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農 曆 新 年 煙 花 匯 演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警 方 今 日 ( 二 月 十 九 日 ) 在 維 多 利 亞 港 兩 岸 實 施 人 群 管 理 及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以 方 便 市 民 觀 賞 今 年 的 農 曆 新 年 煙 花 匯 演 。

為 避 免 港 島 及 九 龍 海 傍 一 帶 過 於 擠 逼 , 警 方 將 於 尖 沙 咀 、 紅 磡 、 中 環 及 灣 仔 實 施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在 煙 花 匯 演 舉 行 期 間 , 警 方 或 會 要 求 市 民 離 開 過 度 擠 迫 的 地 方 , 市 民 必 須 遵 從 警 務 人 員 的 指 示 。

到 海 傍 參 與 慶 祝 活 動 的 市 民 , 應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並 且 不 要 在 地 下 鐵 路 車 站 大 堂 或 出 入 口 地 方 停 留 等 候 。


警 方 會 在 九 龍 區 分 階 段 實 施 封 閉 道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甲 . 第 一 階 段 紅 磡 繞 道 封 閉 於 下 午 五 時 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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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 磡 繞 道 將 由 下 午 五 時 開 始 封 閉 。 屆 時 將 實 施 下 列 交 通 措 施 :

一 . 麼 地 裡 及 日 航 酒 店 對 開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東 行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的 高 架 路 將 不 准 車 輛 駛 入 ;
二 . 沿 梳 士 巴 利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左 轉 或 右 轉 入 麼 地 裡 北 行 ;
三 . 沿 麼 地 道 西 行 及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左 轉 及 右 轉 入 麼 地 裡 南 行 ;
四 . 日 航 酒 店 對 開 沿 梳 士 巴 利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右 轉 入 往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的 高 架 路 ;
五 . 沿 紅 磡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不 可 駛 進 紅 磡 繞 道 而 須 使 用 暢 通 道 南 行 的 迴 旋 處 ;
六 . 沿 都 會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右 轉 入 紅 磡 繞 道 南 行 ;
七 . 梳 士 巴 利 道 高 架 路 南 行 近 國 際 郵 遞 中 心 及 康 運 徑 將 會 封 閉 ; 及
八 . 紅 磡 繞 道 東 行 帝 國 中 心 對 開 將 會 封 閉 。

乙 . 第 二 階 段 ( 巴 士 改 道 ) 由 下 午 六 時 開 始 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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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所 有 沿 彌 敦 道 南 行 的 專 利 巴 士 須 改 行 眾 坊 街 及 佐 敦 道 西 行 線 ;
二 .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與 廣 東 道 交 界 將 列 為 禁 區 , 只 供 專 利 巴 士 行 駛 ;
三 . 沿 九 龍 公 園 徑 北 行 線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廣 東 道 南 行 線 ;
四 . 沿 佐 敦 道 西 行 的 巴 士 將 不 能 左 轉 入 廣 東 道 , 只 可 經 連 翔 道 後 直 駛 往 匯 翔 道 巴 士 站;
五 . 沿 中 間 道 西 行 線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能 左 轉 入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
六 . 所 有 沿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行 駛 的 專 利 巴 士 將 改 行 加 連 威 老 道 東 行 線 , 該 處 將 會 設 置 一 個 臨 時 巴 士 總 站 ;
七 . 漆 鹹 道 南 以 東 的 加 連 威 老 道 將 改 為 單 程 東 行 , 並 只 供 專 利 巴 士 及 專 線 小 巴 行 駛 ;
八 . 沿 科 學 館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能 轉 入 加 連 威 老 道 ; 及
九 . 加 連 威 老 廣 場 將 會 封 閉 。

丙 . 第 三 階 段 ( 設 立 行 人 專 區 ) 由 下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開 始 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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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階 段 措 施 實 施 完 畢 後 , 行 人 專 區 將 於 下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設 立 。 視 乎 人 潮 情 況 , 警 方 或 會 在 所 有 巴 士 駛 離 原 本 的 路 線 後 , 提 早 設 立 行 人 專 用 區 。

