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配 合 香 港 大 球 場 舉 行 宗 教 活 動

警 方 將 於 明 日 (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 在 跑 馬 地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以 配 合 在 香 港 大 球 場 舉 行 之 宗 教 活 動 。

以 下 交 通 安 排 將 由 上 午 十 一 時 開 始 分 階 段 實 行 :

第 一 階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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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改 道 措 施 :
( 1 ) 介 乎 禮 頓 道 與 大 球 場 徑 的 一 段 加 路 連 山 道 將 改 為 單 線 南 行 ; 及
( 2 ) 介 乎 大 球 場 徑 及 銅 鑼 灣 道 的 一 段 東 院 道 將 改 為 單 線 北 行 ;

﹙ 乙 ﹚ 封 路 :
介 乎 棉 花 路 與 禮 頓 道 / 邊 寧 頓 街 的 一 段 加 路 連 山 道 將 會 封 閉 ( 在 銅 鑼 灣 道 封 閉 後 打 算 前 往 聖 保 祿 醫 院 的 車 輛 除 外 ) 。

﹙ 丙 ﹚ 落 客 安 排 :
( 1 ) 旅 遊 巴 的 落 客 區 將 設 在 南 華 會 ﹙ 南 面 ﹚ 外 的 加 路 連 山 道 西 面 路 旁 。
( 2 ) 的 士 落 客 區 將 設 在 大 球 場 正 門 東 面 的 東 院 道 南 面 路 旁 。
( 3 ) 私 家 車 不 能 在 大 球 場 正 門 落 客 , 私 家 車 落 客 區 將 設 在 大 球 場 正 門 東 面 的 東 院 道 北 面 路 旁 。

第 二 階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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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改 道 措 施 :
( 1 ) 與 第 一 階 段 相 同 ;
( 2 ) 介 乎 禮 頓 道 及 連 道 的 一 段 加 路 連 山 道 將 放 置 交 通 標 誌 筒 , 劃 出 兩 線 讓 車 輛 從 開 平 道 駛 往 加 路 連 山 道 ;
( 3 ) 連 道 落 山 線 前 往 加 路 連 山 道 北 行 線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往 禮 頓 道 西 行 線 ;
( 4 ) 介 乎 禮 頓 道 及 開 平 道 的 一 段 希 慎 道 將 改 為 單 線 東 行 ;
( 5 ) 希 慎 道 東 行 將 放 置 交 通 標 誌 筒 以 便 兩 線 的 車 輛 右 轉 開 平 道 ;
( 6 ) 沿 恩 平 道 及 新 寧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希 慎 道 西 行 線 行 駛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往 新 寧 道 ;
( 7 ) 離 開 利 園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往 希 慎 道 ; 及
( 8 ) 介 乎 富 明 街 及 蘭 芳 道 的 一 段 利 園 山 道 將 視 乎 情 況 需 要 而 改 為 單 線 北 行 , 改 道 實 施 後 , 車 輛 必 須 在 蘭 芳 道 右 轉 入 這 段 利 園 山 道 , 經 富 明 街 往 波 斯 富 街 。

﹙ 乙 ﹚ 封 路 :
( 1 ) 與 第 一 階 段 相 同 ; 及
( 2 ) 介 乎 開 平 道 及 新 寧 道 的 一 段 希 慎 道 西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 丙 ﹚ 乘 客 下 車 安 排 :
與 第 一 階 段 相 同 。

第 三 階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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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改 道 措 施 :
( 1 ) 與 第 二 階 段 相 同 ; 及
( 2 ) 前 往 大 球 場 的 車 輛 或 可 由 禮 頓 道 東 行 外 線 右 轉 入 加 路 連 山 道 。

﹙ 乙 ﹚ 封 路 :
與 第 二 階 段 相 同 。

﹙ 丙 ﹚ 落 客 安 排 :
與 第 二 階 段 相 同 。

活 動 結 束 觀 眾 離 場 階 段 (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五 分 開 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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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活 動 接 近 結 束 時 , 根 據 現 場 情 況 實 施 以 下 部 份 或 全 部 的 交 通 安 排 , 直 至 人緦散 去 為 止 :

