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重 陽 節 交 通 安 排

警 方 將 於 重 陽 節 期 間 在 港 九 新 界 各 區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以 方 便 市 民 前 往 掃 墓 。

警 方 發 言 人 呼 籲 由 於 一 些 道 路 及 泊 車 設 施 會 於 重 陽 節 期 間 封 閉 , 故 此 掃 墓 人 士 應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發 言 人 說 , 所 有 違 例 停 泊 的 車 輛 會 在 不 作 任 何 警 告 的 情 況 下 被 拖 走 。 警 方 呼 籲 市 民 在 擠 迫 地 方 時 要 保 持 克 制 及 忍 讓 。

警 方 於 重 陽 期 間 實 施 的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詳 情 如 下 :

港 島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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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將 在 十 月 二 十 九 、 三 十 及 十 一 月 五 日 上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六 時 在 薄 扶 林 、 香 港 仔 、 柴 灣 及 山 頂 實 施 下 列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柴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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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道 路 將 封 閉 :

( 一 ) 連 城 道 以 東 之 一 段 哥 連 臣 角 道 將 只 准 專 線 小 巴18M及 靈 車 使 用 ;
( 二 ) 由 哥 連 臣 角 道 通 往 軍 人 紀 念 墳 場 及 火 葬 場 的 一 條 支 路 將 會 封 閉 , 只 准 靈 車 及 接 載 前 往 火 葬 場 參 與 儀 式 人 士 的 車 輛 使 用 ;
( 三 ) 前 往 柴 灣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的 支 路 將 會 封 閉 , 專 線 小 巴18M及 靈 車 除 外 ;
( 四 ) 哥 連 臣 角 道 及 連 城 道 將 在 有 需 要 時 不 作 預 先 通 知 下 封 閉 , 專 利 巴 士 、 專 線 小 巴16M及18M及 靈 車 除 外 ; 及
( 五 ) 環 翠 裡 將 封 閉 。

下 列 道 路 將 會 改 道 :

( 一 ) 介 乎 火 葬 場 支 路 至 石 澳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哥 連 臣 角 道 會 改 為 單 程 西 行 ;
( 二 ) 介 乎 環 翠 道 至 哥 連 臣 角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連 城 道 會 改 為 單 程 南 行 ; 及
( 三 ) 介 乎 柴 灣 道 與 翡 翠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環 翠 道 會 改 為 單 程 西 行 。

任 何 車 輛 均 不 得 在 上 述 日 子 早 上 六 時 至 下 午 七 時 停 泊 在 環 翠 道 、 哥 連 臣 角 道 、 連 城 道 及 大 潭 峽 懲 教 所 至 大 潭 道 的 一 段 石 澳 道 。

視 乎 墓 地 附 近 人 群 及 車 輛 的 數 目 而 定 , 前 往 歌 連 臣 角 道 的 的 士 、 公 共 小 巴 及 私 家 車 或 會 被 禁 止 駛 入 連 城 道 , 前 往 環 翠?h車 輛 則 屬 例 外 。 的 士 、 公 共 小 巴 及 私 家 車 可 在 翡 翠 道 近 環 翠 道 與 翡 翠 道 交 界 的 小 巴 站 上 落 客 。 私 家 車 不 准 由 環 翠 道 北 行 駛 入 興 華?h第 一 期 停 車 場 。

警 方 可 因 應 交 通 情 況 , 禁 止 公 共 小 巴 由 柴 灣 道 駛 入 大 潭 道 。

環 翠 道 介 乎 柴 灣 道 與 翡 翠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 將 禁 止 公 共 小 巴 上 落 乘 客 。

位 於 翡 翠 道 近 環 翠 道 與 翡 翠 道 交 界 的 小 巴 站 將 於 上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六 時 停 用 。