一 . 介 乎 九 龍 公 園 徑 與 梳 士 巴 利 道 之 間 的 廣 東 道 將 會 封 閉 , 車 輛 可 沿 廣 東 道 南 行 往 中 港 城 總 站 或 經 九 龍 公 園 徑 路 口 掉 頭 轉 往 廣 東 道 北 行 ;
二 . 九 龍 公 園 徑 北 行 、 介 乎 廣 東 道 與 九 龍 公 園 徑 之 間 的 梳 士 巴 利 道 將 列 為 禁 區 , 只 供 專 利 巴 士 使 用 ;
三 . 海 防 道 、 宜 昌 街 、 北 京 道 、 中 間 道 、 亞 士 厘 道 、 漢 口 道 及 樂 道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四 . 介 乎 九 龍 公 園 徑 及 科 學 館 道 的 梳 士 巴 利 道 將 會 封 閉 ;
五 .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與 寶 靈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彌 敦 道 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六 .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彌 敦 道 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所 有 南 行 車 輛 將 改 道 左 轉 加 連 威 老 道 東 行 ;
七 . 介 乎 彌 敦 道 與 加 拿 分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加 連 威 老 道 將 會 改 為 單 程 東 行 ;
八 . 車 輛 不 可 從 加 拿 分 道 北 行 左 轉 入 金 巴 利 道 西 行 ;
九 . 金 馬 倫 道 將 會 封 閉 。 車 輛 不 能 從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右 轉 入 金 馬 倫 道 西 行 ;
十 . 加 拿 分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交 界 、 厚 福 街 、 金 馬 倫 裡 、 堪 富 利 士 道 、 寶 勒 巷 、 赫 德 道 、 河 內 道 、 康 和 裡 、 碧 仙 桃 路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十 一 .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十 二 . 介 乎 麼 地 道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車 輛 須 改 道 麼 地 道 東 行 ;
十 三 . 介 乎 漆 鹹 道 南 與 科 學 館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麼 地 道 將 改 為 單 向 東 行 。 車 輛 不 能 從 科 學 館 道 轉 入 麼 地 道 ;

十 四 . 科 學 館 徑 將 會 封 閉 。 車 輛 不 能 從 康 達 徑 駛 入 科 學 館 徑 ;
十 五 . 緬 甸 臺 、 棉 登 徑 及 白 蘭 軒 道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十 六 . 梳 士 巴 利 道 / 中 間 道 前 往 九 廣 鐵 路 尖 沙 咀 東 站 公 共 車 輛 交 匯 處 的 通 道 將 會 封 閉 ;
十 七 . 由 柯 士 甸 道 西 通 往 西 九 龍 臨 時 海 濱 公 園 之 通 道 將 會 封 閉 。

丁 . 第 四 階 段 ( 天 星 渡 輪 碼 頭 廣 場 列 為 行 人 專 區 ) 於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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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星 渡 輪 碼 頭 廣 場 將 於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闢 作 行 人 專 區 。 在 有 需 要 時 , 警 方 或 會 提 早 設 立 行 人 專 用 區 。

一 . 前 往 天 星 渡 輪 碼 頭 巴 士 總 站 的 專 利 巴 士 將 不 准 駛 入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 須 依 指 示 於 廣 東 道 與 九 龍 公 園 徑 交 界 處 掉 頭 , 巴 士 乘 客 須 在 廣 東 道 麗 澤 中 學 巴 士 站 落 車 , 而 中 港 城 對 開 之 廣 東 道 將 禁 止 停 車 ; 及
二 . 所 有 停 留 在 該 處 的 巴 士 須 經 九 龍 公 園 徑 北 行 離 開 天 星 渡 輪 碼 頭 巴 士 總 站 。

戊 . 第 五 階 段 ( 列 為 行 人 專 用 區 ) 晚 上 八 時 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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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方 便 市 民 在 煙 花 匯 演 後 離 開 , 下 列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將 由 晚 上 八 時 開 始 實 施 :

一 . 介 乎 佐 敦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彌 敦 道 南 行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沿 彌 敦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改 道 佐 敦 道 西 行 , 介 乎 庇 利 金 街 及 彌 敦 道 的 一 段 寶 靈 街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車 輛 不 准 由 佐 敦 道 西 行 左 轉 入 彌 敦 道 南 行 ;
二 . 沿 柯 士 甸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右 轉 入 彌 敦 道 南 行 ;
三 . 松 山 道 與 山 林 道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沿 柯 士 甸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可 轉 入 松 山 道 ;
四 . 沿 柯 士 甸 道 東 行 線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柯 士 甸 路 ;
五 . 介 乎 彌 敦 道 與 天 文 台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金 巴 利 道 、 金 巴 利 街 、 信 義 街 、 加 連 威 老 道 、 嘉 蘭 圍 及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及 金 巴 利 道 的 一 段 加 拿 分 道 將 禁 止 車 輛 行 駛 , 車 輛 亦 禁 止 由 天 文 台 道 轉 入 金 巴 利 街 ;
六 .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及 天 文 台 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的 北 行 線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七 . 介 乎 暢 運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將 列 為 禁 區 , 只 供 專 利 巴 士 及 專 線 小 巴 行 駛 , 其 他 沿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改 行 柯 士 甸 道 或 暢 運 道 ;
八 .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及 麼 地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留 為 緊 急 車 輛 使 用 ;
九 . 麼 地 道 及 麼 地 廣 場 將 禁 止 車 輛 行 駛 ; 及
十 . 康 莊 道 與 梳 士 巴 利 道 南 行 線 交 界 將 會 封 閉 。

