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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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子 因 發 布 淫 褻 物 品 罪 行 被 判 罰 款

一 名 四 十 八 歲 本 地 男 子 今 日 ( 五 月 十 日 ) 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因 被 裁 定 發 布 淫 褻 物 品 罪 名 成 立 , 被 判 罰 款 五 千 元 。

案 情 透 露 , 該 男 子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在 一 個 網 站 上 討 論 區 , 加 設 可 以 自 動 顯 示 淫 褻 物 品 的 「 超 連 結 」 。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科 技 罪 案 組 接 報 後 調 查 有 關 案 件 , 並 於 今 年 三 月 拘 捕 該 男 子 。 被 捕 男 子 稍 後 被 落 案 控 以 發 布 淫 褻 物 品 罪 名 , 並 於 今 日 被 判 罰 款 。

香 港 警 方 一 直 致 力 打 擊 網 上 發 布 淫 褻 物 品 罪 行 。 警 方 提 醒 市 民 , 在 本 地 網 上 討 論 區 發 布 淫 褻 物 品 可 干 犯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三 百 九 十 章 , 任 何 人 干 犯 有 關 罪 行 , 一 經 定 罪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一 百 萬 元 及 監 禁 三 年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四 號



二 ○ ○ 七 年 五 月 十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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