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报 告

目 录


七 月 一 日 烟 花 汇 演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 附 图 )

警 方 将 于 七 月 一 日 ( 星 期 日 ) 实 施 特 别 交 通 及 人 群 管 制 措 施 , 以 方 便 市 民 欣 赏 七 月 一 日 烟 花 汇 演 。

由 于 维 港 两 岸 部 分 道 路 将 于 烟 花 汇 演 前 后 时 间 封 闭 , 而 泊 车 位 数 量 亦 会 减 少 , 前 往 观 赏 烟 花 的 人 士 应 尽 量 利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警 方 呼 吁 在 人 多 的 地 方 尽 量 克 制 及 忍 让 , 并 遵 照 警 员 的 指 示 。 为 保 持 地 铁 站 内 人 流 畅 顺 , 市 民 请 勿 在 地 铁 站 出 入 口 或 大 堂 内 相 约 等 候 。

发 言 人 亦 提 醒 市 民 应 小 心 保 管 财 物 以 防 扒 手 在 挤 迫 的 地 方 有 机 可 乘 。

当 日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如 下 :


港 岛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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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警 方 会 在 晚 上 六 时 三 十 分 烟 花 汇 演 前 实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 甲 ) 湾 仔 北

以 下 道 路 将 会 封 闭 :

龙 汇 道 、 添 华 道 ( 解 放 军 车 辆 除 外 ) 、 添 美 道 、 演 艺 道 、 分 域 码 头 街 、 龙 景 街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及 港 湾 道 的 分 域 街 北 行 、 博 览 道 、 博 览 道 中 、 博 览 道 东 、 会 议 道 、 港 湾 道 ( 介 乎 菲 林 明 道 与 分 域 街 的 一 段 港 湾 道 西 行 , 以 及 介 乎 杜 老 志 道 与 菲 林 明 道 的 一 段 港 湾 道 将 于 晚 上 七 时 三 十 分 封 闭 ) 、 介 乎 会 议 道 及 港 湾 道 的 菲 林 明 道 北 行 线 、 菲 林 明 道 天 桥 、 介 乎 鸿 兴 道 及 港 湾 道 的 一 段 杜 老 志 道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及 鸿 兴 道 的 一 段 马 师 道 、 鸿 兴 道 、 鸿 兴 道 天 桥 、 运 盛 街 、 运 营 街 及 马 师 道 天 桥 。

( 乙 ) 湾 仔 南

一 . 介 乎 谢 斐 道 及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北 行 线 将 会 封 闭 , 谢 斐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
二 . 介 乎 轩 尼 诗 道 及 骆 克 道 的 一 段 马 师 道 将 会 封 闭 ;
三 . 介 乎 轩 尼 诗 道 及 骆 克 道 的 一 段 杜 老 志 道 将 封 闭 。
四 . 在 有 需 要 时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坚 拿 道 西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或 会 于 短 时 间 内 封 闭 ;
五 . 在 有 需 要 时 , 告 士 打 道 西 行 的 车 辆 或 会 于 短 时 间 内 不 准 于 柯 布 连 道 交 界 位 转 入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 及
六 . 在 有 需 要 时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及 骆 克 道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线 或 会 于 短 时 间 内 封 闭 , 谢 斐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经 坚 拿 道 西 转 入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

( 丙 ) 中 环

除 驶 离 大 会 堂 停 车 场 及 解 放 军 军 营 的 车 辆 外 , 其 他 车 辆 一 律 禁 止 使 用 爱 丁 堡 广 场 东 面 。

II.警 方 会 在 晚 上 七 时 烟 花 汇 演 前 实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 甲 ) 山 顶

一 . 所 有 超 过 五 吨 半 的 车 辆 将 不 准 由 司 徒 拔 道 回 旋 处 驶 入 司 徒 拔 道 上 山 ;
二 . 由 山 顶 广 场 停 车 场 入 口 以 上 的 山 顶 道 北 行 只 准 当 地 居 民 的 车 辆 进 入 ;
三 . 卢 吉 道 及 夏 力 道 只 准 持 有 许 可 证 的 车 辆 进 入 ;
四 . 柯 士 甸 山 道 及 白 加 道 只 准 该 处 的 居 民 出 入 ; 及
五 . 介 乎 山 顶 道 及 司 徒 拔 道 回 旋 处 的 一 段 司 徒 拔 道 的 避 车 处 , 以 及 介 乎 山 顶 道 及 梅 道 的 一 段 马 己 仙 峡 道 将 会 封 闭 。

