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賽 馬 日 跑 馬 地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警 方 將 於 今 晚 ( 一 月 十 一 日 ) 的 賽 馬 日 在 跑 馬 地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 務 求 將 改 道 對 道 路 使 用 者 所 構 成 的 不 便 減 至 最 低 。

有 關 交 通 安 排 將 於 首 場 賽 事 舉 行 前 一 個 半 小 時 開 始 實 施 , 直 至 賽 事 完 結 觀 眾 離 場 。

( 甲 ) 首 場 賽 事 前 的 交 通 安 排

一 . 封 路

介 乎 皇 後 大 道 東 至 香 港 賽 馬 會 對 開 斜 路 之 間 的 黃 泥 湧 道 南 行 將 會 封 閉 , 前 往 香 港 仔 隧 道 除 外 。

二 . 交 通 改 道

1 . 介 乎 山 村 道 至 皇 後 大 道 東 的 黃 泥 湧 道 南 行 將 改 為 單 程 北 行 ;
2 . 車 輛 沿 皇 後 大 道 東 前 往 灣 仔 及 跑 馬 地 必 須 左 轉 入 摩 利 臣 山 道 ;
3 . 車 輛 沿 摩 利 臣 山 道 南 行 前 往 跑 馬 地 必 須 改 用 體 育 道 及 黃 泥 湧 道 ;
4 . 車 輛 沿 皇 後 大 道 東 將 不 准 右 轉 入 黃 泥 湧 道 , 前 往 香 港 仔 隧 道 除 外 ;
5 . 車 輛 由 海 底 隧 道 上 堅 拿 道 天 橋 前 往 皇 後 大 道 東 將 改 行 摩 利 臣 山 道 落 斜 , 到 達 黃 泥 湧 道 、 摩 利 臣 山 道 及 皇 後 大 道 東 的 交 界 時 右 轉 ;
6 . 車 輛 由 海 底 隧 道 上 堅 拿 道 天 橋 前 往 香 港 賽 馬 會 將 改 行 堅 拿 道 東 落 斜 , 再 沿 摩 利 臣 山 道 南 行 左 轉 入 體 育 道 及 黃 泥 湧 道 。

( 乙 ) 賽 事 期 間 的 交 通 安 排

一 . 封 路

介 乎 皇 後 大 道 東 至 禮 頓 道 之 間 前 往 香 港 仔 隧 道 的 摩 利 臣 山 道 南 行 將 會 封 閉 。

以 下 封 路 措 施 將 於 最 後 一 場 賽 事 舉 行 前 三 十 五 分 鐘 實 施 :

1 . 香 港 賽 馬 會 對 開 一 段 上 斜 的 香 港 仔 隧 道 將 會 封 閉 ;
2 . 介 乎 皇 後 大 道 東 至 香 港 賽 馬 會 對 開 上 斜 之 間 的 黃 泥 湧 道 南 行 將 會 封 閉 ; 及
3 . 介 乎 山 村 道 至 公 眾 看 台 之 間 的 黃 泥 湧 道 南 行 。

以 下 封 路 安 排 將 於 最 後 一 場 賽 事 舉 行 前 十 分 鐘 實 施 :

介 乎 公 眾 看 台 至 香 港 賽 馬 會 對 開 上 斜 之 間 黃 泥 湧 道 南 行 將 會 封 閉 。

二 . 交 通 改 道

以 下 交 通 改 道 將 於 最 後 一 場 賽 事 三 十 五 分 鐘 前 實 施 :

1 . 車 輛 沿 皇 後 大 道 東 東 行 駛 至 摩 利 臣 山 道 交 界 時 , 將 會 改 為 單 線 前 往 堅 拿 道 天 橋 北 行 ;
2 . 車 輛 由 海 底 隧 道 沿 堅 拿 道 天 橋 前 往 灣 仔 , 將 改 行 堅 拿 道 東 落 斜 , 駛 至 堅 拿 道 天 橋 底 時 必 須 掉 頭 轉 入 堅 拿 道 西 及 軒 尼 詩 道 ;
3 . 車 輛 由 海 底 隧 道 沿 堅 拿 道 天 橋 前 往 香 港 賽 馬 會 將 改 行 堅 拿 道 東 落 斜 , 再 轉 入 禮 頓 道 及 黃 泥 湧 道 ; 及
4 . 介 乎 摩 利 臣 山 道 至 黃 泥 湧 道 之 間 的 禮 頓 道 將 改 為 單 程 東 行 。

( 丙 ) 泊 車 位 及 的 士 站

位 於 黃 泥 湧 道 的 公 眾 泊 車 位 及 崇 德 街 的 的 士 站 , 將 於 午 間 賽 馬 日 由 上 午 十 一 時 至 晚 上 七 時 、 黃 昏 賽 馬 日 由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至 凌 晨 十 二 時 、 以 及 晚 間 賽 馬 日 由 下 午 五 時 至 凌 晨 十 二 時 暫 停 使 用 。

任 何 違 例 停 泊 的 車 輛 將 不 會 在 預 先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被 拖 走 。

警 方 將 於 現 場 設 置 交 通 標 誌 提 醒 司 機 , 亦 會 有 交 通 警 在 場 指 揮 交 通 。

警 方 同 時 呼 籲 前 往 沙 田 馬 場 及 跑 馬 地 馬 場 作 雙 邊 投 注 的 人 士 盡 量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警 方 發 言 人 強 調 , 兩 個 馬 場 的 泊 車 位 只 限 持 有 由 馬 會 發 出 的 准 許 證 者 使 用 , 違 例 停 泊 的 車 輛 將 會 被 拖 走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三 號



二 ○ ○ 六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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