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案受害者及證人的權利

刑事事項

多謝你盡公民責任。除此通知書的資料外,你亦可索取一份「受害者約章」,該小冊子可為你提供更多有用的資料。作為受害者或證人,你擁有以下權利:-

  1. 受到禮貌、同情和細心的對待,個人尊嚴和私隱亦得到尊重;
  2. 在可行的情況下,獲警方安排在你認為方便的地點和時間接受會面;
  3. 由你的代表律師陪同你接受警方會面;
  4. 如你在在罪案發生時受傷,或感到不適,即時獲得治療;
  5. 要求自行付款取得食物及飲品;
  6. 保密與調查工作無關的個人資料,而警方亦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你所提供的資料;
  7. 在任何性罪行的案件中,無需提出要求而獲安排由性別相同的人員接見;
  8. 要求警方考慮使用單向觀察鏡進行認人手續;
  9. 要求取得你向警方所提供的任何書面口供的複本(或如適用,記錄會面過程的錄影帶);
  10. 獲發一張 刑事調查單位聯絡卡,該卡載有負責該案的調查人員的聯絡電話號碼;
  11. 盡早取回屬於你而無需用作調查用途的個人財物;
  12. 要求警方提供有關警方及法庭程序的資料,並盡快將調查工作的進展及結果通知你;
  13. 獲告知檢控過程的程序及你在當中所扮演的角色;
  14. 獲告知案件的審訊日期及地點;
  15. 如你認為有需要,警方需根據對危險性所作出的評估向你提供保護措施,並考慮將你包括在保護證人計劃中;
  16. 獲告知你可取得協助的適當機構,例如社會福利署、法律援助署及消費者委員會 ;
  17. 16歲以下的青少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於被警方接見時,會面一般都會在父母、監管人或其他合適成人陪同下進行,除非安排會對司法公正造成不合理的妨礙或對其他人造成傷害; 另外,
  18.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及須就性虐待、殘暴、襲擊或恐嚇傷害他人等罪行出庭作證的兒童可:
  • 要求警方考慮攝錄會面過程作呈堂之用,或將來出庭作證時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 及
  • 由支援人員陪同在法庭作供,但該人員必須與案件無關。

此外,請留意下列各項:

  • 警方對違法者進行檢控程序或不提出檢控的決定,一般不會影響日後向違法者提出民事訴訟;
  • 根據法例,必須向辯方提供你的刑事犯罪紀錄資料;
  • 可向任何警署的值日官索取有關暴力傷亡賠償計劃及法律意見的資料;
  • 如你需出庭作證,可獲發放證人津貼,請向案件主管查詢詳情;及
  • 如你未有接獲警方通知案件的調查已完結而更改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應盡快通知案件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