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活動申請

警察信息

  • 道路活動許可證的一般條件/要求
  • 活動須於申請表上指明的日期、時間及路線進行;
  • 參加者不可超過申請表上指明的人數;
  • 須提供足夠的糾察人員及監督人員,各糾察人員均須穿上適當的識別衣物;
  • 須提醒參加者進行賽事期間應極為小心,須遵從《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的規定及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單車徑;
  • 活動期間,參賽者、工作人員及糾察人員須確保自己及所有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 路線沿途或過路處須設置適當的標誌,以便預先警告參賽者;
  • 參加者、工作人員及糾察人員任何時間均須遵照現場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的指示;
  • 檢查站須設置於遠離主要道路的地點,以免危害參賽者的安全及阻礙正常車輛或行人交通;
  • 檢查站須提供足夠的合資格急救人員、救生員及醫療設施,以便應付路線沿途的意外及受傷情況;
  • 須在活動前向所有急救人員、救生員及糾察人員說明醫療設施的位置及通訊程序;以及
  • 活動開始前及進行期間如遇上惡劣天氣,須參考香港天文台發出的警告信號取消活動。
  • 主辦者須知
  • 須分別取得適當部門的批准(如適用),例如:

    •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 第87條,向海事處處長取得有關競賽活動的許可;
    • 就使用已同意路線上的私家路或封閉其中任何公用道路,須取得運輸署署長的批准;
    • 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總主任取得有奬娛樂遊戲牌照;以及
    • 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向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取得批准舉辦活動。

  • 如情況有需要,任何已批准的許可證均可被取消,而有關許可證的條件亦可被要求修訂、刪除或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