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年 宵 花 市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 附 圖 )

警 方 將 在 全 港 多 處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及 人 群 管 理 措 施 , 以 方 便 市 民 前 往 年 宵 市 場 。

警 方 發 言 人 表 示 , 實 施 這 些 措 施 主 要 為 保 障 市 民 的 安 全 。

他 說 , 警 方 絕 不 容 忍 滋 事 份 子 對 其 本 身 及 其 他 人 造 成 危 險 。

「 我 們 會 向 滋 事 份 子 發 出 口 頭 勸 喻 及 警 告 , 若 他 們 仍 然 不 肯 改 善 的 話 , 我 們 會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 」

市 民 不 應 在 人 多 擠 逼 的 地 方 使 用 噴 射 劑 , 以 免 對 公 眾 構 成 危 險 。 任 何 燃 放 爆 竹 煙 花 的 人 會 被 拘 捕 。

他 說 : 「 逛 花 市 的 市 民 為 自 身 安 全 , 必 須 保 持 忍 讓 、 禮 貌 及 克 制 , 尤 其 在 擠 逼 的 地 方 。 市 民 亦 應 留 意 場 內 的 指 示 牌 及 警 務 人 員 的 指 示 。 在 有 需 要 時 , 警 員 會 指 示 他 們 離 開 過 度 擠 逼 的 地 方 或 排 隊 。 」

市 民 應 小 心 保 管 個 人 財 物 , 及 照 顧 同 行 的 小 童 及 長 者 。

市 民 如 遇 罪 案 發 生 或 同 行 的 親 友 失 去 聯 絡 , 應 立 即 向 在 場 警 員 或 臨 時 報 案 中 心 報 告 。

在 交 通 安 排 方 面 , 發 言 人 呼 籲 市 民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由 於 銅 鑼 灣 區 部 分 道 路 將 會 被 封 閉 , 駕 車 人 士 應 盡 量 避 免 前 往 。

發 言 人 又 警 告 , 警 方 會 嚴 厲 對 付 非 法 泊 車 及 停 車 等 候 的 駕 駛 人 士 。

他 說 : 「 警 方 會 在 未 有 事 先 警 告 的 情 況 下 將 違 泊 的 車 輛 拖 走 。 」

他 亦 提 醒 乘 搭 地 鐵 的 市 民 切 勿 相 約 親 友 在 地 鐵 站 內 集 合 , 亦 不 應 攜 帶 金 屬 氣 球 乘 坐 地 鐵 。

他 說 : 「 在 繁 忙 的 地 鐵 站 內 的 公 眾 電 話 將 暫 停 服 務 。 繁 忙 地 鐵 站 的 部 分 出 入 口 會 封 閉 , 而 銅 鑼 灣 及 天 後 等 站 , 在 大 除 夕 會 改 為 單 向 入 口 或 出 口 。 乘 客 應 留 意 地 鐵 站 出 入 口 及 站 內 豎 立 的 指 示 牌 及 遵 守 在 場 警 員 及 地 鐵 職 員 的 指 示 。 」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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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封 路 措 施 :
以 下 封 路 措 施 將 於 二 月 十 二 日 至 十 八 日 期 間 在 有 需 要 時 實 施 :

1.波 斯 富 街 以 東 的 駱 克 道 ;
2.波 斯 富 街 以 東 的 謝 斐 道 ;
3.景 隆 街 ;
4.百 德 新 街 ;
5.記 利 佐 治 街 ;
6.糖 街 ;
7.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與 京 士 頓 街 之 間 的 加 寧 街 ;
8.京 士 頓 街 ;
9.介 乎 高 士 威 道 與 銅 鑼 灣 天 橋 之 間 的 內 告 士 打 道 南 北 行 ( 除 緊 急 情 況 外 , 大 坑 道 天 橋 北 行 會 如 常 開 放 ) ; 及
10.在 有 需 要 時 , 除 專 利 巴 士 及 小 巴 外 , 介 乎 高 士 威 道 與 留 仙 街 的 興 發 街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駛 入 。

( 乙 ) 下 列 交 通 安 排 將 於 二 月 十 二 日 至 十 四 日 實 施 :

行 人 專 用 區 ( 下 午 四 時 開 始 至 晚 上 十 二 時 ) :

