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报 告

目 录


十 月 十 九 日 公 众 活 动 特 别 交 通 安 排

警 方 将 于 星 期 五 ( 十 月 十 九 日 ) 实 施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 以 配 合 当 日 在 铜 锣 湾 维 多 利 亚 公 园 举 行 的 一 项 公 众 集 会 及 其 后 由 维 多 利 亚 公 园 出 发 的 游 行 活 动 。

甲 、 道 路 封 闭 :

下 列 道 路 将 由 下 午 一 时 三 十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封 闭 :
( 一 ) 大 坑 道 天 桥 桥 底 下 的 掉 头 位 至 京 士 顿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线 ;
( 二 ) 糖 街 ;
( 三 ) 记 利 佐 治 街 ;
( 四 ) 介 乎 京 士 顿 街 与 记 利 佐 治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百 德 新 街 ;
( 五 ) 京 士 顿 街 ;
( 六 ) 介 乎 维 园 道 天 桥 与 高 士 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线 ;
( 七 ) 加 宁 街 ;
( 八 ) 渣 甸 街 ; 及
( 九 ) 登 龙 街 。

下 列 道 路 将 由 下 午 二 时 十 五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封 闭 :
( 一 ) 怡 和 街 西 行 线 ;
( 二 )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线 ;
( 三 ) 介 乎 启 超 道 与 轩 尼 诗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利 园 山 道 ;
( 四 ) 启 超 道 ;
( 五 ) 介 乎 兰 芳 道 与 启 超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恩 平 道 ;
( 六 ) 介 乎 骆 克 道 与 轩 尼 诗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
( 七 ) 由 庄 士 敦 道 东 行 前 往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的 一 条 支 路 ;
( 八 ) 介 乎 庄 士 敦 道 与 卢 押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谭 臣 道 ;
( 九 ) 介 乎 庄 士 敦 道 与 轩 尼 诗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卢 押 道 ;
( 十 ) 介 乎 罗 素 街 与 轩 尼 诗 道 的 一 段 坚 拿 道 东 ;
( 十 一 ) 介 乎 霎 东 街 西 与 轩 尼 诗 道 的 一 段 坚 拿 道 西 ;
( 十 二 ) 介 乎 坚 拿 道 西 与 摩 利 臣 山 道 的 一 段 湾 仔 道 ; 及
( 十 三 ) 介 乎 霎 东 街 西 与 轩 尼 诗 道 的 一 段 宝 灵 顿 道 。

下 列 道 路 将 由 下 午 三 时 三 十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封 闭 :
( 一 ) 晏 顿 街 。

下 列 道 路 将 由 下 午 四 时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封 闭 :
( 一 ) 由 正 义 道 北 行 前 往 金 钟 道 西 行 的 一 条 支 路 ; 及
( 二 ) 由 红 棉 道 天 桥 南 行 前 往 金 钟 道 西 行 的 一 条 支 路 。

乙 、 交 通 改 道

下 列 道 路 将 由 下 午 一 时 三 十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实 施 改 道 :
( 一 )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的 车 辆 将 不 可 右 转 入 前 往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线 的 掉 头 位 ;
( 二 ) 怡 和 街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可 左 转 入 糖 街 ;
( 三 ) 大 坑 道 天 桥 北 行 的 车 辆 不 可 左 转 入 京 士 顿 街 西 行 线 ;
( 四 ) 伊 荣 街 西 行 的 车 辆 不 可 进 入 渣 甸 街 ;
( 五 ) 边 宁 顿 街 北 行 的 车 辆 不 可 左 转 入 渣 甸 街 ;
( 六 )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西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入 加 宁 街 南 行 线 ;
( 七 )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西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入 百 德 新 街 南 行 线 ;
( 八 ) 沿 维 园 道 西 行 前 往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的 支 路 行 驶 的 车 辆 必 须 在 加 宁 街 交 界 前 右 转 ; 及
( 九 ) 维 园 道 天 桥 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

