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 於2020年6月30日生效,香港警務處於2020年7月1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國安處),負責執行 (香港國安法),其職責包括:
1. 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2. 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3. 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4. 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5. 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6. 執行《香港國安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國安處亦設立舉報熱線,讓巿民透過不同平台,包括微信帳號、電話短訊及專設電郵向警方作出國家安全相關的非緊急舉報。
國安處於2022年8月1日正式推出微信官方帳號。帳號除設有舉報功能,讓市民可直接於其對話框提供與國家安全的相關資訊外,國安處亦透過帳號發布多方面訊息,以提高市民對國家安全的認識。

《香港國安法》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1. 分裂國家罪 (第20至21條)
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以武力相威脅,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或煽動、協助、教唆、資助某人進行分裂國家的行為,包括「港獨」、「台獨」、「藏獨」及「疆獨」等,均屬犯罪。
案例:
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下午,駕駛插有反政府口號字樣旗幟的摩托車到灣仔撞向三名警員,致警員嚴重受傷。高等法院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罪成,判處其九年有期徒刑。
案件編號:HCCC 280/2020
2.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22至23條)
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的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包括造謠惑眾、惡意誹謗或製造仇恨,煽動對國家政權的仇恨情緒。
案例:
47人參與2020年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45名被告罪成,並於2024年11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判處四年兩個月至十年有期徒刑。
案件編號:HCCC 69/2022、HCCC 70/2022
3. 恐怖活動罪 (第24至28條)
犯罪者進行可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社會普遍認為政治主張與憲法制度、法律制度、社會制度相關。
案例:
被指為「光城者」成員的七名男女,涉於2021年策劃在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七名被告罪成,並於2023年12月28日在高等法院判刑,判處兩年半至六年有期徒刑及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HCCC 103,104/2022、HCCC 127/2023
4.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29至30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某些特定行為,包括發動戰爭、操控選舉、進行制裁等,均屬犯罪。
案例:
民間組織「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及法律助理陳梓華,被控「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情指他們曾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Herman Simon、劉祖廸及其他人共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兩人承認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HCCC 147/2021
常見問題 FAQ
A: 《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法律,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的繁榮穩定
A: 法律重點針對四類罪行: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