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中 秋 節 港 島 區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警 方 將 於 九 月 二 十 四 至 二 十 七 日 在 銅 鑼 灣 、 山 頂 及 港 島 區 的 沙 灘 一 帶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方 便 市 民 慶 祝 中 秋 節 。

銅 鑼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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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行 人 專 用 區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四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三 時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時 , 下 列 地 點 將 列 為 行 人 專 用 區 :

( 一 ) 景 隆 道 以 東 的 一 段 駱 克 道 ;
( 二 ) 東 角 道 ;
( 三 ) 百 德 新 街 以 西 的 一 段 記 利 佐 治 街 。

乙 . 封 路 措 施 及 交 通 改 道

由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一 時 五 十 九 分 、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三 時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時 , 下 列 地 點 將 視 乎 情 況 實 施 封 路 措 施 及 交 通 改 道 :

( 一 ) 糖 街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駛 入 ;
( 二 ) 介 乎 京 士 頓 街 與 記 利 佐 治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百 德 新 街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駛 入 ;
( 三 ) 一 段 介 乎 維 園 道 天 橋 支 路 與 高 士 威 道 之 間 的 內 告 士 打 道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行 駛 , 但 由 大 坑 道 天 橋 前 往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除 外 ;
( 四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及 百 德 新 街 的 一 段 京 士 頓 街 西 行 將 會 封 閉 ;
( 五 ) 興 發 街 將 會 間 歇 性 封 閉 , 專 利 巴 士 及 專 線 小 巴 除 外 ; 及
( 六 ) 沿 維 園 道 天 橋 行 駛 前 往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內 告 士 打 道 西 行 線 。

如 有 需 要 , 下 列 地 點 將 會 實 施 封 路 措 施 :
( 一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與 京 士 頓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加 寧 街 ;
( 二 ) 介 乎 百 德 新 街 與 內 告 士 打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京 士 頓 街 東 行 線 ; 及
( 三 ) 介 乎 京 士 頓 街 與 內 告 士 打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百 德 新 街 。

上 述 封 路 措 施 實 施 後 , 以 下 的 改 道 措 施 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實 施 :
( 一 ) 百 德 新 街 南 行 線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京 士 頓 街 東 行 線 ;
( 二 ) 加 寧 街 的 車 輛 將 不 能 右 轉 入 京 士 頓 街 西 行 線 ;
( 三 ) 告 士 打 道 及 大 坑 道 天 橋 北 行 線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京 士 頓 街 西 行 線 。

丙 . 停 車 場 及 街 上 咪 錶 位 暫 停 使 用 :

( 一 ) 興 發 街 公 眾 停 車 場 將 於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下 午 五 時 至 晚 上 十 一 時 五 十 九 分 、 及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五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時 暫 停 使 用 , 傷 殘 人 士 及 電 單 車 泊 車 位 除 外 ;
( 二 ) 通 往 記 利 佐 治 街 的 停 車 場 的 汽 車 通 道 入 口 將 由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一 時 五 十 九 分 、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三 時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時 視 乎 情 況 實 施 封 閉 , 所 有 停 泊 在 以 上 公 眾 停 車 場 及 酒 店 的 車 輛 在 封 路 重 開 前 將 不 能 離 開 。

丁 . 小 巴 站 及 的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

下 列 的 士 站 將 由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一 時 五 十 九 分 、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三 時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時 在 有 需 要 時 暫 停 使 用 :
( 一 ) 百 德 新 街 近 京 士 頓 街 的 的 士 站 ;
( 二 ) 電 器 道 近 柏 景 臺 的 的 士 站 ;
( 三 ) 位 於 銀 幕 街 的 的 士 站 ; 及
( 四 ) 位 於 駱 克 道 近 景 隆 街 的 的 士 站 。

位 於 糖 街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將 於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一 時 五 十 九 分 、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三 時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時 暫 停 使 用 。

