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报 告

目 录


公 众 游 行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警 方 将 于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日 ) 在 港 岛 区 实 施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 以 便 一 项 公 众 游 行 举 行 。

甲 . 封 路 措 施

以 下 道 路 将 由 下 午 三 时 及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禁 止 车 辆 行 驶 :

一 . 介 乎 维 园 道 天 桥 与 高 士 威 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
二 . 介 乎 大 坑 道 天 桥 下 的 掉 头 位 置 与 糖 街 以 南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
三 . 糖 街 ;
四 . 介 乎 边 灵 顿 街 与 轩 尼 诗 道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西 行 ;
五 . 渣 甸 坊 ;
六 . 介 乎 怡 和 街 与 波 斯 富 街 的 一 段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 及
七 . 介 乎 启 超 道 与 轩 尼 诗 道 的 一 段 利 园 山 道 。

乙 . 改 道 措 施

以 下 改 道 措 施 将 由 下 午 三 时 及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实 施 :

一 . 沿 维 园 道 天 桥 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
二 . 沿 记 利 佐 治 街 东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左 转 入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
三 . 沿 怡 和 街 东 行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左 转 入 糖 街 ;
四 . 沿 伊 荣 街 行 驶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边 灵 顿 街 北 行 ;
五 . 沿 边 灵 顿 街 北 行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左 转 入 渣 甸 坊 ; 及
六 . 沿 边 灵 顿 街 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怡 和 街 东 行 ;
七 . 沿 启 超 道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右 转 入 利 园 山 道 。

丙 . 巴 士 站 暂 停 使 用

沿 怡 和 街 西 行 、 介 乎 怡 和 街 与 天 乐 里 的 一 段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的 巴 士 站 , 将 由 下 午 三 时 起 暂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及 有 关 路 段 交 通 回 复 正 常 运 作 为 止 。

丁 . 小 巴 站 暂 停 使 用

位 于 糖 街 和 渣 甸 坊 的 小 巴 站 将 由 下 午 三 时 起 暂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及 有 关 路 段 交 通 回 复 正 常 运 作 为 止 。

戊 . 停 车 位 暂 停 使 用

兴 发 街 停 车 场 部 份 咪 标 泊 车 位 由 中 午 十 二 时 至 下 午 五 时 暂 停 使 用 。

市 民 应 尽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及 避 免 驾 车 前 往 受 影 响 范 围 。

驾 驶 人 士 亦 应 保 持 忍 让 及 遵 照 现 场 交 通 警 员 的 指 示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四 号



二 ○ ○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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