投訴警察的程序。

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一向行之有效,運作順暢,並設有既定的制約平衡措施,足以確保投訴警察課在處理投訴時公正無私。自一九九四年起,警監會可透過「警監會會見證人計劃」會見證人;而自一九九六年起,警監會亦可在「警監會觀察員計劃」下,觀察警方就調查投訴所安排進行的會面和工作。

為賦予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一個法律基礎,並加強公眾對該制度的信心,當局一直與警隊攜手擬備立法建議,落實把現有警監會轉為法定機構。

實施監警會條例所帶來的轉變是,警監會將由行政諮詢機構轉為法定機構,其中文名稱則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改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

法定的監警會會對警方處理和調查須報投訴的方式進行獨立審核,並有權作出建議。監警會可就該須匯報投訴,要求警方調查或重新調查、提交調查報告及提供其要求的任何資料。監警會條例有條文訂明警方的法定職能,規定警方必須遵從監警會作出的要求,同時賦權監警會向行政長官作出其認為有需要的報告。此外,監警會及其觀察員可根據監警會條例觀察警方就調查須報投訴進行的會面和證據收集。監警會亦有權為進行其覆檢工作,會見有關人士。

監警會條例通過後,警隊已著手全面檢討有關處理或調查須報投訴的警隊通令或手冊,屆時會安排處理投訴警察工作的人員出席相關的簡介會及接受訓練。

保安局局長會視乎警監會籌備成為法定機構的工作進度,決定監警會條例何時正式生效,並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條例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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