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退役同僚協會集體回憶系列(四)
感化令和監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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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懲教署執行的感化令和監管令頗為熟悉。感化令是指法庭對犯罪人士的一種判刑,他們須於一定期間內接受感化主任的監管,定期上門評核他們的行為及表 現。另外,從更生中心服刑完畢的人士,懲教署人員會對他們作出為期一年的監管。但鮮為人知的是,在香港警隊歷史上曾經成立過「警察監視組」,負責執行類似 感化令和監管令的工作。

警察監視組

一九五六年香港警察監視法例被通過,警隊於是成立了警察監視組(Police Supervision Section)執行相關法例。該組棣屬現時防止罪案科(Crime Prevention Bureau) 的前身,當年它的英文名稱是 Crime Prevention Office,這個單位是直屬警察總部的刑事偵緝處。

一九七一年加入警察監視組工作的葉偉指出,當年該組由兩名警長和四名警員負責,他們屬於便裝編制,主要對以下幾類人士的行為進行警察監視。第一類人士是已 被遞解出境,但其後返回香港被發現,由於當年遞解政策有所轉變,這些潛途回港人士未必再被遞解出境,而被法庭判守固定年期的警察監視行為。

第二類是已被判遞解出境,但他們如果有特別理由申請繼續留在香港,而港督會同行政局批准他們的申請,便可改判固定年期的警察監視行為。第三類是被法庭判處 監禁刑期外,並加上出獄後固定年期的警察監視行為。

第四類是觸犯了香港法例,法庭可對該名罪犯判守警察監視行為。例如一九七六年一名男子在當時的裁判司庭被裁定傷人和身為黑社會會員兩項罪名成立,但主審裁 判官不判他監禁,而下令該名犯人守兩年的警察監視行為。被判警察監視行為的大都是男子,葉偉記起曾經有女子因「打荷包」被判守警察監視行為。

監視犯人工作

守警察監視行為的犯人首先會被送往警察總部的警察監視組,當值警員會發給當事人一本警察監視行為簿,剛接受監視的犯人必須每星期攜帶行為簿向指定警署報 到,如果他們在半年內行為良好,會改為每兩星期報到一次,一年後或會改為每月報到一次。

他們平日出外要隨身攜帶行為簿,俗稱「揹簿」。另外,當事人每天午夜十二時至早上五時不可外出,必須留在家中,而當區警署的負責警員會不定時巡查。如監視 行為犯人不向警署報到,沒有申報更換住址,或不能出示監視行為簿,會被檢控違反警察監視令。

警察監視組一九八二年解散,從此監管犯人的工作主要由懲教署人員負責。葉偉曾於一九七一年至八二年在該組工作,他認為當年監視工作確實對那些積犯、黑社會 和搞事份子起阻嚇作用。他處理的大部分個案在警察監視行為期間並沒有犯事,就算他們再犯法,警方由於有他們的資料,也較容易將他們繩之於法。

本欄再次推出由警務處退役同僚協會資深會員提供資料,香港大學犯罪學中 心何家騏博士和朱耀光博士,撰寫有關香港警政歷史變遷過程,與讀者分享。今期提供資料的前輩為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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