戊 . 其 他 限 制

學 習 駕 駛 者 不 可 於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一 時 三 十 分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一 時 三 十 分 進 入 下 列 道 路 :
( 一 ) 禮 頓 道 東 行 ;
( 二 ) 天 樂 裡 ;
( 三 ) 銅 鑼 灣 道 ;
( 四 ) 興 發 街 ;
( 五 ) 介 乎 永 興 街 與 帆 船 街 的 電 器 道 ;
( 六 ) 摩 利 臣 山 道 北 行 線 ;
( 七 ) 馬 師 道 以 東 的 軒 尼 詩 道 ;
( 八 ) 介 乎 炮 台 山 道 與 高 士 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天 後 廟 道 ; 及
( 九 ) 高 士 威 道 。

山 頂 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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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封 路 措 施 及 交 通 改 道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一 時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時 , 將 實 施 下 列 封 路 及 交 通 改 道 措 施 :

( 一 ) 所 有 沿 山 頂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將 要 改 經 山 頂 廣 場 停 車 場 入 口 旁 的 支 路 往 南 行 , 住 客 及 持 有 許 可 證 之 車 輛 除 外 ; 及
( 二 ) 盧 吉 道 及 夏 力 道 只 准 持 有 許 可 證 之 車 輛 進 出 。
( 三 ) 柯 士 甸 山 道 則 只 准 住 客 出 入 。

南 區 海 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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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將 視 乎 人 群 數 目 及 交 通 情 況 , 在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實 施 下 列 封 路 及 交 通 改 道 措 施 :

甲 . 封 路 措 施

( 一 ) 公 共 小 巴 將 不 能 由 淺 水 灣 道 進 入 海 灘 道 ;
( 二 ) 如 南 灣 道 一 帶 的 停 車 場 爆 滿 , 南 灣 坊 以 南 的 南 灣 道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駛 入 , 住 客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除 外 ;
( 三 ) 如 赤 柱 灘 道 一 帶 的 停 車 場 爆 滿 , 赤 柱 灘 道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駛 入 , 住 客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除 外 ;
( 四 ) 如 黃 麻 角 道 一 帶 的 泊 車 位 爆 滿 , 黃 麻 角 道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駛 入 , 住 客 除 外 ;
( 五 ) 大 浪 灣 道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駛 入 , 住 客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除 外 ;
( 六 ) 通 往 石 澳 山 仔 的 道 路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駛 入 , 住 客 除 外 ; 及
( 七 ) 通 往 石 澳 公 眾 停 車 場 的 道 路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駛 入 , 住 客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除 外 。

乙 . 交 通 改 道

( 一 ) 沿 淺 水 灣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將 不 准 在 淺 水 灣 道 與 南 灣 道 交 界 掉 頭 ;
( 二 ) 如 影 灣 園 停 車 場 爆 滿 , 沿 淺 水 灣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不 准 駛 入 ; 及
( 三 ) 如 南 灣 道 一 帶 的 停 車 場 爆 滿 , 沿 海 灘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要 改 由 南 灣 道 北 行 離 開 該 區 , 南 灣 道 的 住 客 除 外 。

丙 . 泊 車 位 及 的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 一 )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四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時 , 石 澳 海 灘 公 眾 停 車 場 有 蓋 行 人 道 旁 的 十 五 個 泊 車 位 將 暫 停 使 用 ;
( 二 )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四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上 午 六 時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下 午 四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六 時 , 位 於 淺 水 灣 道 的 的 士 站 ( 影 灣 園 對 面 ) 將 暫 停 使 用 ;
( 三 )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四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上 午 六 時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下 午 四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六 時 , 位 於 香 島 道 的 咪 錶 位 及 電 單 車 位 將 暫 停 使 用 , 傷 殘 人 士 泊 車 位 除 外 ; 及
( 四 )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四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上 午 六 時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下 午 四 時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六 時 , 位 於 海 灘 道 的 咪 錶 位 及 電 單 車 位 將 暫 停 使 用 。

警 方 呼 籲 駕 駛 人 士 忍 讓 及 依 照 在 場 警 務 人 員 指 示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一 號



二 ○ ○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二 日 ( 星 期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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