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会责任系列(一)
社会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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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队已根据策略行动计划二○一○至二○一二主要方案第2.4项,成立了 社会责任工作小组,藉此向各级警务人员推广社会责任意识。工作小组会於《警声》刊载一系列文章,分期阐述警察学院在策略行动计划二○○八至二○一○主要方 案第2.4项下进行社会责任研究的成果。

工作小组主席彭伟贤总警司表示,成立工作小组的目的,是要通过下列方法,提高全体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

(一)宣扬社会责任,并推动各个警察组别,继续以勇於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行事待人;

(二)分享经验和支援社会责任活动;及

(三)鼓励警务人员贡献社会。

彭伟贤就这方面的工作补充说:「警察学院将在《警声》发表合共五篇短文,藉以提高人员对社会责任的意识。」五篇短文分别说明:

* 简述社会责任的概念,尽管此词并无一致的定义;

* 阐述各种方法,说明如何确定社会责任重点项目的优次;

* 介绍四大支柱模式及相关的管理方法;

* 比较警队与知名私营集团所采用确定社会责任重点项目优次的方法;及

* 载列警察学院在多次与警队成员进行专题小组晤谈中,就社会责任问题讨论的结果。

社会责任的概念

社会责任这个词语一直在变,不仅没有标准定义,也没有各界认可的特定准则可循。各方提出的定义,往往从本身的利益立场出发,有所偏重。不过,根据文献研究 所得,社会责任在众多不同定义当中,存覑一些共通之处。

在商界而言,社会责任通常无异於「企业社会责任」。H.R. Bowen在其著作《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en》对此提出以下定义:

「即商人所承担的责任,他们须按社会大众的目的和价值观,实施合适的决策,作出合适的决定,或采取合适的行动。」

在现今如香港等文明社会,社会责任的概念及应用范围已扩展至公营界别和非牟利机构,与私营企业比较只有微细的差别。

在定出警队对社会责任的可行定义前,我们宜先参考从文献研究得来的五项社会责任指导原则:

(一)法律义务以外的责任:机构在履行与其业务有关的法律义务外,还须承担社会上其他种种责任;

(二)相关人士的利益:机构不仅应向利益相关者负责,还应顾及参与实践社会责任的活动;

(三)道德价值与社会期望:这是构成机构内部社会责任观念的重要基石;

(四)可持续发展:指机构的长远发展能力,藉以持续发展业务、达成目的,以配合社会甚至全球的期望;及

(五)与业务结合:机构应制定业务策略,并与社会责任的概念结合。

警队社会责任的可行定义

根据上文讨论所得,柾拟订警队社会责任的可行定义如下:

「香港警务处的社会责任,可界定为警队及其成员须承担的相关责任:不论在当值或休班时,均须凭其高水平的个人及专业作为,实践警队的抱负、目标和价值观, 并按香港社会的道德价值和市民期望,作出合适的决定或采取合适的行动。」

因此,作为勇於承担社会责任的香港警队成员,不论在当值或休班时,均应按照道德规范和专业操守行事,使香港继续是世界上其中一个最安全及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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