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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執法與服務為本

日前參加處長園遊會,席間跟數名有志向和忠心警隊的同事交談。幾位同事不約而同提出了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問題:「今天的香港警察應是執法者,還是以顧客為本 的服務提供者?」看來縈繞各位同事的是如何理順兩者關係。這概念真是易學難精,在這我嘗試淺談兩者關係。

依我看法,兩者並無衝突,亦不是互相排斥或二者只能取其壹。何解呢?首先,香港警察的天職是維護法紀,維持治安。警隊條例規定每名警察要保障市民生命財 產;防止及偵破罪案。警察依法將違法者繩之於法是必然的選擇,這責任是不會消失的。

然而警察每天接觸的市民大眾,絕大部份是奉公守法,而且只是尋求或需要警察協助。與這些民眾交往,警察的態度是最為重要。

我試以現實例子來比喻。警隊和市民就如在推動香港前進的輪機內兩組齒輪。警察的服務態度和市民的回應就如潤滑齒輪運作的機油。沒有良好的油,齒輪運作會不 暢順,甚至令輪機停頓。

所以我們的八項價值觀,特別指出良好態度的重要性。「尊重市民及警隊成員的個人權利」;「以公正、無私和體諒的態度去處事和對人」;「致力提供優質服務達 致精益求精」等,都包含以理性和包容之心,用同理心去協助我們的民眾。

再者,執法是達成警隊天職的一項手段,這不代表執法時一定要惡形惡相,粗魯對待違法者。反之和顏悅色和尊重對方應有的人權並非下策呢。

以上三言兩語,或許仍未能釋除部份同事的疑惑。我們又不妨試用兩位資深警佐建議的方法:設身處地,試想自己的摯愛若要尋求警察幫忙,他/她們所希望得到的 看待就是民眾需要的服務。

港島總區指揮官
卓振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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