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受害者約章

刑事事項

所有接觸到刑事審判制度的市民,尤其是罪行的受害者,都有權知道協助執法機關時應該負起的責任,以及作為回報,他們從刑事審判制度執行者所能得到的服務標準。本約章訂明罪行受害者的權利和責任。約章的內容可以修訂︰因為這些標準有需要不斷檢討,務求盡可能為罪行受害者提供更佳的服務。

怎樣才算是受害者?

受害者是指直接因刑事罪行而遭受肉體或精神傷害,或遭受財物損失或損毀的人。這不僅指有關罪行所針對的人,也包括任何直接因該罪行而受害的人。舉例說,受害者的定義可包括遭性侵犯的兒童的父母或遭謀殺的受害者的直系家人。



受害者的權利和責任

一. 協助維護法紀的責任


每個市民都應該協助警方和廉政公署等執法機關維護法紀,揭發和緝捕不法分子。這並不表示市民對兇悍罪犯時也要冒險對抗,但應該︰

  • 遵守法律
  • 採取適當措施預防罪案發生- 例如確保家居和個人財物安全
  • 舉報罪案,貪污和任何可疑情況- 例如有人在建築物附近遊蕩
  • 應警方或其他執法機關與他們合作
  • 有事故發生時,應警方或其他執法機關要求,提供合理的協助
  • 挺身作證


二. 受害者有權受到禮貌對待和尊重

執法機關的人員、檢控人員、法院職員、律師以至其他與罪行受害者有接觸的人,都要經常以禮貌、同情和關懷的態度對待他們,並要尊重他們的個人尊嚴和私德。



三. 受害者舉報罪行有權得到適當處理

執法機關須盡快處理關於罪行的報告,並對每宗舉報作出公平、縝密及專業的調查。



四. 受害者舉報罪行有權取得資料


受害者有權知道主管案件人員的姓名、職級、職員編號和聯絡電話。受害者如提出要求,有權取得自己所作供詞的副本。執法機關人員>醫療和社會服務人員應盡早通知受害者可以採用的服務和補救方法,其中包括向他們提供關於刑事傷害賠償、法律援助、社會福利和醫療服務的資料。



五. 受害者有權取得調查和檢控工作的資料

在不妨害案件進度或結果的情況下,罪行受害者有權得悉案件的進展情況。若決定不提出撿控,應該將決定告知受害者。若提出檢控,亦應該告知受害者檢控的步驟、調查的進度、受害者在檢控罪行過程中擔當的證人角色、司法程序的耹訊日期和地點、以及案件終怎樣處理,包括上訴結果等。受害者有權要求當局通知他們涉害罪犯甚麼時候由獄中獲釋或逃脫,但受害者須向懲教署長提供最新的地址和電話號碼。



六. 受害者有權獲得提供適當的法院設施

不該讓須出庭作供的受害者因出庭而感到受威脅。法院應該設有清楚的指示牌,以及清楚標明的接待處標明的接待處或詢問處,也該提供足夠地方和設施,供受害者其他證人在法院內等候時使用。



七. 受害者有權陳詞表達意見

執法機關人員和負責提出意見及檢控的檢控官,須明瞭受害者的境況和他們對案件檢控的意見。檢控官須在適當時促請法院顧及受害者的情況和意見。



八. 受害者有權尋求保護


當局要通知受害者,他們有權要求保護,並廣為宣傳證人保護計劃,以確保受害者知道這項計劃賦予的保障。



九. 受害者享有私隱權和保密權

所有涉及刑事審判制度的工作人員,無論是警務人員抑或司法人員,都須尊重受害者的私隱和保密權。現時,受害者在庭上作供時己無須提供其地址. 以某些性罪案來說,已有法例禁止刊登或廣播任何導致受害者身份開的資料。受害者若有理由擔心接受公開審訊或性虐待罪行案件中作供,可能對自己、家人或朋友不利,有關方面可以向主審法申請,讓受害者在法院外透過錄像傳真作供。



十. 受害者有權迅速取回財產

執法機關和法院應該盡快把屬於受害者但用作證物的財產歸還。



十一. 受害有權得到支援服務和善後輔導

案發後應該向受害者提供醫護服務;若有需要(例如面對性侵犯或虐待個案),執法機關應該幫助受害者與適當機構(不論是提供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援助或任何其他形式援助的機構)聯絡,也當盡量與受害者保持聯絡。



十二. 受害者有權尋求賠償

當情況下循民事訢訟尋求補償。受害者有權根據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要求賠償,而法院也有權飭令被定罪的犯罪者向受害者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