假 如 柴 灣 區 內 墳 場 附 近 的 人 流 及 交 通 情 況 相 當 擠 塞 , 但 毋 須 採 取 上 述 特 別 交 通 交 通 措 施 , 則 當 局 將 會 實 施 下 列 交 通 安 排 :

( 一 ) 連 城 道 以 東 的 歌 連 臣 角 道 將 會 改 為 單 程 順 時 針 方 向 行 駛 ; 及
( 二 ) 通 往 柴 灣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及 天 主 教 墳 場 的 支 路 將 會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 並 維 持 單 程 西 行 。

薄 扶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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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月 二 十 九 、 三 十 及 十 一 月 五 日 每 日 上 午 六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期 間 , 由 域 多 利 道 至 碧 荔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金 粟 街 將 改 為 單 程 南 行 。 有 需 要 時 , 亦 可 能 在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及 十 一 月 四 、 十 一 及 十 二 日 由 上 午 八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實 施 。

香 港 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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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 璐 道 近 香 港 仔 華 人 墳 場 及 由 石 排 灣 道 往 香 港 仔 華 人 墳 場 的 支 路 , 將 會 在 十 月 二 十 九 、 三 十 及 十 一 月 五 日 由 上 午 六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封 閉 。 有 需 要 時 , 亦 可 能 在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及 十 一 月 四 、 十 一 及 十 二 日 由 上 午 八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實 施 。

跑 馬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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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月 二 十 九 、 三 十 日 及 十 一 月 五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七 時 , 位 於 黃 泥 湧 道 馬 會 對 面 的 電 車 站 將 會 向 北 移 前 約 三 十 米 。 有 需 要 時 , 亦 可 能 在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及 十 一 月 四 、 十 一 及 十 二 日 實 施 。

東 九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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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 石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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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交 通 措 施 將 於 十 月 二 十 八 、 二 十 九 、 三 十 及 十 一 月 四 日 及 五 日 , 早 上 七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實 施 :

封 路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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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緊 急 車 輛 、 靈 車 及 送 殯 的 車 輛 外 , 以 下 的 道 路 將 禁 止 車 輪 駛 入 :
( 一 ) 通 往 鑽 石 山 墳 場 的 通 道 ;
( 二 ) 介 乎 鑽 石 山 墳 場 與 中 華 電 力 分 站 之 間 的 通 道 ; 及
( 三 ) 車 輛 不 准 由 豐 盛 街 西 行 右 轉 入 蒲 崗 村 道 北 行 上 山 線 及 蒲 崗 村 道 北 行 上 山 線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豐 盛 街 東 行 ;

咪 錶 泊 車 位 暫 時 封 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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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 乎 鑽 石 山 墳 場 與 中 華 電 力 分 站 之 間 的 所 有 咪 錶 泊 車 位 及 毓 華 街 近 毓 學 裡 的 電 單 車 泊 車 位 將 暫 時 封 閉 。

臨 時 的 士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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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個 臨 時 的 士 站 將 設 於 蒲 崗 村 道 近 鑽 石 山 墳 場 的 位 置 :
( 一 ) 蒲 崗 村 道 北 行 的 南 面 路 旁,中 華 電 力 分 站 對 面 ;
( 二 ) 豐 盛 街 西 行 的 南 面 路 旁 ; 及
( 三 ) 毓 華 街 西 行 近 毓 學 裡 的 南 面 路 旁 。

將 軍 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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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將 於 十 月 十 五 日 至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期 間 在 將 軍 澳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附 近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及 人 群 管 理 措 施 , 以 方 便 市 民 於 重 陽 節 期 間 掃 墓 並 維 持 交 通 暢 順 及 行 人 安 全 。

封 路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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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在 十 月 三 十 日 由 上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至 晚 上 八 時 , 所 有 車 輛 , 除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外 , 不 可 使 用 通 往 將 軍 澳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的 通 道 ; 及

