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例泊车事项(Pol 525)
1. 有司机违反交通条例,应如何处理? 当发现有司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违反交条例时,阁下可; 2. 如何投诉不公平被票控定额罚款告票,或查询告票事宜? 如阁下感觉被不公平票控定额罚款告票,或想查询相关告票事宜,阁下可用书面或亲身前往香港军器厂街一号警政大楼十一楼中央交通检控组查询;亦可於办公时间内,致电有关热线181-181查询。此外,亦可透过 电子报案室 进行投诉。 3. 我如何查询香港的交通意外数字? 如欲查询有关的交通意外数字,可浏览我们的警队网页的 交通意外统计数字 。 4. 如何缴付违例泊车「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1)的定额罚款? 罚款须在「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1)发出日期起计21天内按照通知书背页所载的缴款办法缴交,以便解除对有关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 如违例人士在「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1)发出日期起计21天内仍未缴付罚款,警方会在违例日期起计6个月内发出「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邮寄至违例车辆登记车主在运输署登记的地址。车主必须依照通知书上的规定,在通知书订明的限期前缴交罚款或提出在法庭争议。 6. 如果於「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订明的期限过後仍未缴交定额罚款,有何後果? 根据《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237章)第16(2)条,任何人获送达「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後,如没有在表格2订明的限期前缴付定额罚款,亦没有告知警务处处长他意欲就该宗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律政司司长会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向裁判官提出申请,命令该人缴付定额罚款及相等於定额罚款数额的附加罚款,以及讼费港币1,080元。同时,裁判官亦会对该人实施以下限制,直至有关命令的款项已经缴付为止。
根据《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237章)第23条,任何人如在法庭命令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没有缴付有关款项,律政司司长会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向裁判官申请颁发一项命令,指示以扣押该人的任何财物及实产以及出售该等财物及实产的方式,徵取有关条例所订明的所有讼费。 如欲申请退回就同一份「定额罚款通知书」多缴的罚款,须将有关缴款收据正本寄回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30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4组。如未能提供收据正本,请以书面向第4组申请邮寄索取一份「弥偿损失承诺书」,然後填妥该承诺书并寄回第4组。该组会安排由库务署署长直接将退款支票寄给「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的收件人。 你可以书面向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30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4组或透过传真(号码:2200 4320) 或填写香港警务处公共网页内〈受争议的定额罚款告票〉网上表格 向该组提出投诉,信内写上你的个人资料、电话号码、有关「定额罚款通知书」号码及投诉原因或理据,并附上有关通知书影印本。
第4组人员接获你的来信后会展开调查,并会在大约两个月后通知你有关结果。
10. 如果认为表格1及表格2是不合理地发出,应怎样亲身作出投诉? 你可带同「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1)或「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到任何一间警署作出投诉,或到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1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谘询处查询或填写投诉表格。
有关投诉会转交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4组人员调查,并会在大约两个月後通知你有关结果。 如怀疑停车收费表失灵,应立即致电显示在收费表上的电话号码,通知停车收费表管理公司。如致电投诉之后,你的车辆仍获发「定额罚款通知书」,被票控违反交通违例事项第21项,你可以书面向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30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4组或透过传真(号码:2200 4320)向该组提出投诉,信内写上有关「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1)及所使用的认可的缴费媒介帐户号码及相关的缴款编号、你的联络地址及电话,并附上有关通知书影印本。
第4组人员接获你的来信后会展开调查,并会在大约两个月后通知你有关结果。
如登记车主欲就交通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可以签署「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背页的争议通知书,然後寄交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30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或以书面向该组提出。有关文件必须由登记车主签署或盖上公司印章(如登记车主是一间公司),并在表格2订明的限期前送交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 13. 就交通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之後仍然收到传票,应如何处理? 你应出席有关传票的裁判官法庭聆讯,或在出庭前两个完整工作日前,到任何裁判法院的缴费处出示有关传票,并缴交传票所订明的款项,以便解除对有关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 14. 如果从未收到任何「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但收到法庭命令,应如何处理? 你可在接获法庭命令後14天内向裁判官申请覆核,但须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你没有接获表格2并非由於你有任何疏忽。你亦可致电法庭命令所载的法庭查询电话,查询有关覆核程序。 15. 遗失「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1)怎麽办 ? 如没有在「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1) 记录违例事项发生之日起计二十一日内缴交定额罚款,「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会在违例事项发生之日起计二十一日後,六个月内,邮寄到车主在运输署登记的地址。收到该通知书後,你可以依照该通知书的指示缴交罚款或提出在法庭争议。 你可向裁判官申请覆核或致电法庭命令所载的法庭查询电话,查询有关法庭命令。 登记车主的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必须在更改後72小时内通知运输署署长。
18. 车主就「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1)或「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的不合理发出作出投诉後,应怎样做?
