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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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授權警方進行隨機呼氣測試以打擊酒後駕駛,並引入預檢設備以便警方進行隨機呼氣測試行動,以期盡量減少對市民造成的阻延。

該預檢設備可顯示任何人呼氣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可能超過訂明限度。

警察通例第六十四章「交通—執行程序」已取消,並以二○○九年總部通令第一號替代。《交通程序手冊》第I部第三章「酒後駕駛的執法」及有關的處理酒後駕駛程序表格亦已修訂。

警方獲授權進行隨機呼氣測試,即人員可在任何時間地點及毋須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要求駕駛者進行呼氣測試。

處理隨機呼氣測試實施計劃的酒後駕駛工作小組於○八年五月成立,小組由交通總部領導,成員包括各交通單位及警察駕駛及交通訓練科的代表。小組會於新法例生效後繼續跟進新警權的執行情況。

警方現時進行檢查呼氣測試及呼氣分析(舉證呼氣測試)的權力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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