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警 方 呼 籲 市 民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南 區 泳 灘

警 方 今 日 ( 六 月 一 日 ) 呼 籲 市 民 於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前 往 港 島 南 區 的 泳 灘 時 , 應 盡 量 利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警 方 估 計 , 隨 著 暑 假 來 臨 , 前 往 南 區 一 帶 泳 灘 的 市 民 會 愈 來 愈 多 。 警 方 將 視 乎 情 況 , 於 有 需 要 時 實 施 下 列 交 通 措 施 :

封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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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 共 小 巴 將 不 准 由 淺 水 灣 道 進 入 海 灘 道 ;
( 二 ) 當 淺 水 灣 泳 灘 的 停 車 場 已 泊 滿 , 南 灣 坊 以 南 的 南 灣 道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 居 民 及 公 共 車 輛 除 外 ;
( 三 ) 當 赤 柱 正 灘 泳 灘 的 停 車 場 已 泊 滿 , 赤 柱 灘 道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 居 民 及 公 共 車 輛 除 外 ;
( 四 ) 當 聖 士 提 反 泳 灘 的 停 車 場 已 泊 滿 , 通 往 聖 士 提 反 泳 灘 的 無 名 路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 居 民 及 公 共 車 輛 除 外 ;
( 五 ) 當 位 於 大 浪 灣 的 停 車 場 已 泊 滿 , 大 浪 灣 道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 居 民 及 公 共 車 輛 除 外 ;
( 六 ) 通 往 石 澳 山 仔 的 道 路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 居 民 除 外 ; 及
( 七 ) 通 往 石 澳 公 眾 停 車 場 的 道 路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 居 民 及 公 共 車 輛 除 外 ;

交 通 改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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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沿 淺 水 灣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於 淺 水 灣 道 與 南 灣 道 的 交 界 處 掉 頭 ;
( 二 ) 當 淺 水 灣 道 酒 店 停 車 場 已 泊 滿 , 沿 淺 水 灣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不 准 進 入 停 車 場 ; 及
( 三 ) 當 位 於 南 灣 道 的 停 車 場 已 泊 滿 , 沿 南 灣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須 改 行 南 灣 坊 經 海 灘 道 返 回 南 灣 道 北 行 線 離 開 , 居 民 車 輛 除 外 。

泊 車 位 及 的 士 站 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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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在 六 月 二 日 至 九 月 九 日 期 間 , 位 於 香 島 道 的 咪 錶 泊 車 位 , 逢 星 期 六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星 期 日 晚 上 八 時 , 以 及 逢 公 眾 假 期 上 午 九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 將 暫 停 使 用 ;
( 二 ) 在 六 月 二 日 至 九 月 二 日 期 間 , 位 於 石 澳 海 灘 公 眾 停 車 場 有 蓋 通 道 旁 邊 的 十 五 個 泊 車 位 , 逢 星 期 六 下 午 十 二 時 半 至 星 期 日 晚 上 七 時 , 以 及 逢 公 眾 假 期 上 午 六 時 至 晚 上 七 時 , 將 暫 停 使 用 ; 及
( 三 ) 在 六 月 三 日 至 九 月 九 日 期 間 , 位 於 淺 水 灣 酒 店 對 開 的 淺 水 灣 道 的 士 站 , 逢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上 午 九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 將 暫 停 使 用 。

巴 士 站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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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在 六 月 三 日 至 九 月 九 日 期 間 , 位 於 淺 水 灣 道 近 南 灣 道 往 中 環 方 向 的 巴 士 站 , 逢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上 午 九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 二 ) 在 六 月 三 日 至 九 月 九 日 期 間 , 逢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上 午 九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 於 淺 水 灣 道 一 ○ 一 號 對 開 將 會 設 置 臨 時 巴 士 站 ;
( 三 ) 在 六 月 二 日 至 九 月 九 日 期 間 , 逢 星 期 六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星 期 日 晚 上 八 時 , 以 及 逢 公 眾 假 期 上 午 九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 於 香 島 道 哥 爾 夫 球 會 對 開 將 會 設 置 臨 時 巴 士 站 ; 及
( 四 ) 為 方 便 9 號 及 3 0 9 號 巴 士 線 於 泳 季 提 供 服 務 , 有 關 巴 士 總 站 將 會 遷 往 上 述 石 澳 泳 灘 公 眾 停 車 場 有 蓋 通 道 旁 已 暫 停 使 用 的 泊 車 位 位 置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七 號



二 ○ ○ 七 年 六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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