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行动打击违法经营汇款代理人及货币兑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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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日(四月二十二日)采取执法行动,打击怀疑违法经营的汇款代理人及货币兑换商,共拘捕六男四女。

警方毒品调查科财富调查组探员,昨日展开代号「秃鹰」的行动,搜查全港多处地点,并首次派出探员乔装顾客,打击怀疑没有核实顾客身份,以及记录港币八千元或以上(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兑换交易详情的汇款代理人及货币兑换商。

行动中,警方共拘捕六男四女,年龄由十九至六十岁,他们涉嫌未能向警方登记成为汇款代理人、未能核实顾客身分及未能记录及备存交易详情,全部已获准保释候查。

警方提醒汇款代理人及货币兑换商,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4B条的规定,任何人士须在成为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兑换商后一个月内,须将一份载入纪录册的详情的书面通知,送交警务处毒品调查科总警司。

另外,根据同一条例第24C条的规定,如顾客亲身进行港币八千元或以上(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汇款交易或货币兑换交易,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兑换商的职员,必须核对该名顾客的身分证明文件,以核实其姓名及身分,并须将上述记录备存,为期不少于自交易日期终结之时起计的六年,即使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兑换商在该宗交易后已停业,有关规定仍属有效。

有关法例自二零零零年生效以来,警方成功检控一百零九名未有向警方登记的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兑换商,以及一百四十七名未有备存交易记录的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兑换商。

有关上述法例的指引及法律规定,市民可浏览联合财富情报组的网页,网址为www.jfiu.gov.hk。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七号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