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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章佩帶位置

(來函摘要)

本人購買了一套警隊九七紀念章。當中有大小紀念章各一個,布帶式樣是紫/黑色中間兩條白間。照本人所知,該紀念章可以在正式典禮或儀式中(如警校結業典禮或慶典步操儀式),與警隊長期服務勳章或其他勳章一同佩帶,但佩帶的位置有所不同。

本人欲詢問:

(1) 佩帶該款紀念章的正確位置在哪裡?

(2) 那個小的紀念章可在甚麼時候佩帶?

(3) 可否按照該紀念章紫/黑色白間的布帶式樣,造一個布牌佩戴在日常制服上,如長期服務勳章的布牌一樣?

(4) 如可以的話,該條紫/黑色白間的紀念章布牌又應佩帶在甚麼位置?

天水圍分區
警署警長陳基寶

支援部回覆

根據警隊程序手冊第15章20節第9段,警務處處長已批准所有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已任職警隊的人員,佩戴皇家香港警察紀念獎章。人員可在出席有關的儀式時佩戴該獎章(詳情請參閱警隊程序手冊第15章20節第2段)。

不過,人員只可將獎章佩戴於左邊口袋的正式獎章排條之下。穿著宴會禮服時,獎章須佩戴在左邊的布章下。

至於小的紀念章,可在穿著宴會禮服,出席警隊宴會或其他社交場合,例如舞會時佩戴。由於該紀念章只作為紀念性質,故不適宜如陳基寶所提議,將它製成獎章排條佩戴於日常制服上。

支援部警司(策劃行動)楊翠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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