( 乙 ) 中 环

一 . 介 乎 信 德 中 心 至 林 士 街 的 一 段 中 港 道 将 会 封 闭 ;
二 . 民 光 街 、 民 照 街 、 民 辉 街 、 介 乎 民 光 街 至 民 祥 街 的 一 段 民 耀 街 、 前 往 民 宝 街 的 林 士 街 天 桥 支 路 、 金 融 街 、 爱 丁 堡 广 场 及 中 环 七 号 、 八 号 及 九 号 码 头 外 的 货 物 起 卸 区 亦 会 封 闭 。

III.警 方 会 在 烟 花 汇 演 期 间 实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 甲 ) 东 区

一 . 烟 花 汇 演 开 始 前 五 分 钟 , 介 乎 维 园 道 和 民 康 街 的 东 区 走 廊 交 通 将 会 封 闭 , 专 营 巴 士 除 外 ;
二 . 沿 东 区 走 廊 西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改 行 民 康 街 ; 及
三 . 车 辆 不 能 从 健 康 中 街 及 糖 水 道 驶 往 东 区 走 廊 西 行 。

IV.警 方 会 在 烟 花 汇 演 结 束 前 十 五 分 钟 实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以 方 便 市 民 离 去 :

一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及 轩 尼 诗 道 的 一 段 菲 林 明 道 将 会 封 闭 ;
二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卢 押 道 的 一 段 骆 克 道 将 会 封 闭 ;
三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卢 押 道 的 一 段 谢 菲 道 将 会 封 闭 ;
四 . 沿 轩 尼 诗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入 坚 拿 道 西 北 行 ; 及
五 . 沿 坚 拿 道 西 行 驶 的 车 辆 只 准 左 转 往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

V. 泊 车 位 封 闭

由 下 午 四 时 至 晚 上 十 时 三 十 分 , 以 下 位 置 的 泊 车 位 将 会 取 消 :

爱 丁 堡 广 场 、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 介 乎 谢 斐 道 及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的 一 段 史 钊 域 道 、 介 乎 菲 林 明 道 及 史 钊 域 道 的 一 段 谢 斐 道 北 行 线 、 介 乎 轩 尼 诗 道 及 骆 克 道 的 一 段 马 师 道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坚 拿 道 东 的 一 段 谢 斐 道 、 龙 景 街 、 鸿 兴 道 及 博 览 道 东 。

VI. 的 士 站 取 消

一 . 以 下 位 置 的 的 士 站 将 由 晚 上 六 时 三 十 分 开 始 取 消 , 直 至 封 路 措 施 取 消 为 止 :
博 览 道 东 、 添 美 道 、 港 湾 道 、 及 湾 仔 码 头 交 通 交 汇 处 。

二 . 由 晚 上 七 时 至 十 时 三 十 分 , 以 下 位 置 的 的 士 站 将 会 取 消 :
中 环 七 号 及 八 号 码 头 外 、 民 光 街 、 爱 丁 堡 广 场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坚 拿 道 东 的 一 段 谢 斐 道 、 骆 克 道 近 柯 布 连 道 、 骆 克 道 与 马 师 道 交 界 处 、 史 钊 域 道 及 杜 老 志 道 。

VII. 公 共 小 巴 站 取 消

位 于 骆 克 道 近 坚 拿 道 西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将 会 在 晚 上 七 时 至 十 时 三 十 分 取 消 。

以 下 的 小 巴 站 将 会 在 晚 上 七 时 至 十 时 三 十 分 取 消 :
一 . 骆 克 道 ;
二 . 谢 菲 道 ;
三 . 史 钊 域 道 ;
四 . 民 光 街 ;
五 . 爱 丁 堡 广 场 ; 及
六 . 位 于 香 港 站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

在 小 巴 站 取 消 期 间 , 下 列 公 共 小 巴 服 务 将 暂 设 在 下 列 地 点 :

