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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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名 男 子 串 谋 偷 窃 被 判 入 狱

两 名 六 十 一 岁 和 四 十 二 岁 的 男 子 今 日 ( 四 月 十 三 日 ) 在 地 方 法 院 因 串 谋 偷 窃 罪 名 成 立 , 分 别 被 判 入 狱 四 十 五 个 月 和 三 十 八 个 月 。

案 情 透 露 , 六 十 一 岁 被 告 为 一 间 律 师 行 的 职 员 , 与 四 十 二 岁 被 告 串 谋 偷 取 该 律 师 行 共 六 百 万 港 元 。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初 , 首 被 告 向 律 师 行 介 绍 次 被 告 , 佯 称 后 者 欲 在 内 地 购 置 机 器 , 并 会 在 律 师 行 存 款 六 百 万 元 , 作 为 有 关 交 易 的 保 证 金 。

期 间 , 另 一 名 四 十 六 岁 的 男 事 主 被 自 称 经 纪 的 人 士 游 说 购 买 香 港 三 个 物 业 和 六 个 车 位 , 并 须 在 上 述 律 师 行 存 入 六 百 万 元 , 作 为 保 证 金 。

有 关 款 项 于 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存 入 律 师 行 的 银 行 户 口 , 四 十 二 岁 被 告 声 称 为 自 己 的 保 证 金 , 随 后 表 示 由 于 有 关 项 目 己 被 取 消 而 要 求 退 款 。 稍 后 律 师 行 发 出 支 票 给 次 被 告 , 他 兑 现 支 票 后 便 告 失 踪 。

警 方 于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接 获 报 案 , 随 后 由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接 手 调 查 。

两 名 被 告 分 别 于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和 二 ○ ○ 五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被 捕 。 经 调 查 后 被 控 一 项 串 谋 偷 窃 罪 , 而 该 名 六 十 一 岁 男 子 期 间 曾 经 弃 保 潜 逃 而 被 控 一 项 「 无 合 理 因 由 而 没 有 按 照 法 庭 的 指 定 归 押 」 。

两 人 于 今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承 认 控 罪 , 并 于 今 日 被 判 刑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十 三 号



二 ○ ○ 六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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