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對酒後駕駛的執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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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現時對於舉證呼氣測試讀數為每一百毫升呼氣中含超過二十二微克的訂明限度但少於二十七微克酒精的司機予以警告的寬限屬酌情權,有關寬限將由九月二十一日(星期日)開始取消。

  警方發言人今日(九月十七日)表示:「為準備實施預期將會通過的《二○○八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中的酒後駕駛法例,警方交通總部於今年五月已成立一工作小組檢討有關執法的程序,結果決定取消有關的酌情權。」

  發言人強調:「有需要進行該項檢討,因為在六月通過的新修訂條例賦予警方有權要求駕駛者進行隨機呼氣測試,並且加重若干嚴重交通違例的刑罰。取消有關的寬限只是檢討項目中的其中一項。」

  該修訂條例除賦予警方權力要求駕駛者進行隨機呼氣測試外,同時首次被定罪酒後駕駛的人士會被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三個月。此外,亦會強制被記十分違例駕駛記分的人士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由於任何被定罪酒後駕駛的司機都會被記十分違例駕駛記分,因此他們亦需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他解釋:「上述修訂的內容傳遞一個十分清晰的信息,市民是希望警方採取更嚴厲的執法行動打擊酒後駕駛,因此,警方認為現時是適當的時候取消有關的寬限。」

  發言人亦指出,由於歷史的原因,警方現行的政策容許向舉證呼氣測試讀數每一百毫升呼氣中含超過訂明限度但少於二十七微克酒精的司機予以警告。

  他說,《道路交通條例》第三十九A至G條規管的酒後駕駛違例事項中的訂明限度於一九九五年開始實施,當時亦引入了檢查呼氣測試和舉證呼氣測試。

  他解釋:「由於有關法例於1995年為新的條例,未為市民大眾所接受。考慮過當時的情況後,香港決定沿用英國的做法,同時引入每一百毫升呼氣中含五微克酒精的寬限,由警方行使酌情權,警告有關的司機。當有關法例於一九九九年修訂時,此做法仍然保留。」

  他強調:「不過,如情況顯示有關司機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此酌情權亦不會妨礙警方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三十九條對有關違例事項進行調查。」

  多年來,警方一直聯同各有關決策局和部門,以循序漸進方式執行酒後駕駛執法政策。

  他表示:「如駕駛者的檢查呼氣測試讀數超過每一百毫升呼氣中含二十二微克酒精的訂明限度,警方便會當場拘捕他並將他帶往最近的警署,然後前往指定的認可呼氣分析中心進行舉證呼氣測試。」

  發言人強調,如現場發現駕駛者的檢查呼氣測試讀數超過訂明限度,他是不可以繼續駕駛。

  他重申,根據警務處處長首要行動項目,警方一直致力透過教育、宣傳及執法來提高道路安全水平。

  他補充說:「酒後駕駛是引致在交通意外中死亡及嚴重受傷的重要原因,警方一向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對酒後駕駛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

  該五微克酒精的酌情權取消後,如駕駛者被發現其舉證呼氣測試讀數為每一百毫升呼氣中含超過訂明限度的二十二微克但少於三十七微克酒精時,有關人士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三十九D條,選擇以血液或尿液分析結果代替該舉證呼氣測試讀數作為呈堂證據。而處理舉證呼氣測試讀數為每一百毫升呼氣中含三十七微克酒精及以上的程序會維持不變,涉及的駕駛者會被檢控。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佈第四號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