一 . 路 线1A 、 8 、 9 、 2 2 及 2 2 S 站 将 暂 设 在 康 乐 广 场 以 东 的 邮 政 总 局 对 开 ; 及
二 . 路 线 1 、 3 及 3 A 站 将 暂 设 在 昃 臣 道 避 车 处 。

VIII. 停 车 场 封 闭

一 . 由 于 上 述 的 封 路 措 施 , 除 紧 急 车 辆 外 , 停 泊 在 受 封 路 影 响 范 围 内 停 车 场 的 车 辆 将 不 准 驶 离 , 直 至 道 路 重 开 ;
二 . 在 有 需 要 时 , 介 乎 百 德 新 街 及 波 斯 富 街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西 行 沿 线 的 停 车 场 会 于 短 时 间 内 封 闭 。

IX. 巴 士 站 取 消

一 . 位 于 博 览 道 东 的 巴 士 总 站 及 位 于 湾 仔 码 头 的 巴 士 总 站 将 于 晚 上 六 时 三 十 分 至 十 时 三 十 分 封 闭 ;
二 . 位 于 中 环 码 头 的 巴 士 总 站 将 于 晚 上 七 时 开 始 封 闭 , 至 封 路 措 施 结 束 后 恢 复 使 用 ; 及
三 . 位 于 景 隆 街 以 西 的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之 巴 士 站 将 于 晚 上 七 时 三 十 分 开 始 封 闭 , 至 封 路 措 施 结 束 后 恢 复 使 用 。

X. 过 境 旅 游 巴 士 站 停 用

位 于 湾 仔 码 头 巴 士 总 站 连 接 湾 仔 至 皇 岗 的 过 境 旅 游 巴 士 站 将 由 晚 上 六 时 三 十 分 至 十 时 三 十 分 停 用 , 过 境 旅 游 巴 士 站 将 移 至 位 于 轩 尼 诗 道 东 行 近 柯 布 连 道 行 人 天 桥 处 。

西 九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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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第 一 阶 段 - 封 闭 红 磡 绕 道 由 下 午 五 时 开 始 实 施

红 磡 绕 道 将 由 下 午 五 时 开 始 封 闭 。 届 时 将 实 施 下 列 交 通 措 施 :

一 . 么 地 里 及 日 航 酒 店 对 开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东 行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的 支 路 将 不 准 车 辆 驶 入 ;
二 . 沿 梳 士 巴 利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可 左 转 入 么 地 里 北 行 线 ;
三 . 沿 么 地 道 西 行 及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可 左 转 及 右 转 入 么 地 里 南 行 线 ;
四 . 日 航 酒 店 对 开 沿 梳 士 巴 利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可 右 转 入 往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的 支 路 ;
五 . 沿 红 磡 道 南 行 的 车 辆 将 不 可 驶 进 红 磡 绕 道 而 须 使 用 畅 通 道 南 行 的 回 旋 处 ;
六 . 沿 公 主 道 连 接 路 南 行 的 车 辆 将 不 准 转 入 红 磡 绕 道 南 行 线 ;
七 . 沿 都 会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可 右 转 入 红 磡 绕 道 南 行 线 , 但 可 左 转 入 红 磡 绕 道 北 行 线 ;
八 . 梳 士 巴 利 道 高 架 路 南 行 线 近 国 际 邮 件 中 心 及 康 运 径 将 会 封 闭 ; 及
九 . 帝 国 中 心 对 开 的 红 磡 绕 道 东 行 线 将 会 封 闭 。

