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聖 誕 及 除 夕 期 間 九 龍 區 交 通 安 排

為 方 便 市 民 歡 度 聖 誕 佳 節 , 警 方 將 會 在 尖 沙 咀 及 紅 磡 區 實 施 人 群 管 制 及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聖 誕 及 新 年 期 間 市 民 大 多 數 會 在 柏 麗 大 道 、 廣 東 道 、 百 週 年 紀 念 公 園 、 天 星 碼 頭 及 海 傍 一 帶 欣 賞 聖 誕 燈 飾 。

由 於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線 近 彌 敦 道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與 漆 鹹 道 交 界 有 道 路 工 程 , 工 程 地 盤 內 有 器 材 , 因 此 市 民 切 勿 攀 越 及 倚 靠 欄 桿 , 以 免 構 成 危 險 。

警 方 呼 籲 市 民 不 要 攜 帶 金 屬 氣 球 乘 坐 地 鐵 , 亦 切 勿 相 約 親 友 在 地 鐵 站 內 集 合 , 以 確 保 人 流 不 會 被 阻 塞 。


警 方 發 言 人 亦 籲 請 市 民 切 勿 在 公 眾 地 方 噴 煙 霧 劑 , 因 為 此 舉 可 構 成 公 眾 地 方 行 為 不 檢 的 罪 行 , 違 反 公 安 條 例 。

他 續 說 , 在 公 眾 地 方 噴 射 油 質 噴 漆 亦 可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

警 方 呼 籲 市 民 遵 守 在 場 警 員 指 示 , 留 意 有 關 海 報 及 廣 播 。

警 方 將 於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及 三 十 一 日 分 階 段 實 施 下 列 交 通 措 施 :

紅 磡 繞 道 於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下 午 五 時 及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封 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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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麼 地 裡 將 會 封 閉 , 所 有 梳 士 巴 利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麼 地 裡 北 行 ;
(二) 麼 地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麼 地 裡 南 行 及 麼 地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麼 地 裡 南 行 ;
(三) 日 航 酒 店 外 的 梳 士 巴 利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
(四) 公 主 道 連 接 路 南 行 與 公 主 道 以 及 前 往 紅 磡 道 的 支 路 之 交 界 處 將 不 准 車 輛 駛 入 ;
(五) 紅 磡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須 改 由 紅 磡 繞 道 往 暢 通 道 南 迴 旋 處 ;
(六) 所 有 自 都 會 道 東 行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公 主 道 連 接 紅 磡 繞 道 西 行 ;
(七) 梳 士 巴 利 道 斜 路 南 行 近 國 際 郵 件 中 心 及 康 運 徑 將 會 封 閉 ; 及
(八) 帝 國 中 心 外 的 紅 磡 繞 道 東 行 將 會 封 閉 。

巴 士 改 道 由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下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及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晚 上 七 時 開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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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 有 沿 彌 敦 道 南 行 的 專 利 巴 士 必 須 轉 往 眾 坊 街 西 行 及 佐 敦 道 ;
(二)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與 廣 東 道 交 界 改 為 只 准 專 利 巴 士 行 駛 ;
(三) 九 龍 公 園 徑 北 行 車 輛 不 能 左 轉 入 廣 東 道 南 行 線 ;
(四) 中 間 道 西 行 車 輛 不 能 左 轉 入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
(五) 沿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的 專 利 巴 士 須 轉 入 加 連 威 老 道 東 行 , 加 連 威 老 道 東 行 線 將 設 置 臨 時 巴 士 站 ;
(六) 漆 鹹 道 南 以 東 的 加 連 威 老 道 將 改 為 單 程 東 行 及 只 供 專 利 巴 士 及 專 線 小 巴 使 用 ;
(七) 科 學 館 道 的 車 輛 不 能 轉 入 加 連 威 老 道 ; 及
(八) 加 連 威 老 廣 場 將 會 封 閉 。


行 人 專 用 區 將 於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晚 上 六 時 及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晚 上 七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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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封 路 及 交 通 改 道 措 施 如 下 :

(一) 介 乎 九 龍 公 園 徑 與 梳 士 巴 利 道 的 一 段 廣 東 道 將 會 封 閉 。 沿 廣 東 道 南 行 線 行 駛 之 車 輛 可 駛 入 中 港 城 巴 士 總 站 或 在 九 龍 公 園 徑 交 界 處 掉 頭 駛 入 廣 東 道 北 行 ;
(二) 九 龍 公 園 徑 北 行 線 , 及 介 乎 廣 東 道 與 九 龍 公 園 徑 的 一 段 梳 士 巴 利 道 將 只 供 專 利 巴 士 使 用 ;
(三) 海 防 道 、 宜 昌 街 、 北 京 道 、 中 間 道 、 亞 士 厘 道 、 漢 口 道 及 樂 道 將 會 封 閉 ;
(四) 介 乎 九 龍 公 園 徑 與 科 學 館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梳 士 巴 利 道 將 會 封 閉 ;
(五) 介 乎 寶 靈 街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的 一 段 彌 敦 道 北 行 將 會 封 閉 ;
(六)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的 一 段 彌 敦 道 南 行 將 會 封 閉 ; 所 有 南 行 車 輛 需 改 經 加 連 威 老 道 東 行 ;
(七) 介 乎 彌 敦 道 及 加 拿 分 道 的 加 連 威 老 道 將 會 改 為 單 線 東 行 ;
(八) 沿 加 拿 分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能 左 轉 入 金 巴 利 道 西 行 ;
(九) 金 馬 倫 道 將 會 封 閉 , 沿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的 車 輛 不 能 右 轉 入 金 馬 倫 道 西 行 ;
(十) 加 拿 分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交 界 、 厚 福 街 、 金 馬 倫 裡 、 堪 富 利 士 道 、 寶 勒 巷 、 赫 德 道 、 河 內 道 、 康 和 裡 、 碧 仙 桃 路 將 會 封 閉 ;
(十 一)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的 漆 鹹 道 南 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十 二) 介 乎 麼 地 道 與 梳 士 巴 利 道 的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所 有 車 輛 將 須 左 轉 入 麼 地 道 東 行 ;
(十 三) 介 乎 漆 鹹 道 南 與 科 學 館 道 的 一 段 麼 地 道 將 改 為 單 程 東 行 , 沿 科 學 館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能 駛 入 麼 地 道 ;
(十 四) 科 學 館 徑 將 會 封 閉 ; 沿 康 達 徑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可 轉 入 科 學 館 徑 ;
(十 五) 緬 甸 臺 、 棉 登 徑 及 白 蘭 軒 道 將 會 封 閉 ;

