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十 月 十 九 日 公 眾 活 動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警 方 將 於 星 期 五 ( 十 月 十 九 日 )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以 配 合 當 日 在 銅 鑼 灣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舉 行 的 一 項 公 眾 集 會 及 其 後 由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出 發 的 遊 行 活 動 。

甲 、 道 路 封 閉 :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封 閉 :
( 一 ) 大 坑 道 天 橋 橋 底 下 的 掉 頭 位 至 京 士 頓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線 ;
( 二 ) 糖 街 ;
( 三 ) 記 利 佐 治 街 ;
( 四 ) 介 乎 京 士 頓 街 與 記 利 佐 治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百 德 新 街 ;
( 五 ) 京 士 頓 街 ;
( 六 ) 介 乎 維 園 道 天 橋 與 高 士 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線 ;
( 七 ) 加 寧 街 ;
( 八 ) 渣 甸 街 ; 及
( 九 ) 登 龍 街 。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二 時 十 五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封 閉 :
( 一 ) 怡 和 街 西 行 線 ;
( 二 )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線 ;
( 三 ) 介 乎 啟 超 道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利 園 山 道 ;
( 四 ) 啟 超 道 ;
( 五 ) 介 乎 蘭 芳 道 與 啟 超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恩 平 道 ;
( 六 ) 介 乎 駱 克 道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
( 七 ) 由 莊 士 敦 道 東 行 前 往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的 一 條 支 路 ;
( 八 ) 介 乎 莊 士 敦 道 與 盧 押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譚 臣 道 ;
( 九 ) 介 乎 莊 士 敦 道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盧 押 道 ;
( 十 ) 介 乎 羅 素 街 與 軒 尼 詩 道 的 一 段 堅 拿 道 東 ;
( 十 一 ) 介 乎 霎 東 街 西 與 軒 尼 詩 道 的 一 段 堅 拿 道 西 ;
( 十 二 ) 介 乎 堅 拿 道 西 與 摩 利 臣 山 道 的 一 段 灣 仔 道 ; 及
( 十 三 ) 介 乎 霎 東 街 西 與 軒 尼 詩 道 的 一 段 寶 靈 頓 道 。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封 閉 :
( 一 ) 晏 頓 街 。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四 時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封 閉 :
( 一 ) 由 正 義 道 北 行 前 往 金 鐘 道 西 行 的 一 條 支 路 ; 及
( 二 ) 由 紅 棉 道 天 橋 南 行 前 往 金 鐘 道 西 行 的 一 條 支 路 。

乙 、 交 通 改 道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實 施 改 道 :
( 一 )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不 可 右 轉 入 前 往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線 的 掉 頭 位 ;
( 二 ) 怡 和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左 轉 入 糖 街 ;
( 三 ) 大 坑 道 天 橋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左 轉 入 京 士 頓 街 西 行 線 ;
( 四 ) 伊 榮 街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進 入 渣 甸 街 ;
( 五 ) 邊 寧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左 轉 入 渣 甸 街 ;
( 六 )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加 寧 街 南 行 線 ;
( 七 )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百 德 新 街 南 行 線 ;
( 八 ) 沿 維 園 道 西 行 前 往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的 支 路 行 駛 的 車 輛 必 須 在 加 寧 街 交 界 前 右 轉 ; 及
( 九 ) 維 園 道 天 橋 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二 時 十 五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實 施 改 道 :
( 一 ) 菲 林 明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線 ;
( 二 ) 邊 靈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敬 誠 街 ;
( 三 ) 譚 臣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盧 押 道 及 莊 士 敦 道 ;
( 四 ) 恩 平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蘭 芳 道 西 行 線 ;
( 五 ) 禮 頓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黃 泥 湧 道 ( 專 利 巴 士 除 外 ) ;
( 六 )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駱 克 道 西 行 線 ;
( 七 ) 駱 克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線 ;
( 八 ) 天 樂 裡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線 ;
( 九 ) 史 超 域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線 ;
( 十 ) 菲 林 明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線 ;
( 十 一 ) 菲 林 明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線 ;
( 十 二 ) 分 域 街 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東 行 線 ;
( 十 三 ) 大 王 東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在 盧 押 道 路 口 前 左 轉 或 右 轉 ;
( 十 四 ) 莊 士 敦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譚 臣 道 西 面 路 口 ;
( 十 五 ) 莊 士 敦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譚 臣 道 西 面 路 口 ;
( 十 六 ) 莊 士 敦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船 街 南 行 線 ;
( 十 七 ) 蘭 杜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莊 士 敦 道 東 行 線 ;
( 十 八 ) 羅 素 街 西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在 堅 拿 道 東 交 界 左 轉 ;
( 十 九 ) 堅 拿 道 西 北 行 近 霎 西 街 的 車 輛 將 改 行 前 往 堅 拿 道 天 橋 北 行 線 的 上 斜 路 ;
( 二 十 ) 霎 西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將 改 行 前 往 堅 拿 道 天 橋 北 行 線 的 上 斜 路 ;
( 二 十 一 ) 霎 西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往 寶 靈 頓 道 北 行 線 ;
( 二 十 二 ) 寶 靈 頓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往 霎 西 街 東 行 線 ; 及
( 二 十 三 ) 灣 仔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往 摩 理 臣 山 道 南 行 線 。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四 時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實 施 改 道 :
( 一 ) 正 義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直 駛 至 正 義 道 天 橋 ;
( 二 ) 皇 後 大 道 東 西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正 義 道 ;
( 三 ) 金 鐘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皇 後 大 道 東 東 行 線 ; 及
( 四 ) 金 鐘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紅 棉 道 南 行 線 。

丙 、 巴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

所 有 位 於 封 閉 道 路 上 的 巴 士 站 將 由 下 午 二 時 十 五 分 開 始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巴 士 服 務 回 復 正 常 為 止 。

丁 、 公 共 小 巴 及 的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

所 有 位 於 封 閉 道 路 上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及 的 士 站 將 由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為 止 。

戊 、 停 車 場 暫 停 使 用 :

由 於 封 路 關 係 , 由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起 , 車 輛 不 可 進 出 下 列 公 眾 或 私 人 停 車 場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為 止 :
( 一 ) 告 士 打 道 三 百 一 十 號 柏 寧 酒 店 ( 記 利 佐 治 街 入 口 ) ;
( 二 ) 告 士 打 道 三 百 一 十 一 號 皇 室 堡 ( 記 利 佐 治 街 入 口 ) ; 及
( 三 ) 百 德 新 街 二 號 恆 隆 中 心 ( 記 利 佐 治 街 入 口 ) 。

由 於 封 路 關 係 , 由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起 , 車 輛 不 可 進 出 下 列 公 眾 或 私 人 停 車 場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為 止 :
( 一 ) 安 樂 裡 ;
( 二 ) 軒 尼 詩 道 三 百 三 十 八 號 北 海 中 心 ;
( 三 ) 軒 尼 詩 道 二 百 五 十 號 卓 能 2 1 世 紀 廣 場 ; 及
( 四 ) 軒 尼 詩 道 四 十 八 號 上 海 實 業 大 廈 。

己 、 電 車 站 暫 停 使 用

( 一 ) 沿 怡 和 街 來 回 方 向 近 百 德 新 街 的 電 車 站 於 有 需 要 時 將 由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起 暫 停 使 用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三 號



二 ○ ○ 七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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