( 乙 ) 第 二 阶 段 ( 巴 士 改 道 ) 由 下 午 六 时 开 始 实 施

一 . 所 有 沿 弥 敦 道 南 行 的 专 利 巴 士 须 改 行 众 坊 街 及 佐 敦 道 西 行 线 ;
二 . 九 龙 公 园 径 南 行 线 与 广 东 道 交 界 将 列 为 禁 区 , 只 供 专 利 巴 士 行 驶 ;
三 . 沿 九 龙 公 园 径 北 行 线 行 驶 的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入 广 东 道 南 行 线 ;
四 . 沿 佐 敦 道 西 行 的 巴 士 将 不 能 左 转 入 广 东 道 , 只 可 经 连 翔 道 驶 往 汇 翔 道 巴 士 总 站;
五 . 沿 中 间 道 西 行 线 行 驶 的 车 辆 不 能 左 转 入 九 龙 公 园 径 南 行 线 ;
六 . 所 有 沿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线 行 驶 的 专 利 巴 士 将 改 行 加 连 威 老 道 东 行 线 , 该 处 将 会 设 置 一 个 临 时 巴 士 总 站 ;
七 . 漆 咸 道 南 以 东 的 加 连 威 老 道 将 改 为 单 程 东 行 , 并 只 供 专 利 巴 士 及 专 线 小 巴 行 驶 ;
八 . 沿 科 学 馆 道 行 驶 的 车 辆 不 能 转 入 加 连 威 老 道 ; 及
九 . 加 连 威 老 广 场 将 会 封 闭 。

( 丙 ) 第 三 阶 段 ( 设 立 行 人 专 区 ) 由 下 午 六 时 十 五 分 开 始 实 施

第 二 阶 段 措 施 实 施 后 , 行 人 专 区 将 于 下 午 六 时 十 五 分 设 立 。 视 乎 人 潮 情 况 , 警 方 或 会 在 所 有 巴 士 驶 离 原 本 的 路 线 后 , 提 早 设 立 行 人 专 用 区 。 下 列 交 通 措 施 将 会 实 施 :

一 . 介 乎 九 龙 公 园 径 与 梳 士 巴 利 道 之 间 的 广 东 道 将 会 封 闭 , 车 辆 可 沿 广 东 道 南 行 往 中 港 城 总 站 或 经 九 龙 公 园 径 路 口 掉 头 转 往 广 东 道 北 行 ;
二 . 九 龙 公 园 径 北 行 、 介 乎 广 东 道 与 九 龙 公 园 径 之 间 的 梳 士 巴 利 道 将 列 为 禁 区 , 只 供 专 利 巴 士 使 用 ;
三 . 海 防 道 、 宜 昌 街 、 北 京 道 、 中 间 道 、 亚 士 厘 道 、 汉 口 道 及 乐 道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四 . 介 乎 九 龙 公 园 径 及 科 学 馆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梳 士 巴 利 道 将 会 封 闭 ;
五 .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与 宝 灵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弥 敦 道 北 行 线 将 会 封 闭 ;
六 . 介 乎 加 连 威 老 道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弥 敦 道 南 行 线 将 会 封 闭 。 所 有 南 行 车 辆 将 改 道 左 转 加 连 威 老 道 东 行 ;
七 . 介 乎 弥 敦 道 与 加 拿 分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加 连 威 老 道 将 会 改 为 单 程 东 行 ;
八 . 车 辆 不 可 从 加 拿 分 道 北 行 左 转 入 金 巴 利 道 西 行 ;
九 . 金 马 伦 道 将 会 封 闭 。 车 辆 不 能 从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右 转 入 金 马 伦 道 西 行 ;
十 . 加 拿 分 道 与 加 连 威 老 道 交 界 、 厚 福 街 、 金 马 伦 里 、 堪 富 利 士 道 、 宝 勒 巷 、 赫 德 道 、 河 内 道 、 康 和 里 、 碧 仙 桃 路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十 一 .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与 加 连 威 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漆 咸 道 南 北 行 线 将 会 封 闭 ;
十 二 . 介 乎 么 地 道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线 将 会 封 闭 。 车 辆 须 改 行 么 地 道 东 行 ;
十 三 . 介 乎 漆 咸 道 南 与 科 学 馆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么 地 道 将 改 为 单 向 东 行 。 车 辆 不 能 从 科 学 馆 道 转 入 么 地 道 ;
十 四 . 科 学 馆 径 将 会 封 闭 。 车 辆 不 能 从 康 达 径 驶 入 科 学 馆 径 ;
十 五 . 缅 甸 台 、 棉 登 径 及 白 兰 轩 道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十 六 . 梳 士 巴 利 道 / 中 间 道 前 往 九 广 铁 路 尖 东 站 公 共 车 辆 交 汇 处 的 通 道 将 会 封 闭 ;
十 七 . 由 柯 士 甸 道 西 通 往 西 九 龙 海 滨 长 廊 之 通 道 将 会 封 闭 。

