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行動打擊違法經營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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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日(四月二十二日)採取執法行動,打擊懷疑違法經營的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共拘捕六男四女。

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探員,昨日展開代號「禿鷹」的行動,搜查全港多處地點,並首次派出探員喬裝顧客,打擊懷疑沒有核實顧客身份,以及記錄港幣八千元或以上(或等值的其他貨幣)的兌換交易詳情的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

行動中,警方共拘捕六男四女,年齡由十九至六十歲,他們涉嫌未能向警方登記成為匯款代理人、未能核實顧客身份及未能記錄及備存交易詳情,全部已獲准保釋候查。

警方提醒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4B條的規定,任何人士須在成為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後一個月內,須將一份載入紀錄冊的詳情的書面通知,送交警務處毒品調查科總警司。

另外,根據同一條例第24C條的規定,如顧客親身進行港幣八千元或以上(或等值的其他貨幣)的匯款交易或貨幣兌換交易,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的職員,必須核對該名顧客的身份證明文件,以核實其姓名及身份,並須將上述記錄備存,為期不少於自交易日期終結之時起計的六年,即使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在該宗交易後已停業,有關規定仍屬有效。

有關法例自二零零零年生效以來,警方成功檢控一百零九名未有向警方登記的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以及一百四十七名未有備存交易記錄的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

有關上述法例的指引及法律規定,市民可瀏覽聯合財富情報組的網頁,網址為www.jfiu.gov.hk。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佈第七號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