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 擊毒駕藥駕新法例生效
人員獲授權進行初步藥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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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三月十五日起生效,新法例增加了新的罪行及賦予人員新的權力去打擊毒駕及藥駕的行為,當中 包括人員可要求司機提供血液及尿液樣本化驗,並進行初步藥物測試(識認藥物影響觀測、損害測試和快速口腔液測試)。但警隊現時暫緩執行快速口腔液測試,直 至找到一個可靠的儀器。

當完成識認藥物影響觀測後,如人員認為司機受到藥物的影響,便可要求司機在十間指定損害測試中心的其中一間進行損害測試。

外國研究證實,損害測試準確率達百分之九十五,能有效判斷司機的駕駛能力有否受損。

司機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拒絕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作分析,即屬違法。

另外,為了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司機如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接受了初步藥物測試而被評為駕駛能力受損的司機,須交出駕駛執照二十四小時。如司機在 該段期間駕駛,亦是違法。

為了有效地執行新法例,警隊有二百名受過訓練的交通部人員,獲授權進行初步藥物測試。另外,交通總部三月六日在警察總部舉行內部簡介會,向五個總區交通部 逾二百名督導人員詳細介紹有關新法例的條文及執法程序。人員亦應遵守總部通令 2/2012 有關毒後及藥後駕駛的執法和調查的要求。

此外,交通總部三月十日在警察學院戰術訓練大樓舉辦了兩個簡介會,向運輸及房屋局和運輸署官員、交通諮詢委員會成員、道路安全議會成員及傳媒代表講解及示 範,希望有關團體及公眾更了解警方的執法程序。


單腳企立是識別駕駛者是否受藥物或毒品影響的其中一項測 試。




警隊向傳媒示範識認藥物影響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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