( 二 ) 在 下 列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日 , 即 十 月 二 十 八 及 二 十 九 日 和 十 一 月 四 、 五 、 十 二 及 十 九 日 , 由 上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六 時 , 一 般 車 輛 不 可 使 用 通 往 將 軍 澳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的 通 道 ,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 靈 車 、 送 喪 行 列 車 輛 、 領 有 墳 場 發 出 的 有 效 許 可 證 車 輛 及 九 巴 第14S特 別 路 線 除 外 。

臨 時 的 士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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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士 乘 客 於 十 月 二 十 八 及 二 十 九 日 和 十 一 月 四 、 五 、 十 二 及 十 九 日 , 由 上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六 時 , 可 使 用 下 列 臨 時 的 士 站 , 轉 乘 九 巴14S號 線 或 步 行 前 往 墳 場 :
( 一 ) 鯉 魚 門 道 南 行 福 德 廟 對 開 的 非 限 制 區 位 置 ; 及
( 二 ) 高 超 道 北 行 高 祥 苑 對 開 的 非 限 制 區 位 置 ;

穿 梭 巴 士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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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S號 線 的 特 別 巴 士 將 於 十 月 二 十 八 及 二 十 九 日 和 十 一 月 四 、 五 、 十 二 及 十 九 日 , 由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二 十 五 分 提 供 服 務 , 往 來 油 塘 鯉 魚 門 道 聖 安 當 女 書 院 以 東 的 東 行 方 向 巴 士 站 及 將 軍 澳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

掃 墓 人 士 應 注 意 ,14S號 線 的 特 別 巴 士 在 十 月 三 十 日 將 會 停 止 服 務 , 屆 時 請 使 用 將 軍 澳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通 道 步 行 往 墳 場 。

在 上 述 時 間 以 外 , 若 有 需 要 , 警 方 亦 可 能 作 出 特 別 封 路 安 排 。

駕 車 人 士 須 留 意 現 場 交 通 標 誌 , 在 場 警 務 人 員 會 向 駕 車 人 士 作 出 指 示 。

西 九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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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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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將 實 施 以 下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封 路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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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永 明 街 和 永 明 裡 將 於 十 月 二 十 八 至 三 十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晚 上 七 時 封 閉 ; 及
( 二 ) 永 德 路 於 十 月 二 十 八 至 三 十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封 閉 , 墳 場 車 輛 、 緊 急 車 輛 及 警 車 除 外 。

停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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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 州 西 街 、 醫 局 西 街 、 瓊 林 街 、 永 康 街 和 大 南 西 街 的 停 車 位 將 於 十 月 二 十 八 至 三 十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晚 上 七 時 暫 停 使 用 。

此 外 , 任 何 車 輛 均 不 得 在 上 述 時 段 於 介 乎 青 山 道 與 瓊 林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汝 州 西 街 停 泊 或 上 落 乘 客 。 任 何 車 輛 亦 不 得 在 相 同 時 段 內 於 呈 祥 道 停 車 或 泊 車 。

臨 時 的 士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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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十 月 二 十 八 至 三 十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晚 上 七 時 , 永 康 街 近 汝 洲 西 街 將 設 置 兩 個 臨 時 的 士 站 。

專 線 小 巴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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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於 汝 洲 西 街 的 四 十 二 號 專 線 小 巴 總 站 將 於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至 三 十 日 遷 至 青 山 道 五 百 五 十 號 外 。

前 往 天 主 教 墳 場 的 巿 民 請 盡 量 使 用 永 明 裡 的 行 人 隧 道 橫 過 呈 祥 道 。 由 於 停 車 位 十 分 有 限 , 巿 民 應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新 界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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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合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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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和 合 石 , 以 下 的 道 路 將 於 十 月 二 十 九 及 三 十 日 及 十 一 月 五 日 , 上 午 六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封 閉 ,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及 下 述 車 輛 除 外 :

