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觀 音 開 庫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警 方 將 在 各 區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及 人 群 管 理 措 施 , 方 便 善 信 參 與 觀 音 開 庫 儀 式 。

紅 磡
ˍ ˍ

三 月 十 四 日 下 午 四 時 起 至 翌 日 ( 三 月 十 五 日 ) 晚 上 十 一 時 , 將 實 施 下 列 交 通 改 道 及 封 路 措 施 :

封 路 ( 緊 急 車 輛 除 外 ) :
一 . 介 乎 機 利 士 南 路 與 獲 嘉 道 之 間 的 差 館 裡 ;
二 . 介 乎 機 利 士 南 路 與 馬 頭 圍 道 之 間 的 差 館 裡 ( 家 維?h居 民 的 車 輛 除 外 ) ﹔
三 . 介 乎 蕪 湖 街 與 差 館 裡 之 間 的 觀 音 街 ;
四 . 介 乎 蕪 湖 街 與 差 館 裡 之 間 的 獲 嘉 道 ; 及
五 . 平 治 街 。

在 上 述 封 路 期 間 ,(i)沿 機 利 士 南 路 南 行 前 往 馬 頭 圍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 須 改 經 蕪 湖 街 東 行 及 馬 頭 圍 道 北 行 ;(ii)沿 機 利 士 南 路 南 行 前 往 差 館 裡 的 家 維?h居 民 的 車 輛 , 須 改 經 蕪 湖 街 東 行 、 馬 頭 圍 道 北 行 及 差 館 裡 西 行 ; 及(iii)沿 漆 鹹 道 北 南 行 經 平 治 街 前 往 佛 光 街 的 車 輛 , 須 改 經 蕪 湖 街 東 行 、 馬 頭 圍 道 北 行 及 佛 光 街 。

位 於 差 館 裡 的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站 , 將 臨 時 遷 往 介 乎 機 利 士 南 路 與 獲 嘉 道 之 間 的 寶 其 利 街 。

介 乎 蕪 湖 街 與 差 館 裡 之 間 的 觀 音 街 、 介 乎 機 利 士 南 路 與 獲 嘉 道 之 間 的 差 館 裡 ; 及 介 乎 機 利 士 南 路 與 獲 嘉 道 之 間 的 寶 其 利 街 的 所 有 停 車 位 , 由 三 月 十 四 日 上 午 八 時 至 翌 日 晚 上 十 一 時 封 閉 。

旺 角
ˍ ˍ

位 於 下 列 道 路 的 泊 車 位 , 將 由 三 月 十 四 日 晚 上 八 時 至 三 月 十 五 日 下 午 三 時 暫 時 封 閉 :

一 . 介 乎 洗 衣 街 與 黑 布 街 的 山 東 街 ; 及
二 . 介 乎 山 東 街 與 白 布 街 的 黑 布 街 。

慈 雲 山
ˍ ˍ ˍ

由 三 月 十 四 日 晚 上 八 時 至 三 月 十 五 日 上 午 六 時 , 介 乎 慈 雲 山 道 與 扎 山 道 的 一 段 沙 田 坳 道 將 會 封 閉 。 警 方 會 視 乎 情 況 實 施 潮 水 式 人 流 安 排 。

封 路 期 間 , 只 有 警 方 及 緊 急 車 輛 , 以 及 十 二 笏 村 、 茅 笪 村 、 觀 音 山 村 及 觀 音 山 花 園 居 民 已 登 記 的 車 輛 可 以 進 出 。

中 區
ˍ ˍ

由 三 月 十 四 日 晚 上 八 時 至 三 月 十 五 日 早 上 , 警 方 將 半 邊 太 平 山 街 直 至 居 賢 坊 的 一 段 道 路 以 鐵 馬 封 閉 , 以 便 善 信 聚 集 。

車 輛 不 可 在 下 列 道 路 停 泊 , 以 便 警 方 實 施 人 群 管 理 措 施 :

一 . 太 平 山 街 ;
二 . 差 館 上 街 ;
三 . 西 街 ;
四 . 東 街 ;
五 . 四 方 街 ;
六 . 普 慶 坊 ; 及
七 . 居 賢 坊 。

所 有 違 泊 的 車 輛 將 於 三 月 十 四 日 晚 上 八 時 警 方 擺 放 鐵 馬 前 被 拖 走 。

荷 李 活 道 文 武 廟 列 聖 宮 及 太 平 山 街 觀 音 廟 附 近 將 不 會 放 置 臨 時 焚 化 爐 , 以 免 對 附 近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和 破 壞 環 境 。

跑 馬 地
ˍ ˍ ˍ

下 列 道 路 將 於 三 月 十 四 日 下 午 五 時 起 至 三 月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時 封 閉 :

一 . 禮 賢 裡 ;
二 . 蓮 花 街 ;
三 . 蓮 花 宮 東 街 ; 及
四 . 蓮 花 宮 西 街 。

在 封 路 期 間 , 在 封 路 範 圍 的 泊 車 位 及 的 士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除 上 述 措 施 外 , 各 區 警 務 人 員 在 有 需 要 時 , 亦 會 實 施 人 群 管 理 及 交 通 措 施 , 以 方 便 區 內 居 民 參 與 觀 音 開 庫 活 動 。

市 民 及 駕 駛 人 士 請 遵 照 現 場 交 通 警 員 指 示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二 號



二 ○ ○ 七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一 )

頁 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