下 列 道 路 将 由 下 午 二 时 十 五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实 施 改 道 :
( 一 ) 菲 林 明 道 北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右 转 入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线 ;
( 二 ) 边 灵 顿 街 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敬 诚 街 ;
( 三 ) 谭 臣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右 转 入 卢 押 道 及 庄 士 敦 道 ;
( 四 ) 恩 平 道 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左 转 入 兰 芳 道 西 行 线 ;
( 五 ) 礼 顿 道 西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左 转 入 黄 泥 涌 道 ( 专 利 巴 士 除 外 ) ;
( 六 )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骆 克 道 西 行 线 ;
( 七 ) 骆 克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右 转 入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线 ;
( 八 ) 天 乐 里 北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入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线 ;
( 九 ) 史 超 域 道 南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右 转 入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线 ;
( 十 ) 菲 林 明 道 南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右 转 入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线 ;
( 十 一 ) 菲 林 明 道 北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入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线 ;
( 十 二 ) 分 域 街 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左 转 入 轩 尼 诗 道 东 行 线 ;
( 十 三 ) 大 王 东 街 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在 卢 押 道 路 口 前 左 转 或 右 转 ;
( 十 四 ) 庄 士 敦 道 西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右 转 入 谭 臣 道 西 面 路 口 ;
( 十 五 ) 庄 士 敦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入 谭 臣 道 西 面 路 口 ;
( 十 六 ) 庄 士 敦 道 西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左 转 入 船 街 南 行 线 ;
( 十 七 ) 兰 杜 街 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庄 士 敦 道 东 行 线 ;
( 十 八 ) 罗 素 街 西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在 坚 拿 道 东 交 界 左 转 ;
( 十 九 ) 坚 拿 道 西 北 行 近 霎 西 街 的 车 辆 将 改 行 前 往 坚 拿 道 天 桥 北 行 线 的 上 斜 路 ;
( 二 十 ) 霎 西 街 东 行 的 车 辆 将 改 行 前 往 坚 拿 道 天 桥 北 行 线 的 上 斜 路 ;
( 二 十 一 ) 霎 西 街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往 宝 灵 顿 道 北 行 线 ;
( 二 十 二 ) 宝 灵 顿 道 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往 霎 西 街 东 行 线 ; 及
( 二 十 三 ) 湾 仔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往 摩 理 臣 山 道 南 行 线 。

下 列 道 路 将 由 下 午 四 时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实 施 改 道 :
( 一 ) 正 义 道 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直 驶 至 正 义 道 天 桥 ;
( 二 ) 皇 后 大 道 东 西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左 转 入 正 义 道 ;
( 三 ) 金 钟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右 转 入 皇 后 大 道 东 东 行 线 ; 及
( 四 ) 金 钟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右 转 入 红 棉 道 南 行 线 。

丙 、 巴 士 站 暂 停 使 用 :

所 有 位 于 封 闭 道 路 上 的 巴 士 站 将 由 下 午 二 时 十 五 分 开 始 暂 停 使 用 , 直 至 巴 士 服 务 回 复 正 常 为 止 。

丁 、 公 共 小 巴 及 的 士 站 暂 停 使 用 :

所 有 位 于 封 闭 道 路 上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及 的 士 站 将 由 下 午 一 时 三 十 分 开 始 暂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为 止 。

戊 、 停 车 场 暂 停 使 用 :

由 于 封 路 关 系 , 由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起 , 车 辆 不 可 进 出 下 列 公 众 或 私 人 停 车 场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为 止 :
( 一 ) 告 士 打 道 三 百 一 十 号 柏 宁 酒 店 ( 记 利 佐 治 街 入 口 ) ;
( 二 ) 告 士 打 道 三 百 一 十 一 号 皇 室 堡 ( 记 利 佐 治 街 入 口 ) ; 及
( 三 ) 百 德 新 街 二 号 恒 隆 中 心 ( 记 利 佐 治 街 入 口 ) 。

由 于 封 路 关 系 , 由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起 , 车 辆 不 可 进 出 下 列 公 众 或 私 人 停 车 场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为 止 :
( 一 ) 安 乐 里 ;
( 二 ) 轩 尼 诗 道 三 百 三 十 八 号 北 海 中 心 ;
( 三 ) 轩 尼 诗 道 二 百 五 十 号 卓 能 2 1 世 纪 广 场 ; 及
( 四 ) 轩 尼 诗 道 四 十 八 号 上 海 实 业 大 厦 。

己 、 电 车 站 暂 停 使 用

( 一 ) 沿 怡 和 街 来 回 方 向 近 百 德 新 街 的 电 车 站 于 有 需 要 时 将 由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起 暂 停 使 用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三 号



二 ○ ○ 七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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