1.景 隆 街 以 東 的 駱 克 道 ;
2.東 角 道 ; 及
3.百 德 新 街 以 西 的 記 利 佐 治 街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位 於 興 發 街 內 的 公 眾 停 車 場 將 於 二 月 十 二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二 月 十 七 日 上 午 九 時 暫 停 使 用 。 但 臨 近 游 泳 池 的 十 個 泊 車 位 、 電 單 車 泊 位 及 傷 殘 人 士 泊 車 位 如 常 開 放 。

( 丙 ) 下 列 交 通 安 排 將 於 二 月 十 五 日 至 十 六 日 實 施 :

行 人 專 用 區 ( 下 午 四 時 開 始 至 翌 日 凌 晨 四 時 ) :

1.景 隆 街 以 東 的 駱 克 道 ;
2.東 角 道 ; 及
3.百 德 新 街 以 西 的 記 利 佐 治 街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位 於 興 發 街 內 的 公 眾 停 車 場 將 於 二 月 十 二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二 月 十 七 日 上 午 九 時 暫 停 使 用 。 但 臨 近 游 泳 池 的 十 個 泊 車 位 、 電 單 車 泊 位 及 傷 殘 人 士 泊 車 位 如 常 開 放 。

( 丁 ) 下 列 交 通 安 排 將 於 二 月 十 七 日 實 施 :

行 人 專 用 區 ( 二 月 十 七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七 時 ) :

1.景 隆 街 以 東 的 駱 克 道 ;
2.東 角 道 ;
3.百 德 新 街 以 西 的 記 利 佐 治 街 ;
4. 白 沙 道 行 人 專 用 區 ;
5.介 乎 啟 超 道 及 蘭 芳 道 的 恩 平 道;
6.啟 超 道 ; 及
7.介 乎 軒 尼 詩 道 及 白 沙 道 之 間 的 利 園 山 道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興 發 街 的 公 眾 停 車 場 將 於 二 月 十 七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九 時 暫 停 使 用 ; 及 以 下 的 公 眾 停 車 場 將 於 二 月 十 七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九 時 暫 停 使 用 :

1.位 於 第 一 A 至 第 二 階 段 封 閉 道 路 內 的 停 車 場 ;
2.銅 鑼 灣 道 ;
3.介 乎 波 斯 富 街 與 馬 師 道 之 間 的 駱 克 道 ;
4.介 乎 堅 拿 道 東 與 波 斯 富 街 之 間 的 謝 斐 道 ( 包 括 的 士 站 ) ;
5.恩 平 道 ( 不 包 括 的 士 站 ) ;
6.百 德 新 街 ( 包 括 介 乎 記 利 佐 治 街 與 告 士 打 道 之 間 的 的 士 站 ) ;
7.位 於 琉 璃 街 、 銀 幕 街 及 電 器 道 的 的 士 站 ;
8.謝 斐 道 以 東 的 波 斯 富 街 ;
9.清 風 街 ; 及
10. 糖 街 的 小 巴 站 將 於 下 午 四 時 起 停 止 使 用 。

第 一A階 段 ( 下 午 四 時 開 始 及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

封 路 措 施 :

1. 糖 街 ; 及
2. 介 乎 記 利 佐 治 街 與 怡 和 街 之 間 的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

專 利 小 巴 站 暫 停 使 用 :
1. 位 於 糖 街 的 專 利 小 巴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第 一 階 段 ( 下 午 六 時 開 始 及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

封 路 措 施 :

1. 加 寧 街 ;
2. 京 士 頓 街 ;
3. 百 德 新 街 ;
4. 介 乎 百 德 新 街 與 告 士 打 道 之 間 的 記 利 佐 治 街 ;
5.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支 路 與 景 隆 街 的 一 段 內 告 士 打 道 ;
6. 介 乎 伊 榮 街 與 怡 和 街 之 間 的 渣 甸 街 及 內 邊 寧 頓 街 ;
7. 介 乎 渣 甸 街 與 利 園 山 道 之 間 的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慢 線 ;
8. 介 乎 祟 光 百 貨 與 利 園 山 道 之 間 的 軒 尼 詩 道 慢 線 及 怡 和 街 東 行 ; 及
9. 介 乎 帆 船 街 與 柏 景 台 之 間 的 一 段 電 器 道 ( 專 利 巴 士 、 居 民 車 輛 、 警 方 及 食 環 署 車 輛 除 外 ) 。