( 一 ) 橋 頭 路 ( 靈 車 除 外 ) ;
( 二 ) 銘 賢 路 ( 專 利 巴 士 除 外 ) ;
( 三 ) 和 家 樓 路 ;
( 四 ) 介 乎 九 龍 坑 村 與 大 窩 西 支 路 之 間 的 天 橋 ( 的 士 、 旅 遊 巴 士 、 校 巴 、 專 線 小 巴 、 私 家 車 、 貨 車 及 電 單 車 除 外 ) ; 及
( 五 ) 和 合 石 墳 場 內 所 有 通 路 。

同 時 , 於 上 述 日 期 , 每 日 由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 除 專 利 巴 士 、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及 經 由 運 輸 署 署 長 發 給 許 可 證 的 車 輛 外 , 所 有 車 輛 均 不 准 於 下 列 道 路 上 落 乘 客 或 起 卸 貨 物 :

( 一 ) 和 興 路 ;
( 二 ) 雷 鳴 路 ;
( 三 ) 偉 明 街 ;
( 四 ) 暉 明 路 ( 公 共 巴 士 除 外 ) ;
( 五 ) 百 和 路
( 六 ) 華 明 路 ;
( 七 ) 一 鳴 路 ;
( 八 ) 和 明 裡 ;
( 九 ) 華 明 裡
( 十 ) 欣 盛 裡 ; 及
( 十 一 ) 介 乎 和 興 路 及 其 與 橋 頭 路 交 界 以 南 三 百 米 之 間 的 一 段 大 窩 西 支 路 。

於 十 月 二 十 九 及 三 十 日 , 車 輛 不 准 由 蓬 瀛 仙 館 外 面 的 百 和 路 北 行 線 右 轉 入 粉 嶺 火 車 站 外 面 的 百 和 路 南 行 線 , 或 由 粉 嶺 火 車 站 外 面 的 百 和 路 南 行 線 右 轉 入 蓬 瀛 仙 館 附 近 百 和 路 對 出 的 停 車 場 。

下 列 停 車 場 將 於 十 月 二 十 九 及 三 十 日 及 十 一 月 五 日 期 間 , 由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封 閉 , 而 於 上 述 期 間 , 該 處 的 泊 車 位 亦 將 暫 停 使 用 :

( 一 ) 和 興 路 對 開 近 和 合 石 交 匯 處 的 停 車 場 ,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和 公 共 小 巴 除 外 ;
( 二 ) 和 興 路 對 開 近 銘 賢 路 迴 旋 處 的 停 車 場 ,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和 的 士 除 外 ;
( 三 ) 百 和 路 對 開 近 蓬 瀛 仙 館 的 停 車 場 ,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和 居 民 專 用 巴 士 N R 1 1 2 號 除 外 ; 及
( 五 ) 華 明 裡 的 泊 車 位 ,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除 外 。

的 士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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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十 月 二 十 九 及 三 十 日 及 十 一 月 五 日 期 間 , 雷 鳴 路 華 明?h對 出 的 的 士 站 將 於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暫 停 服 務 , 新 界 的 士 除 外 。 期 間 , 市 區 及 新 界 的 士 可 於 和 興 路 對 開 近 銘 賢 路 迴 旋 處 的 停 車 場 上 落 客 。

蓬 瀛 仙 館 附 近 百 和 路 對 出 的 停 車 場 內 的 士 站 將 於 十 月 二 十 九 及 三 十 日 及 十 一 月 五 日 , 每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暫 停 使 用 。

沙 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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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十 月 十 四 日 至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每 日 由 上 午 六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 沙 嶺 將 會 開 放 予 掃 墓 人 士 入 內 。 除 領 有 邊 境 禁 區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的 車 輛 外 , 其 他 車 輛 均 不 得 進 入 。

新 界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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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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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十 月 二 十 八 、 二 十 九 及 三 十 日 , 以 及 十 一 月 四 及 五 日 , 每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 在 大 圍 寶 福 紀 念 館 、 富 山 骨 灰 龕 , 以 及 沙 田 寶 福 山 附 近 實 施 下 列 交 通 及 運 輸 安 排 :

