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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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子 被 控 詐 騙 價 值 二 千 三 百 萬 元 電 子 產 品

一 名 三 十 三 歲 台 灣 男 子 於 十 月 十 二 日 在 荃 灣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他 涉 嫌 與 三 宗 涉 及 二 千 三 百 萬 元 電 子 產 品 的 詐 騙 案 件 有 關 。

該 男 子 於 上 星 期 三 ( 十 月 十 日 ) 準 備 離 港 返 回 台 灣 時 ,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被 拘 捕 。

三 間 在 台 灣 的 公 司 今 年 六 月 及 七 月 , 收 到 香 港 一 間 貿 易 公 司 的 傳 真 及 電 郵 , 向 他 們 訂 購 電 腦 零 件 , 包 括 滑 鼠 、 鍵 盤 、 硬 盤 、 視 像 鏡 頭 及 光 碟 。

該 三 間 公 司 後 來 因 未 能 收 到 香 港 公 司 的 貨 款 而 於 八 月 及 九 月 向 香 港 警 方 報 案 。

新 界 南 重 案 組 於 九 月 接 手 調 查 案 件 , 調 查 顯 示 該 批 貨 物 運 來 香 港 , 由 香 港 公 司 收 貨 後 , 存 放 在 新 界 一 些 貨 倉 內 , 準 備 付 運 往 海 外 的 買 家 。

該 懷 疑 涉 案 的 香 港 公 司 的 犯 案 手 法 為 向 台 灣 貿 易 公 司 訂 購 貨 物 , 並 出 示 銀 行 的 信 用 狀 以 證 明 有 銀 行 保 證 及 有 錢 付 款 , 每 張 信 用 狀 列 明 貨 主 為 一 間 台 灣 公 司 , 而 收 貨 人 則 為 銀 行 。

然 而 , 該 香 港 貿 易 公 司 在 台 灣 開 設 一 間 空 殼 物 流 公 司 , 利 用 該 公 司 自 行 安 排 運 送 已 訂 購 的 貨 物 , 並 在 台 灣 公 司 不 知 情 下 , 將 提 貨 單 上 貨 主 名 稱 改 為 該 物 流 公 司 , 而 收 貨 人 則 為 該 香 港 公 司 , 結 果 台 灣 公 司 最 後 沒 有 收 到 任 何 款 項 。

警 方 其 後 於 一 艘 碇 泊 在 葵 湧 貨 櫃 碼 頭 的 貨 櫃 船 上 的 一 個 貨 櫃 內 找 到 共 二 千 三 百 七 十 六 箱 , 共 裝 有 一 百 五 十 萬 張 懷 疑 屬 於 騙 取 得 來 的 光 碟 及 數 碼 光 碟 , 總 值 約 八 百 萬 元 。 相 信 其 餘 騙 取 得 來 的 貨 物 已 於 八 月 中 運 往 海 外 。

該 名 台 灣 男 子 已 被 落 案 控 以 一 項 「 以 欺 騙 手 段 取 得 財 產 」 的 罪 名 , 並 於 十 月 十 二 日 在 荃 灣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新 界 南 重 案 組 仍 繼 續 調 查 該 宗 案 件 。

警 方 呼 籲 各 貿 易 公 司 對 類 此 犯 案 手 法 , 尤 其 是 買 家 要 求 自 行 安 排 貨 運 的 懷 疑 詐 騙 案 應 提 高 警 覺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一 號



二 ○ ○ 七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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