交 通 限 制 :

以 下 道 路 將 於 二 月 十 七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七 時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專 利 巴 士 、 公 共 小 巴 及 電 車 除 外 ) :

1.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與 東 角 道 之 間 的 軒 尼 詩 道 東 行 ;
2. 怡 和 街 東 行 ( 公 共 小 巴 只 可 在 介 乎 百 德 新 街 與 糖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東 行 落 客 ) ; 及
3. 介 乎 英 皇 道 與 禮 頓 道 之 間 的 高 士 威 道 西 行 。
學 習 駕 駛 者 不 可 在 二 月 十 七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七 時 使 用 以 下 道 路 :

1.禮 頓 道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與 黃 泥 湧 道 之 間 的 禮 頓 道 西 行 除 外 ) ;
2.天 樂 裡 ;
3.加 路 連 山 道 ;
4.東 院 道 ;
5.勵 德?h道 以 北 的 一 段 大 坑 道 ;
6.銅 鑼 灣 道 ;
7.歌 頓 道 以 南 的 一 段 電 器 道 ;
8.皇 後 大 道 東 以 北 的 一 段 摩 利 臣 山 道 ;
9.軒 尼 詩 道 東 行 ;
10.雲 景 道 以 西 的 一 段 天 後 廟 道 西 行 ; 及
11.灣 仔 道 東 行 。

改 道 措 施 :


1.介 乎 電 氣 道 與 興 發 街 之 間 的 琉 璃 街 將 改 為 單 程 西 行 及 不 准 公 共 小 巴 行 駛 。

第 二 階 段 ( 晚 上 八 時 開 始 及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 :

進 一 步 封 路 措 施 :

1. 駱 克 道 東 的 波 斯 富 街 ;
2. 謝 斐 道 東 的 波 斯 富 街 ;
3. 景 隆 街 ; 及
4. 信 德 街 。

進 一 步 交 通 限 制 :

( 一 ) 以 下 道 路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專 利 巴 士 、 專 線 小 巴 及 電 車 除 外 ) :
1.介 乎 渣 甸 街 與 波 斯 富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2. 怡 和 街 西 行 ; 及
3. 近 禮 頓 道 西 行 的 伊 榮 街 ( 前 往 富 豪 香 港 酒 店 的 車 輛 除 外 ) 。
( 二 ) 除 專 利 巴 士 外 , 所 有 在 天 樂 裡 的 車 輛 須 左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
( 三 ) 由 維 園 道 / 東 區 走 廊 西 行 駛 出 的 車 輛 ( 專 利 巴 士 除 外 ) 不 可 左 轉 入 加 寧 街 , 車 輛 需 駛 往 告 士 打 道 並 在 信 和 廣 場 外 改 行 內 告 士 打 道 。

第 三 階 段 ( 晚 上 九 時 開 始 ) :

進 一 步 封 路 措 施 :

1. 警 方 會 因 應 當 時 需 要 , 決 定 是 否 封 閉 介 乎 摩 頓 台 與 銅 鑼 灣 道 之 間 的 高 士 威 道 第 一 線 ;
2. 介 乎 高 士 威 道 及 高 士 威 道 天 橋 落 斜 的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
3. 大 坑 道 天 橋 南 行 ;
4. 大 坑 道 天 橋 北 行 往 中 環 ;
5.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 駱 克 道 東 行 及 謝 斐 道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波 斯 富 街 。

進 一 步 交 通 限 制 :

除 專 利 巴 士 及 小 巴 外 , 介 乎 高 士 威 道 與 琉 璃 街 的 興 發 街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駛 入 。

改 道 措 施 :

介 乎 謝 斐 道 及 駱 克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將 改 為 雙 線 雙 程 行 車 。

長 沙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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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在 長 沙 灣 運 動 場 實 施 的 農 曆 年 花 市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有 關 安 排 將 於 二 月 十 六 日 上 午 八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八 時 實 施 :

