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使用虛假文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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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四十六歲男子今日(五月四日)因使用虛假文書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警方於去年九月二十四日接獲一間保險公司報案,指有人訛稱該公司出售其子公司業務。商業罪案調查科探員經過深入調查後,於四月一日在西區拘捕一名四十六歲男子。

被告其後被落案控以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的罪名,並於今日被判刑。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如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千元及判處監禁兩個月。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製造或使用虛假文書,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四年。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佈第六號

二○○九年五月四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