( 丁 ) 第 四 阶 段 ( 天 星 渡 轮 码 头 广 场 列 为 行 人 专 区 ) 由 下 午 六 时 三 十 分 开 始 实 施

天 星 渡 轮 码 头 广 场 将 于 下 午 六 时 三 十 分 开 始 辟 作 行 人 专 区 。 在 有 需 要 时 , 警 方 或 会 提 早 设 立 行 人 专 用 区 。

一 . 专 利 巴 士 将 不 准 经 九 龙 公 园 径 南 行 线 前 往 天 星 渡 轮 码 头 巴 士 总 站 , 须 依 指 示 于 广 东 道 与 九 龙 公 园 径 交 界 处 掉 头 , 巴 士 乘 客 须 在 广 东 道 丽 泽 中 学 巴 士 站 落 车 , 而 中 港 城 对 开 之 广 东 道 将 禁 止 停 车 ; 及
二 . 所 有 停 留 在 该 处 的 巴 士 须 经 九 龙 公 园 径 北 行 线 离 开 天 星 渡 轮 码 头 巴 士 总 站 。

( 戊 ) 第 五 阶 段 ( 实 施 行 人 专 用 区 ) 由 晚 上 八 时 开 始 实 施

为 方 便 市 民 在 烟 花 汇 演 后 离 开 , 下 列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将 由 晚 上 八 时 开 始 实 施 :

一 . 介 乎 佐 敦 道 与 加 连 威 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弥 敦 道 南 行 线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沿 弥 敦 道 南 行 的 车 辆 将 改 道 佐 敦 道 西 行 , 介 乎 庇 利 金 街 及 弥 敦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宝 灵 街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车 辆 不 准 由 佐 敦 道 西 行 左 转 入 弥 敦 道 南 行 ;
二 . 沿 柯 士 甸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可 右 转 入 弥 敦 道 南 行 ;
三 . 松 山 道 与 山 林 道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沿 柯 士 甸 道 行 驶 的 车 辆 不 可 转 入 松 山 道 ;
四 . 沿 柯 士 甸 道 东 行 线 行 驶 的 车 辆 不 准 右 转 入 柯 士 甸 路 ;
五 . 介 乎 弥 敦 道 与 天 文 台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金 巴 利 道 、 金 巴 利 街 、 信 义 街 、 加 连 威 老 道 、 嘉 兰 围 及 介 乎 加 连 威 老 道 及 金 巴 利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加 拿 分 道 将 禁 止 车 辆 行 驶 , 车 辆 亦 禁 止 由 天 文 台 道 转 入 金 巴 利 街 ;
六 . 介 乎 加 连 威 老 道 及 天 文 台 道 的 一 段 漆 咸 道 南 的 北 行 线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七 . 介 乎 畅 运 道 与 加 连 威 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线 将 列 为 禁 区 , 只 供 专 利 巴 士 及 专 线 小 巴 行 驶 , 其 他 沿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线 行 驶 的 车 辆 将 改 行 柯 士 甸 道 或 畅 运 道 ;
八 . 介 乎 加 连 威 老 道 及 么 地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线 将 会 封 闭 , 留 为 紧 急 车 辆 使 用 ;
九 . 么 地 道 及 么 地 广 场 将 禁 止 车 辆 行 驶 ; 及
十 . 康 庄 道 与 梳 士 巴 利 道 南 行 线 交 界 将 会 封 闭 。

( 己 ) 紧 急 通 道

下 列 道 路 将 留 作 紧 急 通 道 , 在 封 路 期 间 只 供 紧 急 车 辆 行 驶 :

一 . 九 龙 公 园 径 南 行 线 ;
二 .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线 ;
三 . 由 红 磡 道 南 行 开 始 的 的 一 段 红 磡 绕 道 ; 及
四 . 由 柯 士 甸 道 西 通 往 西 九 龙 海 滨 长 廊 之 通 道 。