下 列 交 通 措 施 將 於 二 月 十 六 日 上 午 八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八 時 實 施 :

( 甲 ) 交 通 改 道 :
由 荔 枝 角 道 至 長 沙 灣 道 的 一 段 發 祥 街 將 改 作 單 向 行 車 , 只 准 專 利 巴 士 及 上 落 客 貨 的 車 輛 駛 入 。

( 乙 ) 暫 停 泊 車 :
- 位 於 幸 福 街 、 幸 祥 街 及 發 祥 街 的 咪 錶 泊 車 位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 幸 福 街 、 幸 祥 街 及 介 乎 荔 枝 角 道 和 長 沙 灣 道 的 發 祥 街 將 禁 止 車 輛 停 泊 和 等 候 , 只 准 車 輛 上 落 客 。

( 丙 ) 巴 士 站 遷 移 :
- 位 於 長 沙 灣 道 運 動 場 對 開 的 巴 士 站 將 於 二 月 九 日 上 午 八 時 至 二 月 十 六 日 上 午 八 時 向 後 移 五 米 及 於 二 月 十 六 日 上 午 八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八 時 暫 時 遷 往 長 沙 灣 道 近 興 華 街 。

花 墟 公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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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在 花 墟 公 園 實 施 的 農 曆 年 宵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如 下 :

( 甲 ) 臨 時 上 落 貨 區
臨 時 上 落 貨 區 將 設 於 棠 蔭 街 近 大 坑 東 道 交 界 。

( 乙 ) 暫 停 使 用 巴 士 站 及 公 共 小 巴 站
下 列 道 路 的 巴 士 站 及 公 共 小 巴 站 將 於 二 月 十 六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六 時 及 二 月 十 七 日 下 午 二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七 時 暫 停 使 用 :
(一)花 墟 公 園 外 的 界 限 街 ;
(二)警 察 體 育 遊 樂 會 外 的 界 限 街 東 行 ;
(三)香 港 創 價 幼 稚 園 外 的 界 限 街;
(四)大 坑 東 道 近 達 之 路;
(五)達 之 路 近 丹 桂 路;
(六)基 堤 道 北 行;及
(七)太 子 道 西 一 百 九 十 一 號 。

( 丙 ) 臨 時 的 士 站
臨 時 的 士 站 將 於 二 月 十 六 日 下 午 三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八 時 設 於 介 乎 金 巴 倫 道 及 窩 打 老 道 一 段 的 林 肯 道 西 行 。

( 丁 ) 暫 停 使 用 泊 車 位 及 電 單 車 泊 車 位
位 於 下 列 路 段 的 停 車 位 , 將 由 二 月 十 六 日 下 午 三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八 時 暫 停 使 用 :
( 一 ) 棠 蔭 街 ;
( 二 ) 介 乎 基 堤 道 與 勵 德 街 一 段 的 公 爵 街 ;
( 三 ) 勵 德 街 近 公 爵 街 交 界 ;
( 四 ) 巴 芬 道 ; 及
( 五 ) 介 乎 金 巴 倫 道 與 窩 打 老 道 一 段 的 林 肯 道 。

( 戊 ) 道 路 封 閉
下 列 道 路 將 於 二 月 十 六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四 時 及 二 月 十 七 日 下 午 二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七 時 封 閉 :
- 沿 林 肯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金 巴 倫 道 ; 及
- 位 於 達 之 路 以 東 的 丹 桂 路 連 接 路 。

觀 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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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遊 樂 場 農 曆 年 宵 的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如 下 :

1.福 塘 道 及 佳 廉 道 將 由 二 月 十 七 日 晚 上 九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四 時 封 閉 。
2.翠 屏 道 南 北 行 近 福 塘 道 及 鯉 魚 門 道 東 行 觀 塘 遊 樂 場 外 的 巴 士 站 將 由 二 月 十 七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四 時 暫 停 使 用 。
3.觀 塘 地 鐵 站 巴 士 總 站 最 北 面 的 巴 士 灣 將 於 二 月 十 七 日 晚 上 九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四 時 暫 停 使 用 , 隧 道 巴 士 的 分 站 將 搬 遷 至 此 巴 士 站 的 第 二 及 第 三 條 最 南 面 的 巴 士 灣 。
4.佳 廉 道 咪 錶 泊 車 位 、 電 單 車 停 車 位 、 傷 殘 人 士 停 車 位 及 過 海 的 士 站 將 由 二 月 十 七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四 時 暫 停 使 用 。

