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处退役同僚协会集体回忆系列(四)
感化令和监管令



0 张相片




我们对惩教署执行的感化令和监管令颇为熟悉。感化令是指法庭对犯罪人士的一种判刑,他们须於一定期间内接受感化主任的监管,定期上门评核他们的行为及表 现。另外,从更生中心服刑完毕的人士,惩教署人员会对他们作出为期一年的监管。但鲜为人知的是,在香港警队历史上曾经成立过「警察监视组」,负责执行类似 感化令和监管令的工作。

警察监视组

一九五六年香港警察监视法例被通过,警队於是成立了警察监视组(Police Supervision Section)执行相关法例。该组棣属现时防止罪案科(Crime Prevention Bureau) 的前身,当年它的英文名称是 Crime Prevention Office,这个单位是直属警察总部的刑事侦缉处。

一九七一年加入警察监视组工作的叶伟指出,当年该组由两名警长和四名警员负责,他们属於便装编制,主要对以下几类人士的行为进行警察监视。第一类人士是已 被递解出境,但其后返回香港被发现,由於当年递解政策有所转变,这些潜途回港人士未必再被递解出境,而被法庭判守固定年期的警察监视行为。

第二类是已被判递解出境,但他们如果有特别理由申请继续留在香港,而港督会同行政局批准他们的申请,便可改判固定年期的警察监视行为。第三类是被法庭判处 监禁刑期外,并加上出狱后固定年期的警察监视行为。

第四类是触犯了香港法例,法庭可对该名罪犯判守警察监视行为。例如一九七六年一名男子在当时的裁判司庭被裁定伤人和身为黑社会会员两项罪名成立,但主审裁 判官不判他监禁,而下令该名犯人守两年的警察监视行为。被判警察监视行为的大都是男子,叶伟记起曾经有女子因「打荷包」被判守警察监视行为。

监视犯人工作

守警察监视行为的犯人首先会被送往警察总部的警察监视组,当值警员会发给当事人一本警察监视行为簿,刚接受监视的犯人必须每星期携带行为簿向指定警署报 到,如果他们在半年内行为良好,会改为每两星期报到一次,一年后或会改为每月报到一次。

他们平日出外要随身携带行为簿,俗称「背簿」。另外,当事人每天午夜十二时至早上五时不可外出,必须留在家中,而当区警署的负责警员会不定时巡查。如监视 行为犯人不向警署报到,没有申报更换住址,或不能出示监视行为簿,会被检控违反警察监视令。

警察监视组一九八二年解散,从此监管犯人的工作主要由惩教署人员负责。叶伟曾於一九七一年至八二年在该组工作,他认为当年监视工作确实对那些积犯、黑社会 和搞事份子起阻吓作用。他处理的大部分个案在警察监视行为期间并没有犯事,就算他们再犯法,警方由於有他们的资料,也较容易将他们绳之於法。

本栏再次推出由警务处退役同僚协会资深会员提供资料,香港大学犯罪学中 心何家骐博士和朱耀光博士,撰写有关香港警政历史变迁过程,与读者分享。今期提供资料的前辈为叶伟。


  • 只有中文版







<<返回新闻>>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