( 庚 ) 酒 店 通 道

封 路 期 间 , 所 有 位 于 受 影 响 地 区 内 之 酒 店 通 道 均 不 准 车 辆 进 出 。

贴 上 酒 店 标 志 的 车 辆 可 于 下 午 六 时 三 十 分 前 在 漆 咸 道 南 与 么 地 道 交 界 及 九 龙 公 园 径 与 北 京 道 交 界 落 客 。

( 辛 ) 停 车 场 通 道

受 封 路 影 响 之 停 车 场 将 于 晚 上 六 时 开 始 停 止 使 用 , 直 至 封 路 措 施 解 除 为 止 。

( 壬 ) 路 旁 停 放 车 辆

由 七 月 一 日 下 午 三 时 至 七 月 二 日 凌 晨 三 时 , 所 有 设 于 尖 沙 咀 以 南 地 区 ( 即 柯 士 甸 道 及 畅 运 道 以 南 ) 的 路 旁 车 位 及 西 九 龙 海 滨 长 廊 的 咪 表 泊 车 位 将 会 取 消 , 违 列 停 泊 的 车 辆 会 被 拖 走 。

( 癸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所 有 位 于 受 封 路 影 响 范 围 的 专 利 巴 士 总 站 、 巴 士 站 及 专 线 小 巴 站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有 关 的 车 站 将 改 设 于 汇 翔 道 巴 士 总 站 及 位 于 加 连 威 老 道 尖 沙 咀 东 临 时 巴 士 总 站 。 视 乎 人 群 情 况 , 广 东 道 中 港 城 内 的 巴 士 服 务 将 改 为 循 环 线 运 作 , 巴 士 将 不 能 在 中 港 城 内 的 巴 士 站 上 落 客 , 而 中 港 城 外 的 巴 士 站 亦 会 暂 停 使 用 。

此 外 , 尖 沙 咀 一 带 会 实 施 多 项 人 群 管 理 措 施 :

一 . 市 民 可 于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海 傍 、 星 光 大 道 及 尖 东 海 傍 一 带 观 赏 烟 花 。 西 九 龙 海 滨 长 廊 有 一 公 众 停 车 场 , 在 封 路 期 间 将 会 暂 时 停 止 使 用 。 市 民 如 欲 前 往 该 海 滨 长 廊 欣 赏 烟 花 , 应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二 . 由 晚 上 七 时 正 开 始 , 市 民 可 于 红 磡 绕 道 东 行 线 观 赏 烟 花 。 红 磡 绕 道 西 行 线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线 将 辟 为 紧 急 车 辆 通 道 , 其 他 车 辆 不 可 进 入 ; 另 外 , 漆 咸 道 南 行 线 及 九 龙 公 园 径 南 行 线 及 由 柯 士 甸 道 通 往 西 九 龙 海 滨 长 廊 的 无 名 路 亦 为 紧 急 车 辆 通 道 , 车 辆 亦 不 可 进 入 。
三 . 市 民 如 需 要 横 过 梳 士 巴 利 道 , 除 了 可 使 用 梳 士 巴 利 道 与 广 东 道 交 界 的 行 人 过 路 线 外 , 亦 可 使 用 位 于 弥 敦 道 、 九 龙 公 园 径 路 口 和 新 世 界 中 心 外 的 行 人 隧 道 横 过 梳 士 巴 利 道 。
四 . 由 于 尖 沙 咀 区 多 处 地 方 有 多 项 道 路 及 建 筑 工 程 , 市 民 切 勿 走 近 或 攀 附 铁 栏 , 免 生 危 险 。
五 . 九 龙 公 众 码 头 相 信 在 烟 花 汇 演 及 前 后 时 间 会 十 分 挤 拥 , 市 民 应 考 虑 使 用 其 他 公 众 码 头 。 警 方 在 当 晚 会 密 切 留 意 该 处 人 群 情 况 , 如 有 须 要 , 将 会 封 闭 该 码 头 欲 确 保 公 众 安 全 。
六 . 巿 民 须 遵 从 现 场 警 务 人 员 的 指 示 , 以 及 当 晚 张 贴 的 告 示 和 广 播 。

驾 驶 人 士 请 遵 照 现 场 交 通 警 员 的 指 示 , 任 何 在 管 制 区 内 违 例 停 泊 的 车 辆 将 被 票 控 或 拖 走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六 号



二 ○ ○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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