(十 六) 建 灣 街 將 會 封 閉 ;
(十 七) 梳 士 巴 利 道 / 中 間 道 通 往 九 廣 鐵 路 尖 東 站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站 將 不 准 車 輛 駛 入 ; 及
(十 八) 由 柯 士 甸 道 西 通 往 西 九 龍 海 濱 公 園 之 通 道 將 會 封 閉 。

天 星 渡 輪 碼 頭 巴 士 總 站 列 為 行 人 專 用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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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將 視 乎 人 群 情 況 把 天 星 渡 輪 碼 頭 巴 士 總 站 列 為 行 人 專 用 區 。 巴 士 總 站 封 閉 措 施 如 下 :

( 一 ) 專 利 巴 士 將 不 能 由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駛 入 天 星 渡 輪 碼 頭 巴 士 總 站 。 所 有 巴 士 將 於 廣 東 道 與 九 龍 公 園 徑 交 界 處 掉 頭 。 介 乎 柯 士 甸 道 與 九 龍 公 園 徑 的 廣 東 道 將 設 置 臨 時 巴 士 站 ; 及


( 二 ) 其 他 巴 士 必 須 經 九 龍 公 園 徑 北 行 駛 離 總 站 。

尖 沙 咀 行 人 專 用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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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將 會 因 應 情 況 , 進 一 步 擴 大 尖 沙 咀 行 人 專 用 區 的 範 圍 , 並 實 施 下 列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 一 ) 介 乎 佐 敦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的 一 段 彌 敦 道 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沿 彌 敦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須 轉 入 佐 敦 道 西 行 。 介 乎 庇 利 金 街 與 彌 敦 道 的 一 段 寶 靈 街 將 會 封 閉 , 沿 佐 敦 道 西 行 之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彌 敦 道 南 行 ;
( 二 ) 沿 柯 士 甸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彌 敦 道 南 行 ;
( 三 ) 松 山 道 及 山 林 道 將 會 封 閉 ; 柯 士 甸 道 的 車 輛 不 准 轉 入 松 山 道 ;
( 四 ) 柯 士 甸 道 東 行 線 及 西 行 線 的 車 輛 不 准 轉 入 柯 士 甸 路 ;
( 五 ) 介 乎 天 文 台 道 與 彌 敦 道 的 一 段 金 巴 利 道 、 金 巴 利 街 、 信 義 街 、 加 連 威 老 道 、 嘉 蘭 圍 , 及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與 金 巴 利 道 的 一 段 加 拿 分 道 將 會 封 閉 ; 沿 天 文 台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能 轉 入 金 巴 利 街 ;
( 六 )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與 天 文 台 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 七 ) 介 乎 暢 運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只 供 專 利 巴 士 及 專 線 小 巴 使 用 ; 其 他 沿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的 車 輛 須 改 道 駛 進 柯 士 甸 路 及 暢 運 道 ;
( 八 )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與 麼 地 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闢 作 緊 急 車 輛 的 通 道 ;
( 九 ) 麼 地 道 及 麼 地 廣 場 將 會 封 閉 ; 及
( 十 ) 康 莊 道 與 梳 士 巴 利 道 南 行 線 交 界 將 會 封 閉 。

緊 急 通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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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路 措 施 實 施 期 間 ,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 以 及 由 紅 磡 道 南 行 的 紅 磡 繞 道 將 闢 作 緊 急 車 輛 的 通 道 。

酒 店 通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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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位 於 受 影 響 地 區 內 的 酒 店 通 道 均 不 准 車 輛 進 出 , 印 有 酒 店 徽 號 的 車 輛 只 許 在 漆 鹹 道 南 與 麼 地 道 交 界 及 九 龍 公 園 徑 與 北 京 道 交 界 落 客 。

停 車 場 通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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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巴 士 改 道 開 始 實 施 時 , 受 封 路 影 響 的 停 車 場 將 會 封 閉 。 如 果 封 路 措 施 仍 然 生 效 , 該 等 停 車 場 將 繼 續 停 止 使 用 。

街 上 泊 車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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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下 午 三 時 至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凌 晨 三 時 , 及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下 午 三 時 至 二 ○ ○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凌 晨 三 時 , 柯 士 甸 道 和 暢 運 道 以 南 的 街 上 泊 車 位 及 海 旁 地 區 的 泊 車 位 將 會 暫 時 停 用 。 所 有 違 泊 車 輛 將 被 拖 走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五 號

二 ○ ○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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