己 . 緊 急 通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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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道 路 將 留 作 緊 急 通 道 , 在 封 路 期 間 只 供 緊 急 車 輛 行 駛 :

一 .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
二 .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
三 . 由 紅 磡 道 南 行 開 始 的 的 一 段 紅 磡 繞 道 ; 及
四 . 由 柯 士 甸 道 西 通 往 西 九 龍 海 濱 公 園 之 通 道 。

庚 . 酒 店 通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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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路 期 間 , 所 有 位 於 受 影 響 地 區 內 之 酒 店 通 道 均 不 准 車 輛 進 出 。

貼 上 酒 店 標 誌 的 車 輛 可 於 晚 上 八 時 前 在 漆 鹹 道 南 與 麼 地 道 交 界 及 九 龍 公 園 徑 與 北 京 道 交 界 落 客 。

辛 . 停 車 場 通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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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封 路 影 響 之 停 車 場 將 於 晚 上 六 時 開 始 停 止 使 用 , 直 至 封 路 措 施 解 除 為 止 。

壬 . 路 旁 停 放 車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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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二 月 十 九 日 下 午 三 時 至 二 月 二 十 日 凌 晨 三 時 , 所 有 設 於 尖 沙 咀 以 南 地 區 ( 即 柯 士 甸 道 以 南 及 暢 運 道 的 路 旁 車 位 ) 及 西 九 龍 海 濱 公 園 的 咪 錶 泊 車 位 將 會 取 消 , 違 列 停 泊 的 車 輛 會 被 拖 走 。

癸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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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位 於 受 封 路 影 響 範 圍 的 專 利 巴 士 總 站 、 巴 士 站 及 專 線 小 巴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有 關 的 車 站 將 改 設 於 匯 翔 道 巴 士 總 站 及 位 於 加 連 威 老 道 尖 沙 咀 東 臨 時 巴 士 總 站 。

此 外 , 尖 沙 咀 一 帶 會 實 施 多 項 人 群 管 理 措 施 :

一 . 市 民 可 於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海 傍 、 星 光 大 道 及 尖 東 海 傍 一 帶 觀 賞 煙 花 。 西 九 龍 海 濱 長 廊 有 一 公 眾 停 車 場 , 在 封 路 期 間 將 會 暫 時 停 止 使 用 。 市 民 如 欲 前 往 該 海 濱 長 廊 欣 賞 煙 花 , 應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二 . 由 晚 上 七 時 正 開 始 , 市 民 可 於 紅 磡 繞 道 東 行 線 觀 賞 煙 花 。 紅 磡 繞 道 西 行 線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線 將 闢 為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其 他 車 輛 不 可 進 入 ; 另 外 , 漆 鹹 道 南 行 線 及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及 由 柯 士 甸 道 通 往 西 九 龍 海 濱 長 廊 的 無 名 路 亦 為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車 輛 亦 不 可 進 入 。
三 . 市 民 如 需 要 橫 過 梳 士 巴 利 道 , 除 了 可 使 用 梳 士 巴 利 道 與 廣 東 道 交 界 的 行 人 過 路 線 外 , 亦 可 使 用 位 於 彌 敦 道 、 九 龍 公 園 徑 路 口 和 新 世 界 中 心 外 的 行 人 隧 道 橫 過 梳 士 巴 利 道 。
四 . 在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一 帶 及 尖 沙 咀 區 多 處 地 方 有 多 項 道 路 及 建 築 工 程 , 市 民 切 勿 走 近 或 攀 附 鐵 欄 , 免 生 危 險 。
五 . 九 龍 公 眾 碼 頭 相 信 在 煙 花 匯 演 及 前 後 時 間 會 十 分 擠 擁 , 市 民 應 考 慮 使 用 其 他 公 眾 碼 頭 。 警 方 在 當 晚 會 密 切 留 意 該 處 人 群 情 況 , 如 有 須 要 , 將 會 封 閉 該 碼 頭 欲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
六 . 巿 民 須 遵 從 現 場 警 務 人 員 的 指 示 , 以 及 當 晚 張 貼 的 告 示 和 廣 播 。

