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會責任系列(一)
社會責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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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已根據策略行動計劃二○一○至二○一二主要方案第2.4項,成立了 社會責任工作小組,藉此向各級警務人員推廣社會責任意識。工作小組會於《警聲》刊載一系列文章,分期闡述警察學院在策略行動計劃二○○八至二○一○主要方 案第2.4項下進行社會責任研究的成果。

工作小組主席彭偉賢總警司表示,成立工作小組的目的,是要通過下列方法,提高全體人員的社會責任意識︰

(一)宣揚社會責任,並推動各個警察組別,繼續以勇於承擔社會責任的態度行事待人;

(二)分享經驗和支援社會責任活動;及

(三)鼓勵警務人員貢獻社會。

彭偉賢就這方面的工作補充說:「警察學院將在《警聲》發表合共五篇短文,藉以提高人員對社會責任的意識。」五篇短文分別說明:

* 簡述社會責任的概念,儘管此詞並無一致的定義;

* 闡述各種方法,說明如何確定社會責任重點項目的優次;

* 介紹四大支柱模式及相關的管理方法;

* 比較警隊與知名私營集團所採用確定社會責任重點項目優次的方法;及

* 載列警察學院在多次與警隊成員進行專題小組晤談中,就社會責任問題討論的結果。

社會責任的概念

社會責任這個詞語一直在變,不僅沒有標準定義,也沒有各界認可的特定準則可循。各方提出的定義,往往從本身的利益立場出發,有所偏重。不過,根據文獻研究 所得,社會責任在眾多不同定義當中,存�茪@些共通之處。

在商界而言,社會責任通常無異於「企業社會責任」。H.R. Bowen在其著作《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en》對此提出以下定義:

「即商人所承擔的責任,他們須按社會大眾的目的和價值觀,實施合適的決策,作出合適的決定,或採取合適的行動。」

在現今如香港等文明社會,社會責任的概念及應用範圍已擴展至公營界別和非牟利機構,與私營企業比較只有微細的差別。

在定出警隊對社會責任的可行定義前,我們宜先參考從文獻研究得來的五項社會責任指導原則:

(一)法律義務以外的責任:機構在履行與其業務有關的法律義務外,還須承擔社會上其他種種責任;

(二)相關人士的利益:機構不僅應向利益相關者負責,還應顧及參與實踐社會責任的活動;

(三)道德價值與社會期望:這是構成機構內部社會責任觀念的重要基石;

(四)可持續發展:指機構的長遠發展能力,藉以持續發展業務、達成目的,以配合社會甚至全球的期望;及

(五)與業務結合:機構應制定業務策略,並與社會責任的概念結合。

警隊社會責任的可行定義

根據上文討論所得,�Z擬訂警隊社會責任的可行定義如下:

「香港警務處的社會責任,可界定為警隊及其成員須承擔的相關責任:不論在當值或休班時,均須憑其高水平的個人及專業作為,實踐警隊的抱負、目標和價值觀, 並按香港社會的道德價值和市民期望,作出合適的決定或採取合適的行動。」

因此,作為勇於承擔社會責任的香港警隊成員,不論在當值或休班時,均應按照道德規範和專業操守行事,使香港繼續是世界上其中一個最安全及穩定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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