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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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 取 銀 行 按 揭 貸 款 男 子 被 判 入 獄

一 名 四 十 二 歲 男 子 今 日 ( 十 二 月 八 日 ) 在 區 域 法 院 因 一 宗 銀 行 按 揭 貸 款 被 判 處 監 禁 三 十 一 個 月 。

案 情 透 露 , 被 告 於 二 ○ ○ 三 年 六 月 向 銀 行 申 請 約 二 百 零 七 萬 元 的 樓 宇 按 揭 貸 款 , 購 買 位 於 北 角 的 一 個 住 宅 物 業 單 位 , 該 物 業 的 購 入 價 為 二 百 二 十 三 萬 港 元 。

被 告 於 申 請 按 揭 時 , 曾 向 銀 行 提 交 一 封 僱 用 信 及 四 張 強 積 金 供 款 記 錄 作 證 明 , 有 關 文 件 顯 示 他 由 二 ○ ○ 三 年 二 月 起 於 一 間 公 司 任 職 , 月 薪 為 二 萬 九 千 三 百 元 。

有 關 的 按 揭 貸 款 於 二 ○ ○ 三 年 七 月 批 出 , 其 後 被 告 獲 得 物 業 發 展 商 和 銀 行 分 別 提 供 五 十 三 萬 和 約 十 六 萬 的 現 金 回 贈 , 但 被 告 在 繳 交 兩 個 月 共 二 萬 四 千 五 百 一 十 五 元 的 供 款 後 便 沒 有 如 期 還 款 。

銀 行 其 後 於 二 ○ ○ 四 年 五 月 向 警 方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報 告 有 關 案 件 。 警 方 調 查 顯 示 , 被 告 於 二 ○ ○ 三 年 一 月 至 五 月 期 間 為 聲 稱 聘 用 他 的 公 司 的 唯 一 持 有 人 。 公 司 的 經 營 權 在 他 申 請 按 揭 貸 款 前 的 數 天 轉 讓 給 他 人 。

此 外 , 被 告 持 有 兩 個 分 別 以 該 公 司 和 自 己 為 名 的 銀 行 戶 口 , 並 安 排 以 自 動 轉 帳 的 方 式 由 公 司 戶 口 「 支 薪 」 到 其 私 人 戶 口 。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探 員 於 二 ○ ○ 四 年 八 月 拘 捕 被 告 。 他 其 後 被 落 案 控 以 一 項 以 欺 騙 手 段 取 得 金 錢 利 益 、 一 項 以 欺 騙 手 段 在 某 些 紀 錄 內 促 致 記 項 , 以 及 三 項 盜 竊 的 罪 名 。

被 告 於 二 ○ ○ 六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在 區 域 法 院 承 認 控 罪 , 今 日 被 判 處 入 獄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四 號



二 ○ ○ 六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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