投诉案件的调查不会影响「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1)或「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所载的诉讼程序。车主应在通知书订明的限期前缴交罚款或就有关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在法庭争议。如调查後有关通知书获撤销,已缴罚款将会退还。否则,如警方调查後决定不撤销有关通知书,便会按照法例向法庭申请命令,命令车主缴付双倍定额罚款连讼费港币1,080元。如车主申请撤销该命令,便须出席法庭聆讯。
违例者可以在告票发出日起计廿一天内按背页所列明的付款方法缴款,即可解除对该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不论现场告票是否经已缴款,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亦会按法例寄往告票收受人在运输署登记的地址。告票上与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内的电子缴款号码及帐类会不同,以供电脑系统识别。如现场告票与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的罚款数额相同,而违例者已按现场告票指示缴付全额罚款,则无须再次依照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缴交罚款。如违例者并非在现场被截停及票控,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便会寄往违例者在运输署登记的地址,违例者可以根据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发出日起计廿一天内按背页所列明的付款方法缴款。 根据现行法例,不论定额罚款告票的定额罚款是否已缴付,警务处处长都须把缴款通知书(即第240章下的表格2 — 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邮寄至违例者在运输署登记的地址。有关缴款通知书告知违例者被指所干犯的附表违例事项详情,并要求他缴付通知书所示的定额罚款,或通知警务处处长他欲就有关附表违例事项提出争议。如果违例者已缴付缴款通知书所示的附表违例事项的相同金额定额罚款,便不必理会有关缴款通知书。 注:由于定额罚款告票上的电子缴款编号有独特的法律及行政用途,因此与缴款通知书上的编号不同。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单类别编号为「04」,请勿与定额罚款告票上的账单类别编号「02」混淆。 若罚款未能于最后缴款限期当日或之前缴交,法庭会于最后缴款日起计约两个月后发出法庭命令,违例者可依照指示缴付定额罚款、一项相等于定额罚款数额的附加罚款及讼费或向裁判官书面申请复核。 如有需要,违例者可以致电2677 8373到裁判法院作进一步查询。 申请逾期缴款,违例者可以透过网上电子报案中心、邮递(地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三十楼)、传真(2200 4319)或亲身到警察总部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查询柜台(地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一楼)以书面查询,亦可递交申请至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一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投递箱 (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六时至下午八时,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申请退还多缴罚款,违例者可以透过电子报案中心、邮递(地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三十楼)、传真(2200 4319)或投递箱(地址: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一楼,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六时至下午八时,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等方式递交有关缴款证明或纪录至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三组,经核实之后,会由库务处处长将退款本票以平邮方式寄畀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收受人。 违例者可以透过网上电子报案中心、邮递(地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三十楼)、传真(2200 4319)或亲身到警察总部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查询柜台(地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一楼)以书面查询或投诉,违例者亦可递交申请至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一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投递箱(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六时至下午八时,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三组人员在接获违例者的查询或投诉后会展开调查,并以书面回复。
你可带同告票或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到任何一间警署或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查询柜台(地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一楼),填写查询或投诉表格。
违例者可于缴款/通知争议的最后日期或之前签署通知书下半部的争议回条寄回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三组(地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三十楼),亦可以投递方式将已签署的争议回条递交至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一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投递箱。(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六时至下午八时,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三组人员收到通知后,事件会以申诉方式交由裁判官按照相关条例裁定,传票将会在适当时候向违例者送达,违例者必须按指定时间出庭答辩。 如违例者在提出争议后,没有应传票出庭应讯,或在应讯后并没有提出免责辩护或提出琐碎无聊或无理取闹的免责辩护,则可被判缴付定额罚款、一项相等于定额罚款数额的附加罚款及讼费。 27. 若收到法庭命令之前,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收件人本身没有获悉该书,应如何处理? 违例者收到法庭命令后,必须依照法庭命令缴交罚款或直接向法庭以书面申请复核。如有需要,可以致电2677 8373到裁判法院作进一步查询。 如违例者没有收过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而这并非由于违例者的疏忽所致,违例者有权在收到命令后直接向裁判官申请复核及提出有关的证据。 如违例者遗失现场发出之告票,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会按法例要求于违例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寄往告票收受人在运输署登记的地址。收到后,违例者可以按通知书上的指示于缴款/通知争议的最后日期或之前缴交罚款。 如果地址不正确,违例者必须向运输署更正地址。根据法例,驾驶执照持有人或车辆登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子联络方式或身分证明文件如有更改,须在改变出现后七十二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将该项改变通知运输署署长。 除可公诉罪行外,所有罪行须於干犯该罪行後计的六个月内提出检控。
不是。以下交通罪行没有检控时限: i. 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 只是对道路安全有直接影响的交通违例才会被记分。香港法例375 章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附表内列载出超过五十项会被记分的交通违例。 驾驶者如在两年内因触犯违例事项而被记满15分或以上,法庭须取消他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的资格不少於3个月。 你可以写信给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2组要求调查,地址是: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30楼,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2组。你亦可透过信件传真到2200 4318 给第2组。该组将会进行调查及通知你调查的结果。 如登记车主的地址有任何更改,车主必须72小时内通知运输署署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