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酒後駕駛法例下星期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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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將於下星期一(二月九日)生效,修訂條例授權警方在任何時間地點及無須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要求駕駛者進行隨機呼氣測試,以打擊酒後駕駛。

  警方會使用預檢設備進行隨機呼氣測試,以加快過程。如司機在預檢呼氣測試中不及格,便須進行檢查呼氣測試。現時要求涉及交通意外、涉及行車交通違例事項或遭懷疑酒後駕駛的司機進行檢查呼氣測試的程序維持不變。

  警方提醒司機飲酒後切勿駕駛。違例者最高可被判入獄三年、罰款25,000元及記十分違例駕駛記分。

  新法例亦加重了酒後駕駛違例事項的刑罰,違例者首次被定罪會被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三個月,再犯會被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兩年。違例者必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才可再獲發駕駛執照。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佈第四號

二○○九年二月七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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