港 島 區 的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如 下 :

甲 . 煙 花 匯 演 前 的 封 路 及 交 通 改 道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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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道 路 將 於 晚 上 六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封 閉 :

灣 仔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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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龍 匯 路 、 添 華 道 ( 解 放 軍 車 輛 除 外 ) 、 添 美 道 、 演 藝 道 、 分 域 碼 頭 街 、 龍 景 街 及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與 港 灣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分 域 街 北 行 線 ;
二 . 博 覽 道 、 博 覽 道 中 、 博 覽 道 東 、 會 議 道 及 港 灣 道 ( 介 乎 菲 林 明 道 與 分 域 街 的 一 段 西 行 線 將 繼 續 開 放 直 至 晚 上 七 時 三 十 分 及 介 乎 杜 老 誌 道 與 菲 林 明 道 的 一 段 將 繼 續 開 放 直 至 晚 上 七 時 四 十 五 分 ) ;
三 . 介 乎 會 議 道 與 港 灣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菲 林 明 道 北 行 線 ;
四 . 菲 林 明 道 天 橋 及 介 乎 港 灣 道 與 鴻 興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杜 老 誌 道 ;
五 . 鴻 興 道 、 運 盛 街 、 運 盈 街 、 鴻 興 道 天 橋 、 馬 師 道 天 橋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與 鴻 興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馬 師 道 。

灣 仔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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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介 乎 謝 斐 道 與 告 士 打 道 支 路 之 間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北 行 將 因 應 需 要 而 封 閉 。 於 封 閉 期 間 , 沿 謝 斐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
二 .
介 乎 軒 尼 詩 道 與 駱 克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馬 師 道 ;
三 . 介 乎 軒 尼 詩 道 與 駱 克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杜 老 誌 道 ;
四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堅 拿 道 西 之 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支 路 西 行 將 因 應 需 要 而 封 閉 ;
五 . 告 士 打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在 柯 布 連 道 交 界 處 不 能 轉 入 告 士 打 道 支 路 及
六 . 介 乎 駱 克 道 與 告 士 打 道 支 路 之 間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將 因 應 需 要 而 封 閉 。 於 封 閉 期 間 , 沿 謝 斐 道 東 行 行 駛 的 車 輛 須 經 堅 拿 道 西 進 入 告 士 打 道 支 路 。

中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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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愛 丁 堡 廣 場 ( 離 開 大 會 堂 停 車 場 及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駐 香 港 部 隊 大 廈 的 車 輛 將 不 在 限 制 之 列 ) 。


以 下 道 路 將 於 晚 上 七 時 開 始 封 閉 :

山 頂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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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司 徒 拔 道 迴 旋 處 以 後 的 一 段 司 徒 拔 道 上 山 線 將 禁 止 淨 重 五 點 五 噸 或 以 上 的 貨 車 行 駛 ;
二 . 除 受 影 響 地 區 的 住 戶 或 持 有 許 可 證 者 的 車 輛 外 , 山 頂 凌 宵 閣 停 車 場 入 口 的 山 頂 道 北 行 將 會 封 閉 ;
三 . 只 有 持 有 許 可 證 的 車 輛 才 可 駛 入 盧 吉 道 及 夏 力 道 , 而 柯 士 甸 山 道 只 供 居 民 進 出 ;
四 . 白 加 道 只 供 居 民 的 車 輛 使 用 ; 及
五 . 介 乎 山 頂 道 與 司 徒 拔 道 迴 旋 處 之 間 的 一 段 司 徒 拔 道 的 路 旁 避 車 處 , 及 介 乎 山 頂 道 及 梅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馬 己 仙 峽 道 的 路 旁 避 車 處 將 會 封 閉 。

中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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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介 乎 信 德 中 心 與 林 士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中 港 道 ;
二 . 民 光 街 ; 民 照 街 及 民 輝 街 ;
三 . 介 乎 民 光 街 與 民 祥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民 耀 街 ;
四 . 往 民 寶 街 的 林 士 街 天 橋 接 駁 處 ;
五 . 金 融 街 及 愛 丁 堡 廣 場 ;
六 . 天 星 碼 頭 廣 場 。