( 一 ) 介 乎 悠 安 街 與 富 山 火 葬 場 之 間 的 一 段 下 城 門 道 將 會 封 閉 , 除 靈 車 、 送 殯 行 列 車 輛 、 專 線 小 巴 第64K號 及 緊 急 車 輛 外 , 一 般 車 輛 一 律 禁 止 駛 入 ; 及

( 二 ) 排 頭 街 由 其 與 上 禾 輋 路 交 界 處 起 以 西 的 一 段 路 段 將 會 封 閉 , 除 緊 急 車 輛 外 , 其 餘 車 輛 一 律 禁 止 駛 入 。

在 上 述 期 間 , 前 往 上 述 靈 灰 安 置 所 的 掃 墓 人 士 , 應 盡 量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警 方 可 能 會 在 未 經 預 先 警 告 下 而 拖 走 違 例 停 泊 在 靈 灰 安 置 所 附 近 的 車 輛 。

老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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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將 於 十 月 二 十 八 、 二 十 九 及 三 十 日 , 由 上 午 六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實 施 下 列 交 通 措 施 :
( 一 ) 連 接 川 龍 、 荃 錦 公 路 及 響 石 墳 場 的 小 路 將 會 封 閉 ;
( 二 ) 一 段 介 乎 荃 錦 公 路 及 竹 林 禪 院 之 間 的 芙 蓉 山 路 將 會 封 閉 ; 及
( 三 ) 圓 玄 學 院 、 西 方 寺 及 顯 達 路 附 近 將 不 准 泊 車 , 圓 玄 學 院 外 供 旅 遊 巴 停 泊 的 五 個 車 位 及 老 圍 路 的 咪 錶 車 位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除 以 上 交 通 措 施 外 , 以 下 道 路 亦 將 於 十 月 二 十 八 、 二 十 九 及 三 十 日 , 和 十 一 月 四 及 五 日 , 由 上 午 六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封 閉 :
( 一 ) 一 段 介 乎 圓 玄 學 院 至 傳 耀 臺 之 間 的 老 圍 路 ; 及
( 二 ) 一 段 通 往 銅 古 石 村 的 道 路 。

葵 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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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將 於 十 月 二 十 八 、 二 十 九 及 三 十 日 和 十 一 月 五 日 及 十 二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在 荃 灣 墳 場 及 葵 湧 火 葬 場 一 帶 實 施 下 列 交 通 措 施 :

( 一 ) 永 賢 街 及 介 乎 怡 樂 街 和 葵 喜 街 之 一 段 永 順 街 將 封 閉 , 靈 車 、 專 利 巴 士 及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除 外 ;
( 二 ) 介 乎 葵 喜 街 和 永 建 路 之 一 段 永 基 路 將 會 改 為 單 程 南 行 , 車 輛 只 准 經 由 永 基 路 進 入 永 建 路 ;
( 三 ) 永 立 街 、 永 孝 街 和 永 創 街 將 會 封 閉 ;
( 四 ) 荃 灣 墳 場 及 葵 湧 火 葬 場 附 近 的 道 路 不 准 停 泊 車 輛 , 非 法 停 泊 的 車 輛 會 被 拖 走 ; 及
( 五 ) 永 基 路 與 永 建 路 交 界 、 葵 喜 街 近 永 順 街 、 永 順 街 近 怡 樂 街 將 設 立 臨 時 的 士 站 。

除 上 述 安 排 外 , 永 賢 街 將 於 十 一 月 四 日 及 十 一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封 閉 , 靈 車 及 緊 急 救 援 車 輛 除 外 。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 二 十 九 日 及 三 十 日 和 十 一 月 五 日 將 有 一 條38S特 別 巴 士 路 線 行 走 葵 芳 地 鐵 站 與 荃 灣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之 間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二 號



二 ○ ○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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