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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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名 男 子 因 行 劫 罪 被 判 入 狱

一 名 三 十 五 岁 男 子 于 今 日 ( 十 一 月 九 日 ) 在 高 等 法 院 因 行 劫 银 行 罪 成 , 被 判 入 狱 六 年 六 个 月 。

案 情 透 露 , 被 告 男 子 于 今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至 四 月 十 一 日 期 间 , 于 九 龙 区 三 处 不 同 地 方 行 劫 三 间 银 行 。 案 发 时 , 被 告 于 银 行 柜 位 前 向 银 行 职 员 展 示 一 支 腐 蚀 性 液 体 及 一 张 纸 条 , 要 求 职 员 交 出 款 项 。

被 告 于 二 月 十 八 日 在 一 间 银 行 劫 去 港 币 三 万 六 千 元 ; 及 于 三 月 四 日 在 另 一 间 银 行 劫 去 港 币 四 万 三 千 一 百 元 。 在 四 月 十 一 日 , 他 在 在 一 间 银 行 行 劫 事 败 逃 去 。

西 九 龙 总 区 重 案 组 经 过 深 入 调 查 后 , 锁 定 被 告 为 疑 犯 , 并 于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在 弥 敦 道 与 柯 士 甸 道 交 界 埋 伏 将 其 拘 捕 。

他 被 控 以 两 项 行 劫 及 一 项 企 图 行 劫 罪 并 承 认 所 有 控 罪 , 今 日 被 判 入 狱 六 年 六 个 月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五 号



二 ○ ○ 六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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