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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警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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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當值軍裝人員攜私人手提電話有違基本法?

編輯先生: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包括警務人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基本法》第三十條——香港居民(包括警務人員)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我想知道為甚麼所有軍裝人員在穿制服當值時,都不准攜帶私人手提電話,是否《警察通例》凌駕於《基本法》?手提電話既不是違禁品,亦不是危險藥物或攻擊性武器,為甚麼軍裝人員穿制服當值時可以攜帶香煙及打火機,但卻不可以攜帶私人電話?

高級軍裝人員在穿制服當值時,是否有攜帶及使用手提電話呢?

西區分區高級督察
鍾文輝

規則未有干預人員私隱

編輯先生:

我已將鍾文輝高級督察的疑問轉交律政司的人權組處理。由於當局需就此事作出詳細研究,至今才能回覆你。

當局重申,現時警隊限制當值警務人員攜帶私人無線電話及傳呼機的規則,並無非法或不合理干預該等人員的私隱。

警務人員在當值時,無論身穿制服或便裝,均須全心全意執行任務。在未經授權下攜帶無線電話或傳呼機,並以此處理個人通訊,會令該等人員不能專心執行任務。

如有個人緊急事件需要聯絡任何未獲授權攜帶無線電話或傳呼機的人員時,可隨時通過咇份對講機與該人員通訊,而當值人員更可在適當時候利用公用設施打電話。因此,此限制並無干預個人通訊自由。

警隊現時已發出大量無線電話及傳呼機予個別確實有行動性需要的人員,亦有部分用作前線人員行動儲備之用。獲發這些無線電話及傳呼機的人員及已獲授權攜帶這些設備的人員,均可在執勤時使用這些設備。

支援科總警司
(羅卓洪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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