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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警聲
處長就人員停職安排發出的通訊


警務處處長於十二月五日就審計署署長第三十五號報告書第八章〈政府人員的停職安排〉,出席政府帳目委員會會議,並回應有關停職警務人員的事宜。 處長指出,對根據警隊條例第17(1)(b)條而停職的人員(即該些因為干犯刑事罪行或嚴重行為不檢而接受調查的人員)發放全薪,他只是遵照現時法例行事,與其他公務員隊伍的做法一致。

但是,處長同意修訂對根據警隊條例第17(1)(a)條而停職的人員(即該些曾被控或將會被控刑事或嚴重違紀罪行的人員)發放全薪的現行做法。

他承諾考慮與其他紀律部隊的政策看齊,向根據警隊條例第17(1)(a)條而停職的人員扣減五成薪金。

但是,人員如有經濟困難,處長或會考慮向人員發放七成半薪金。

警隊現正向人員發出有關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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