港 島 東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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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煙 花 匯 演 前 的 五 分 鐘 , 介 乎 維 園 道 及 民 康 街 的 一 段 東 區 走 廊 西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公 共 巴 士 除 外 ) 。 改 路 措 施 如 下 :
一 . 沿 東 區 走 廊 西 行 的 車 輛 將 要 改 行 民 康 街 ;
二 . 沿 健 康 中 街 及 糖 水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能 轉 入 東 區 走 廊 西 行 ; 及

停 車 場 封 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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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於 介 乎 百 德 新 街 與 波 斯 富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西 行 的 停 車 場 將 因 應 需 要 而 封 閉 。 停 泊 在 受 封 路 影 響 停 車 場 內 的 車 輛 直 至 封 路 措 施 解 後 才 可 離 開 。

乙 . 煙 花 匯 演 後 的 交 通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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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措 施 將 於 煙 花 匯 演 完 結 前 十 五 分 鐘 實 施 , 以 便 疏 導 人 群 :

一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菲 林 明 道 將 會 封 閉 ;
二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盧 押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駱 克 道 及 謝 斐 道 將 會 封 閉 ;
三 . 軒 尼 詩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將 不 能 左 轉 入 堅 拿 道 西 北 行 ; 及
四 . 堅 拿 道 西 的 車 輛 將 要 左 轉 入 告 士 打 道 支 路 。

丙 . 停 車 位 封 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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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道 路 的 泊 車 位 將 於 下 午 四 時 至 晚 上 十 時 三 十 分 封 閉 :

一 . 愛 丁 堡 廣 場 ;
二 . 內 告 士 打 道 、 龍 景 街 、 鴻 興 道 及 博 覽 道 東 ;
三 . 介 乎 謝 斐 道 與 內 告 士 打 道 之 間 的 史 釗 域 道 ;
四 . 介 乎 菲 林 明 道 與 史 釗 域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謝 斐 道 北 行 線 ;
五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與 堅 拿 道 東 之 間 的 一 段 謝 斐 道 ; 及
六 . 介 乎 軒 尼 詩 道 及 駱 克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馬 師 道 。

丁 . 的 士 站 及 小 巴 站 封 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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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位 於 博 覽 道 東 、 添 美 道 、 港 灣 道 、 灣 仔 碼 頭 運 輸 交 匯 處 ( 於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封 閉 ) 、 民 光 街 、 愛 丁 堡 廣 場 及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與 堅 拿 道 東 之 間 的 一 段 謝 斐 道 北 邊 的 的 士 站 將 由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時 三 十 分 封 閉 。

二 . 介 乎 柯 布 連 道 與 馬 師 道 的 一 段 駱 克 道 、 史 釗 域 道 及 杜 老 誌 道 的 的 士 站 將 由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時 三 十 分 封 閉 。

三 . 位 於 近 堅 拿 道 西 的 駱 克 道 的 小 巴 站 及 位 於 駱 克 道 、 謝 斐 道 、 史 釗 域 道 的 專 線 小 巴 站 將 由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時 三 十 分 封 閉 。

四 . 位 於 愛 丁 堡 廣 場 中 心 、 民 光 街 及 香 港 站 的 專 線 小 巴 站 將 由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時 三 十 分 封 閉 。

戊 . 巴 士 站 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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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如 有 需 要 , 位 於 景 隆 街 以 西 的 內 告 士 打 道 巴 士 站 將 由 晚 上 七 時 三 十 分 起 停 用 ;
二 . 灣 仔 碼 頭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巴 士 總 站 由 晚 上 六 時 三 十 分 起 停 用 ;
三 . 博 覽 道 東 巴 士 站 將 由 晚 上 六 時 三 十 分 至 晚 上 十 時 三 十 分 停 用 ; 及
四 . 中 環 碼 頭 的 巴 士 總 站 將 由 晚 上 七 時 起 停 用 。

己 . 過 境 旅 遊 巴 士 站 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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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於 灣 仔 碼 頭 運 輸 交 匯 處 連 接 灣 仔 至 皇 崗 的 過 境 旅 遊 巴 士 站 將 由 晚 上 六 時 三 十 分 至 十 時 三 十
分 停 用 , 過 境 旅 遊 巴 士 站 將 移 至 位 於 軒 尼 詩 道 東 行 的 柯 布 連 道 行 人 天 橋 下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三 號



二 ○ ○ 七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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