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对酒后驾驶的执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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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现时对于举证呼气测试读数为每一百毫升呼气中含超过二十二微克的订明限度但少于二十七微克酒精的司机予以警告的宽限属酌情权,有关宽限将由九月二十一日(星期日)开始取消。

  警方发言人今日(九月十七日)表示:「为准备实施预期将会通过的《二○○八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中的酒后驾驶法例,警方交通总部于今年五月已成立一工作小组检讨有关执法的程序,结果决定取消有关的酌情权。」

  发言人强调:「有需要进行该项检讨,因为在六月通过的新修订条例赋予警方有权要求驾驶者进行随机呼气测试,并且加重若干严重交通违例的刑罚。取消有关的宽限只是检讨项目中的其中一项。」

  该修订条例除赋予警方权力要求驾驶者进行随机呼气测试外,同时首次被定罪酒后驾驶的人士会被取消驾驶资格不少于三个月。此外,亦会强制被记十分违例驾驶记分的人士参加驾驶改进课程。由于任何被定罪酒后驾驶的司机都会被记十分违例驾驶记分,因此他们亦需参加驾驶改进课程。

  他解释:「上述修订的内容传递一个十分清晰的信息,市民是希望警方采取更严厉的执法行动打击酒后驾驶,因此,警方认为现时是适当的时候取消有关的宽限。」

  发言人亦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警方现行的政策容许向举证呼气测试读数每一百毫升呼气中含超过订明限度但少于二十七微克酒精的司机予以警告。

  他说,《道路交通条例》第三十九A至G条规管的酒后驾驶违例事项中的订明限度于一九九五年开始实施,当时亦引入了检查呼气测试和举证呼气测试。

  他解释:「由于有关法例于1995年为新的条例,未为市民大众所接受。考虑过当时的情况后,香港决定沿用英国的做法,同时引入每一百毫升呼气中含五微克酒精的宽限,由警方行使酌情权,警告有关的司机。当有关法例于一九九九年修订时,此做法仍然保留。」

  他强调:「不过,如情况显示有关司机受酒精影响下驾驶,此酌情权亦不会妨碍警方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有关违例事项进行调查。」

  多年来,警方一直联同各有关决策局和部门,以循序渐进方式执行酒后驾驶执法政策。

  他表示:「如驾驶者的检查呼气测试读数超过每一百毫升呼气中含二十二微克酒精的订明限度,警方便会当场拘捕他并将他带往最近的警署,然后前往指定的认可呼气分析中心进行举证呼气测试。」

  发言人强调,如现场发现驾驶者的检查呼气测试读数超过订明限度,他是不可以继续驾驶。

  他重申,根据警务处处长首要行动项目,警方一直致力透过教育、宣传及执法来提高道路安全水平。

  他补充说:「酒后驾驶是引致在交通意外中死亡及严重受伤的重要原因,警方一向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对酒后驾驶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

  该五微克酒精的酌情权取消后,如驾驶者被发现其举证呼气测试读数为每一百毫升呼气中含超过订明限度的二十二微克但少于三十七微克酒精时,有关人士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三十九D条,选择以血液或尿液分析结果代替该举证呼气测试读数作为呈堂证据。而处理举证呼气测试读数为每一百毫升呼气中含三十七微克酒精及以上的程序会维持不变,涉及的驾驶者会被检控。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四号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