( 1 ) 加 路 連 山 道 將 會 封 閉 。 在 人緦離 去 前 , 車 輛 或 可 由 南 華 會 停 車 場 、 機 電 工 程 署 ﹙ 西 面 出 入 口 ﹚ 及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處 總 部 右 轉 入 加 路 連 山 道 向 北 行 離 開 。 車 輛 亦 可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東 面 出 入 口 左 轉 入 加 路 連 山 道 向 北 行 離 開 ;
( 2 ) 介 乎 加 路 連 山 道 及 棉 花 路 的 一 段 東 院 道 將 會 封 閉 。 在 人緦離 去 前 , 車 輛 或 可 由 東 院 道 的 樓 宇 右 轉 入 東 院 道 向 北 行 離 開 ;
( 3 ) 旅 遊 巴 將 獲 准 經 加 路 連 山 道 南 行 往 大 球 場 接 載 乘 客 , 載 客 地 點 將 為 較 早 前 的 落 客 區 。 此 外 , 近 佛 教 黃 鳳 翎 中 學 的 東 院 道 及 東 院 道 支 路 亦 劃 為 旅 遊 巴 的 載 客 區 ;
( 4 ) 車 輛 將 禁 止 由 禮 頓 道 與 加 路 連 山 道 的 交 界 處 進 入 加 路 連 山 道 前 往 連 道 ;
( 5 ) 如 有 需 要 , 警 方 在 人緦離 開 期 間 , 將 整 條 加 路 連 山 道 及 介 乎 大 球 場 徑 及 銅 鑼 灣 道 的 一 段 東 院 道 封 閉 , 禁 止 車 輛 行 走 , 以 便 疏 導 大 量 離 場 的 人 潮 ;
( 6 ) 若 預 計 有 大 量 人 潮 , 警 方 或 會 決 定 封 閉 整 條 禮 頓 道 , 封 路 後 , 由 高 士 威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將 要 改 行 伊 榮 街 , 由 摩 理 臣 山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將 改 經 堅 拿 道 西 , 由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禮 頓 道 西 行 , 及 堅 拿 道 東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左 轉 入 禮 頓 道 ;
( 7 ) 連 道 北 行 落 山 方 向 將 視 乎 情 況 需 要 而 封 閉 , 往 連 道 一 號 A 、 三 號 、 五 號 及 七 號 之 巴 士 除 外 ; 及
( 8 ) 開 平 道 或 會 封 閉 。

以 下 的 交 通 安 排 將 於 活 動 期 間 實 施 :

﹙ 甲 ﹚ 學 習 駕 駛 的 人 士 將 禁 止 使 用 下 列 路 段 ( 由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七 時 ) :
( 1 ) 禮 頓 道 西 行 ;
( 2 ) 霎 東 街 ;
( 3 ) 軒 尼 詩 道 以 南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
( 4 ) 加 路 連 山 道 ;
( 5 ) 連 道 ;
( 6 ) 大 球 場 徑 ;
( 7 ) 棉 花 路 ;
( 8 ) 東 院 道 ;
( 9 ) 東 院 道 支 路 ; 及
( 1 0 ) 學 習 駕 駛 的 人 士 亦 不 可 以 由 高 士 威 道 進 入 銅 鑼 灣 道 。

﹙ 乙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由 上 午 七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七 時 三 十 分 ) :
( 1 ) 大 球 場 徑 ;
( 2 ) 介 乎 大 球 場 徑 及 棉 花 路 的 一 段 加 路 連 山 道 北 行 線 ;
( 3 ) 東 院 道 支 路 ;
( 4 ) 恩 平 道 ; 及
( 5 ) 開 平 道 ( 包 括 四 個 傷 殘 人 士 車 位 ) 。

警 方 呼 籲 駕 駛 人 士 遵 照 現 場 警 員 的 指 示 , 任 何 違 例 停 泊 的 車 輛 將 會 在 事 前 不 作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被 拖 走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四 號



二 ○ ○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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