將 軍 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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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將 實 施 下 列 臨 時 交 通 安 排 , 以 便 舉 行 位 於 寶 康 公 園 的 年 宵 花 市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介 乎 運 亨 路 交 界 的 一 段 運 隆 路 的 泊 車 位 將 於 二 月 十 六 下 午 二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七 時 暫 停 使 用 。
臨 時 的 士 站 :

二 月 十 二 日 下 午 二 時 至 二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七 時 期 間 , 學 林 裡 將 會 設 立 一 個 臨 時 的 士 站 作 上 落 客 之 用 。

黃 大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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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將 由 二 月 十 七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五 時 實 施 , 以 方 便 在 摩 士 公 園 舉 行 的 農 曆 年 宵 :

( 甲 ) 臨 時 「 不 准 停 車 」 地 區 :
所 有 車 輛 將 禁 止 在 下 列 道 路 泊 車 或 停 車 : 正 德 街 、 東 頭 村 道 、 沙 田 坳 道 、 鳳 舞 街 、 橫 頭 磡 東 道 、 橫 頭 磡 南 道 及 橫 頭 磡 中 道 。

( 乙 ) 巴 士 站 及 公 共 小 巴 站 暫 停 使 用 :

- 位 於 鳳 舞 街 北 行 近 富 美 街 及 橫 頭 磡 東 道 的 巴 士 及 公 共 小 巴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 丙 ) 臨 時 的 士 落 客 區 及 的 士 站 :
- 臨 時 的 士 落 客 區 將 設 於 正 德 街 北 行 龍 禧 樓 候 車 處 。
- 臨 時 的 士 站 將 設 於 橫 頭 磡 東 道 宏 德 樓 外 的 公 共 小 巴 總 站 內 線 。
- 龍 興 樓 外 的 正 德 街 的 士 站 將 改 為 兩 線 行 車 , 左 線 將 會 用 作 的 士 上 落 客 , 而 右 線 只 准 的 士 落 客 。

( 丁 ) 交 通 改 道 :
- 正 德 街 的 士 及 公 共 小 巴 總 站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正 德 街 東 行 。
- 有 需 要 時 , 龍 翔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正 德 街 南 行 , 駕 駛 人 士 須 改 用 鳳 舞 街 及 龍 涎 道 。
- 有 需 要 時 , 龍 翔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鳳 舞 街 南 行 , 駕 駛 人 士 須 改 用 龍 涎 道 。
- 有 需 要 時 , 介 乎 龍 翔 道 與 東 頭 村 道 的 一 段 正 德 街 將 會 封 閉 , 沿 東 頭 村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須 改 用 沙 田 坳 道 及 聯 合 道 。

荃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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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 灣 沙 咀 道 遊 樂 場 將 舉 行 年 宵 花 市 , 以 下 的 臨 時 交 通 安 排 於 二 月 十 六 日 及 十 七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翌 日 凌 晨 四 時 實 施 :

封 路 措 施 :

以 下 道 路 將 會 封 閉 -
1 . 介 乎 路 德 圍 及 大 河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海 壩 街 ,
2 . 啟 康 街 ;
3 . 啟 志 街 ; 及
4 . 介 乎 圓 墩 圍 及 大 河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沙 咀 道 東 行 第 一 線 。

改 道 :
1 . 所 有 沿 路 德 圍 南 行 及 大 河 道 北 行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不 可 左 轉 入 海 壩 街 ; 及
2 . 所 有 沿 香 車 街 或 曹 公 街 行 駛 的 車 輛 , 必 須 轉 入 海 壩 街 東 行 , 再 於 路 德 圍 掉 頭 轉 入 海 壩 街 西 行 前 往 大 湧 道 。

公 共 小 巴 站 暫 停 使 用 :
位 於 福 來?h永 泰 樓 對 開 的 海 壩 街 公 共 小 巴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電 單 車 停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位 於 啟 康 街 的 電 單 車 停 車 位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九 號



二 ○ ○ 七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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