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監察小組

刑事事項

防止罪案科(CPB)

防止罪案科保安公司監察小組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審查保安公司牌照的申請。《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在憲報刊登,訂定發牌計劃監管本港的保安業。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的目的在於推動並鼓勵保安業界提高服務水平,以協助打擊罪案。保安公司監察小組由一名總督察掌管,下設兩隊負責審查保安公司,還有一隊負責進行有關違反《保案及護衞服務條例》的調查。

保安公司監察小組會先調查申請公司的背景,然後對申請公司的營業地點作出全面和詳盡的實地檢查。

每次調查均按照詳細的準則進行,包括就訓練、受聘人士資料查核、運作程序、解款車和保險庫的建造、控制室的建造和運作等方面進行審查。該組亦會定期對持牌公司進行審查,以確保有關公司保持應有水準。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的法律規定

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任何人在有報酬的情況下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均須申請由警務處處長(牌照課警司)發出的許可證。

同樣地,任何公司供應人員在有報酬的情況下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亦須申請由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發出的保安公司牌照。

設立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的目的是審議及決定是否發出保安公司牌照。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會就每一個申請聽取申請者的申請原因及保安公司監察小組的意見,同時除非保安公司監察小組首先確信申請者合適,否則不會發出或延續其保安公司牌照。

根據該條例,保安工作指下列任何活動:

  1. 護衞財產;
  2. 護衞任何人或地方以防止和偵測罪行的發生
  3. 安裝、保養或修理保安裝置;及
  4. 為個別處所或地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保安裝置指經設計或改裝以供安裝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內(但並非在車輛上或車輛內),用以偵測或紀錄下列事情的裝置:

  1. 罪行的發生;或
  2. 在該處所或地方是否有闖入者,或有因保安理由不准帶入該處所或地方或其他任何處所或地方的物品。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可向保安公司發出下列三種保安公司牌照(或其組合):

第I類 提供保安護衞服務;
第II類 提供武裝運送服務;及
第III類 安裝、保養及/或修理保安裝置及/或(為個別處所或地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牌照申請表格可向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索取: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
九龍觀塘
鯉魚門道12號
東九龍政府合署8字樓813室
(即觀塘裁判法院側),
電話:(852) 2801 6181
傳真:(852) 2537 5118

有關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的進一步資料,可在保安局的網頁 ((http://www.info.gov.hk/sb查閱。《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第460章)亦可在律政司的網頁 (http://www.info.gov.hk/justice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