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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子女計分方法

(來函摘要)

我曾致電查詢有關申請宿舍時的子女計分方式,據一位職員表示,兒子計分至滿十九歲,女兒則可至滿二十一歲。我很奇怪為何有這樣的差別,希望宿舍組能將「子女」評分修訂。

秀茂坪分區
警署警長馬更強

宿舍組回覆

人員申請已婚警務人員宿舍時,須根據警隊程序手冊第62章19(05)節的計分辦法獲配宿舍。人員藉其「受供養子女」可享受宿舍「家屬」分數,每名子女得分由五至十分不等。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801條有關宿舍的條文,「受供養子女」的中文譯本如下:

「十九歲以下兒子(或正在接受全時間教育、或全時間職業訓練的二十一歲以下兒子)、二十一歲以下未婚女兒、以及不論年齡但由於身體衰弱或精神欠妥而依賴該員供養的子女。」

警察宿舍組一直按照上述規定判斷人員應否享有宿舍的「家屬」分數。因此本組不會給予人員二十一歲以下子女除《公務員事務規例》第801條以外的額外權利。不過,本組會將同事的意見向公務員事務局反映。

警察宿舍組警司黃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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