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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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名 男 子 因 串 謀 詐 騙 被 判 監 禁

三 名 年 齡 分 別 五 十 歲 、 三 十 四 歲 及 三 十 三 歲 的 男 子 被 裁 定 串 謀 詐 騙 罪 成 , 今 日 ( 五 月 十 七 日 ) 在 區 域 法 院 分 別 被 判 入 獄 三 年 至 四 年 不 等 。

案 情 透 露 , 兩 名 年 齡 五 十 歲 及 三 十 三 歲 的 男 被 告 為 一 持 牌 保 險 經 紀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股 東 , 而 另 一 名 三 十 四 歲 的 男 被 告 則 為 該 經 紀 公 司 股 東 。 他 們 於 二 ○ ○ 三 年 一 月 至 二 ○ ○ 四 年 七 月 期 間 與 三 間 著 名 的 保 險 公 司 簽 定 保 險 經 紀 合 約 。

根 據 合 約 , 該 間 保 險 經 紀 公 司 介 紹 客 戶 向 三 間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 而 這 些 保 險 公 司 會 為 所 介 紹 的 新 客 戶 向 經 紀 公 司 預 支 一 筆 過 的 傭 金 , 金 額 由 每 年 保 費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至 一 百 三 十 八 不 等 。 倘 若 這 些 新 投 保 人 在 購 買 保 險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停 供 每 月 保 費 , 有 關 經 紀 便 須 退 回 或 「 回 吐 」 部 分 傭 金 。

這 類 騙 局 自 二 ○ ○ 三 年 開 始 以 來 , 保 險 經 紀 公 司 介 紹 予 保 險 公 司 的 新 「 客 戶 」 達 二 千 三 百 三 十 五 人 , 而 保 險 公 司 支 付 的 傭 金 共 港 幣 三 千 六 百 萬 元 。 然 而 , 約 有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客 戶 在 一 年 內 停 供 保 費 , 經 紀 公 司 須 向 保 險 公 司 支 付 「 回 吐 」 費 。

該 間 經 紀 公 司 於 二 ○ ○ 四 年 七 月 倒 閉 , 令 保 險 公 司 損 失 約 港 幣 六 百 六 十 萬 元 。

警 方 亦 發 現 這 些 保 單 往 往 是 於 抽 獎 中 作 為 禮 物 「 送 出 」 , 或 作 為 職 員 的 福 利 。 結 果 , 這 些 「 客 戶 」 的 保 費 大 部 分 由 經 紀 公 司 自 行 支 付 , 而 有 關 的 保 險 公 司 則 被 蒙 在 鼓 裡 。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人 員 於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拘 捕 三 名 被 告 , 並 落 案 控 告 他 們 串 謀 詐 騙 罪 行 。 三 名 被 告 於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被 判 罪 成 並 於 今 日 判 刑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九 號



二 ○ ○ 六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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